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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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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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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57:3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財器械之數,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數,以知山林川澤之數,以逆群吏之徵令。

 

(械猶兵也。

 

逆,受而鉤考之。

 

山林川澤童枯則不稅。

 

○械,戶戒反。

 

畜許又反。)

 

疏「三歲」至「徵令」

 

○釋曰:言三歲者,三年一閏,天道小成。

 

考校群吏,須有黜陟,故云「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群吏則百官也。

 

「以知民之財用器械之數」者,民之財用謂幣帛多少,器謂禮樂之器,械謂兵器,弓矢戈殳戟矛。

 

此等則器械之數皆知之。

 

「以知田野」,謂百畝之田在野。

 

「夫家」者,謂男夫婦女。

 

「六畜」者,謂馬牛羊豕犬雞之數。

 

又云 「以知山林川澤之數」者,案《大司徒》地有十等,不言丘陵墳衍原隰者,略言之也。

 

又云「以逆群吏之徵令」者,逆謂鉤考也。

 

此司書知民之財器已下,川澤已上,恐其群吏濫徵斂萬民,故知此本數乃鉤考其徵令也。

 

○注「械猶」至「不稅」

 

○釋曰:「山林川澤童枯則不稅」者,山林不茂為童,川澤無水為枯。

 

所稅者,稅其有。

 

今山林不茂則無材木,川澤無水則無魚鱉、蒲葦,故不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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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59: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凡稅斂,掌事者受法焉。

 

及事成,則入要貳焉。

 

(法猶數也,應當稅者之數。

 

成猶畢也。

 

○斂,力驗反。)

 

疏「凡稅」至「貳焉」

 

○釋曰:言「凡稅斂」者,謂若地官閭師、旅師徵斂之官。

 

所欲稅斂,掌事者皆來司書處受法焉。

 

及事成,收斂畢入要,寫一通副貳文書,名為要,入司書。

 

故云「入要貳」焉。

 

必來受法又入要貳者,以司書知財器已下之數,擬後鉤考之也。

 

○注「法猶」至「畢也」

 

○釋曰:云「應當稅者之數」,即上田野夫家之等,是其本出稅者之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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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59: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凡邦治,考焉。

 

(考其法於司書。)

 

疏「凡邦治考焉」

 

○釋曰:邦之所治有善惡,皆來考於司書者,以司書大計群吏之治,知其功過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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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0: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職內掌邦之賦入,辨其財用之物而執其總,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入之數,以逆邦國之賦用。

 

(辨財用之物,處之,使種類相從。

 

總謂簿書之種別與大凡。

 

官府之有財入,若關市之屬。

 

○種,章勇反。)

 

疏 「職內」至「賦用」

 

○釋曰:云「掌邦之賦入」者,謂九職九貢九賦之稅入皆掌之。

 

獨云賦入者,賦是總名,下言賦者皆此類也。

 

「辨其財用之物」,凡所稅入者,種類不同,須分別之。

 

「而執其總」者,總謂稅入多少總要簿書。

 

又云「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入之數」者,官府財入,謂若關市之稅、都鄙之財入。

 

都鄙謂三等埰地,埰地之稅四之一。

 

言貳者,謂職內受取一通副貳文書,擬鉤考,以逆邦之賦用之者,職內既知財入之數,鉤考用賦多少,知其得失。

 

○注 「辨財」至「之屬」

 

○釋曰:言「辨財用之物,使種類相從」者,但賦之所入,先由職內,始至大府,大府分致於眾府,以是分別,使眾類相從。

 

云「官府之有財入,若關市之屬」者,司關、司市皆屬地官。

 

關市皆有出稅,故知官府之有財入若關市也。

 

言之屬者,兼有城十二門,亦有稅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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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1: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凡受財者,受其貳令而書之。

 

(受財,受於職內以給公用者。

 

貳令者,謂若今禦史所寫下本奏,王所可者。

 

書之,若言某月某日某甲,詔書出某物若幹,給某官某事。

 

