【卷九•禁令四五 2】
【譯文】
孫子說:“如果士卒沒有親近依附之前就處罰他,士卒就不服氣。
不服氣,就難以使用。
士卒既已親近依附了將帥,仍不執行軍紀軍法,這種士卒也不能使用”。
所以說,將帥對士卒能象對待嬰兒一樣體貼,士卒就可以跟隨將帥一起赴湯蹈火;將帥對士卒能象對待自己的愛子一樣,士卒就可以與將帥同生共死。
但是,如果對士卒過分厚養而不使用他們,一味溺愛而不以軍紀軍法約束他們,違犯了軍法也不嚴肅處理,這樣的軍隊,就好比“驕子”一樣,是不能用來打仗的。
《經》說:“士卒以獎賞為表,以懲罰為裡”。
又說:“要用恩惠來命令他,以法令來約束他,這樣就一定能取勝”。
所以武侯治軍有七條禁令[孫子說:“施行超出慣例的獎賞,頒發打破常規的號令”。
《司馬法》說:“看見敵人時發誓要給立功者獎賞,這是被圍困的危急之時的作法,不可以平常的法規來限止。
敵對的國家入侵,與其周旋在原野之上,治軍的機要綱目,是無法事先制定的]:一是“輕”,二是“慢”,三是“盜”,四是“欺”,五是“背”,六是“亂”,七是“誤”。
這七種情況是治軍必須禁止的。
如果有期約而不到,聽到鼓聲不進攻,趁機滯留,有避忌就止步不前。
開始時靠前,後來便落後,呼喚姓名不答應,盔甲沒有,兵器不準備,這叫做“輕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
接受命令不去傳達,傳達時又不細心,致使吏士疑惑。
不聽金鼓的號令,不看旌旗的指示,這叫做“慢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
吃飯卻不儲存糧食,駐紮卻不部署士兵,賞賜、分配不公平,袒護親信,奪取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借貸不還,搶奪他人割取的首級,用以邀功,這叫做“盜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
又如改名換姓,衣冠不整,金鼓不備,兵刃不磨,武器不修整,箭不插羽毛,弓弩沒有弓弦,從上到下不聽法令,這叫做“欺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
聽到擊鼓不進攻,鳴金不收兵,按下旗幟不倒伏,舉起旗幟不起立,帥旗所指卻不跟隨,躲在後面向前。
隨意放箭,胡亂行進,損折兵弩的威勢,退卻不鬥。
有時借著扶助傷者、運送死者的機會,趁機逃跑,這叫做“背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
兵行將出之時,士卒卻爭著向前,紛紛擾擾,一片混亂。
騎兵相互勾連,堵塞道路,後面的部隊不能向前,呼喚喧嘩,嘈雜之聲四起,沒有行列,次序混亂,兵刃誤傷他人,軍官也不去管理,上下縱橫紛亂,這叫做“亂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
屯兵宿營,就四處打聽同鄉,親近的彼此相隨,一起進食,相互擔保,呼召別人,竄喪他人的位置,破壞秩序,不聽別人的制止。
不從門戶出入軍營,不向上級請假。
奸邪之事發生,知情者不報告,罪責是相同的。
和人一同飲食,呵斥他人,故意發出驚人之語,使吏士疑惑,這叫做“誤軍”[有此種行為者,要斬殺]。
決斷之後,諸多事情才會有條理。
所以同鄉人偷盜斗笠,呂蒙悲涕之後將他斬殺;馬驚踏壞了麥田,曹操割下頭髮表示自罰。
所以姜太公說:
“刑罰、獎賞對上對下一視同仁,一切就都通暢了”。
孫子說:“只要看法令誰執行得好,誰賞罰分明,就能知誰能取得勝利”。
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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