○寫,戶嫁反。)

 

疏「凡受」至「書之」

 

○釋曰:其有官府合用官物而受財者,並副寫一通敕令文書與職內,然後職內依數付之,故云受其貳令書之。

 

○注「受財」至「某事」

 

○釋曰:云「貳令,謂若今禦史所寫下本奏,王所可者」,案《禦史職》云「掌讚書」。

 

彼注云:「王有令,則以書致之。」

 

則讚為辭,若今尚書作詔文,是其用官財者,先奏白於王,王許可,則禦史讚王為辭。

 

下職內是其貳令,職內則書之為本案,然後給物與之。

 

若然,職內主入,職歲主出。

 

職內分置於眾府,所以得有物出與入者,職內雖分置眾府,職內亦有府,貨賄留之者,故得出給,故《大府職》云「頒其賄於受用之府」,鄭注云「受用之府若職內」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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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1: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及會,以逆職歲與官府財用之出,(亦參互鉤考之。)

 

疏「及會」至「之出」

 

○釋曰:「及會」者,謂至歲終會計。

 

「以逆職歲」者,逆謂鉤考也。

 

職歲主出,職內主人,以己之入財之數,鉤考職歲出財之數。

 

又云「與官府財用之出」者,謂職歲出財與官府所用之數並鉤考之。

 

○注「亦參互鉤考之」

 

○釋曰:鄭云「參互鉤考」者,案《司會》「以參互考之」,鄭彼注云:「參互謂司書之要貳。」

 

職內之入,職歲之出,以三官相鉤考。

 

此職內逆職歲,明兼有司書之要貳,故言參互。

 

言「亦」者,亦如大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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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1: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而敘其財以待邦之移用。

 

(亦鉤考今藏中餘見,為之簿。

 

移用謂轉運給他。

 

○藏,才浪反。)

 

疏「而敘」至「移用」

 

○釋曰:案《司書》云:「以敘其財。」

 

鄭彼注云:「敘猶比次,謂鉤考其財幣所給及其餘見,為之簿書,入職幣也。」

 

此言敘財,亦謂比次職內藏中餘見,為簿書,以待邦之移用,更給他官。

 

若然,職內既非常府,其所藏者,唯當歲所用,故用不盡者移用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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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2: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職歲掌邦之賦出,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以待會計而考之。

 

(以貳者,亦如職內書其貳令而編存之。

 

○編,必綿反,又必連反,一音方千反。)

 

疏 「職歲」至「考之」

 

○釋曰:云「掌邦之賦出」者,職內主入,職歲主出。

 

職內所入於眾府,所用之多少,皆主之,故云掌邦之賦出。

 

但九貢、九賦、九功之用皆主之,特言賦者,亦如《職內》云「賦」,賦是總稱也。

 

云「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者,《職內》云:「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入之數。」

 

此職歲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二官一入一出,皆書其貳,共相鉤考,故《職內》云「以逆邦之賦用」。

 

此《職歲》云「以待會計而考之」,其事通也。

 

○注「以貳」至「存之」

 

○釋曰:云「亦如職內書其貳令而編存之」者,《職內》云「凡受財者,受其貳令而書之」。

 

此官主出,所出亦皆由上令。

 

所出前後不同,亦皆書其貳令,編存為案,以待會計而考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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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2: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財用,受式法於職歲。

 

(百官之公用式法多少,職歲掌出之舊用事存焉。)

 

疏「凡官」至「職歲」

 

○釋曰:官府都鄙出財用,皆來受法者,以其出財用皆為有事,事有舊法,用有常,職歲出財,皆有舊法式在於職歲,故須受法於職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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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3: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凡上之賜予,以敘與職幣授之。

 

(敘受賜者之尊卑。)

 

疏「凡上」至「授之」

 

○釋曰:上謂王與塚宰。

 

所有小賜予之事,則《職幣》所云「小用賜予」是也,故云「以敘與職幣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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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3: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及會,以式法讚逆會。

 

(助司會鉤考群吏之計。)

 

疏「及會」至「逆會」

 

○釋曰:案司會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此官主式法出財用。

 

及,至也。

 

至歲終會計之時,則以式法讚助司會鉤考會計之事,故云「以式法讚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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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3:4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職幣掌式法以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幣謂給公用之餘。

 

凡用邦財者,謂軍旅。)

 

疏「職幣」至「之幣」

 

○釋曰:職幣主餘幣給諸官之用,亦依法式與之,故云「掌式法以斂官府」已下之幣。

 

幣則餘幣也。

 

○注「幣謂」至「軍旅」

 

○釋曰:云「幣謂給公用之餘」者,以其此官主斂餘幣,故知幣謂給公用之餘。

 

知凡用邦財是軍旅者,見經斂官府都鄙,別言用邦財,故知用邦財謂國之大事,唯有軍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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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4: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振掌事者之餘財,(振猶抍也,檢也。

 

掌事謂以王命有所作為。

 

先言斂幣後言振財,互之。

 

○抍,音拯。)

 

疏「振掌」至「餘財」

 

○釋曰:振者,抍也,檢也。

 

以財與之謂之抍,知其足剩謂之檢。

 

掌事奉王命有所造為,故職幣檢掌事者。

 

有餘則受取,故云「振掌事者之餘財」。

 

○注「振猶」至「互之」

 

○釋曰:知「掌事謂以王命有所作為」者,以其上經官府已下是其國家常事,此別言掌事,是王命有所作為。

 

又云「先言「斂幣後言振財,互之」者,凡用國家財物,皆先振而後斂。

 

今於上文直言斂不言振,亦振之,下言振財有餘,亦斂之可知,故言互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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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4:3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皆辨其物而奠其錄,以書楬之,以詔上之小用賜予。

 

(奠,定也。

 

故書錄為祿。

 

杜子春云:「祿當為錄,定其錄籍。」

 

鄭司農云:「楬之,若今時為書以著其幣。」

 

 

○楬,其列反。

 

著,直略反,徐張恕反。)

 

疏 「皆辨」至「賜予」

 

○釋曰:上經既斂得幣,皆當辨其物,知其色類及善惡。

 

「而奠其錄」者,謂定其所錄簿書色別,各入一府。

 

「以書楬之」者,謂府別各為一牌,書知善惡價數多少,謂之楬。

 

又云「以詔上之小用賜予」者,詔猶告也。

 

職幣既知府內,則告上之王與塚宰小用賜予之事,此謂常賜予。

 

《玉府》所云「凡王之好賜共其貨賄」,及《內府》云「凡王塚宰之好賜」,此二者非常賜與。

 

外府及典絲枲三官言賜予者,與此職幣同,亦是國家常賜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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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4:5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歲終,則會其出。

 

疏「歲終則會其出」

 

○釋曰:以其職幣主出,故歲終與司會會之。

 

下讚之,亦謂讚司會會之事也。

 

凡邦之會事,以式法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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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5:2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司裘掌為大裘,以共王祀天之服。

 

(鄭司農云:「大裘,黑羔裘,服以祀天,示質。」)

 

疏「司裘」至「之服」

 

○釋曰:言「為大裘」者,謂造作黑羔裘。

 

裘言大者,以其祭天地之服,故以大言之,非謂裘體侈大,則義同於大射也。

 

云「以共王祀天之服」者,謂四時所有祭天之事皆共之,不限六天之大小。

 

直言祀天,案《孝經緯•鉤命決》云:「祭地之禮與天同。」

 

牲玉皆不同。

 

言同者,唯據衣服,則知崑崙神州亦用大裘可知。

 

○注「鄭司」至「示質」

 

○釋曰:先鄭知「大裘黑羔裘」者,祭服皆玄上纁下,明此裘亦羔裘之黑者,故知大裘黑羔裘。

 

又云「服以祀天,示質」者,以其袞已下皆有采章,惟此大裘更無采章,故云質。

 

案《鄭誌》「大裘之上又有玄衣,與裘同色」,亦是無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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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6: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中秋獻良裘,王乃行羽物。

 

(良,善也。

 

中秋鳥獸毪<毛隹>毨,因其良時而用之。

 

鄭司農云:「良裘,王所服也。

 

行羽物,以羽物飛鳥賜群吏。」

 

玄謂良裘,《玉藻》所謂黼裘與?

 

此羽物,小鳥鶉雀之屬,鷹所擊者。

 

中秋鳩化為鷹,中春鷹化為鳩,順其始殺,與其將止,而大班羽物。

 

○中,音仲,注同。

 

<毛隹>,音毛。

 

毨,先典反。

 

與,音餘。

 

鶉,音淳。)

 

疏「中秋」至「羽物」

 

○釋曰:良,善也。

 

仲秋所獻善裘者,為八月誓獮田所用,故獻之。

 

王乃行羽物者,行,賜也。

 

以羽鳥之物賜群臣,以應秋氣也。

 

○注「良善」至「羽物」

 

○釋曰:云「中秋鳥<毛隹>毨」者,此是《尚書•堯典》文。

 

案彼註: 「毨,理也,毛更生整理。」

 

引之者,證仲秋有良裘意,故鄭云「因其良時而用之」也。

 

司農云「良裘,王所服」者,先鄭意,良裘王所服,故仲秋獻之。

 

群臣所服裘,在下經「季秋獻功裘」是也。

 

後鄭不從之者,《月令》云「孟冬,天子始裘」,此良裘若是王之所服裘,何得在仲秋?

 

故後鄭不從。

 

「玄謂良裘,《玉藻》所謂黼裘與」者,案彼文云「唯君有黼裘以誓獮」。

 

獮是仲秋田獵之名,彼獮田用黼裘,與此仲秋獻良裘同時,皆不為寒設,故知此良裘則與彼黼裘一也。

 

但無正文,約與之同,故言「與」以疑之也。

 

言黼裘者,白與黑謂之黼,謂狐白與黑羔合為黼文,故謂之黼裘。

 

秋氣嚴猛,取斷割之義,故用黼。

 

謂之良裘者,下經功裘之等臣所服,見人功粗。

 

良裘與大裘皆君所服,針功細密,故得良裘之名。

 

又云「此羽物,小鳥鶉雀之屬,鷹所擊者」,案《夏官•羅氏》:「仲春,羅春鳥,行羽物。」

 

彼注云:「羽物,若今南郡黃雀之屬。」

 

彼黃雀即此雀之屬,此鶉與雀亦是鷹所擊,故連言鶉也。

 

云「仲秋鳩化為鷹,仲春鷹化為鳩」者,此並《月令》文。

 

引此者,證此仲秋行羽物,與《月令》仲秋鳩化為鷹殺物之時,是順其始殺也,故行羽物。

 

又云仲春鷹化為鳩者,證羅氏仲春行羽物,與《月令》仲春鷹化為鳩止殺之時,故云 「與其將止」。

 

云「班羽物」者,總結春秋二時皆大班行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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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七


季秋,獻功裘,以待頒賜。

 

(功裘,人功微粗,謂狐青麛裘之屬。

 

鄭司農云:「功裘,卿大夫所服。」

 

 

○麛,音迷。)

 

疏「季秋」至「頒賜」

 

○釋曰:案《詩》云:「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此季秋則是九月授衣之節。

 

「季秋,獻功裘,以待頒賜」者,功裘之內有群臣所服之裘,故言以待頒賜。

 

○注 「功裘」至「所服」

 

○釋曰:言「功裘,人功微粗」者,此對良裘與大裘人功微密,此裘人功粗,故名功裘。

 

又云「謂狐青麛裘之屬」者,案《玉藻》「君子狐青裘,豹褎;

 

麛裘,青犴褎」。

 

彼云君子,鄭云「君子,大夫士也」。

 

以其彼云豹褎、青犴褎,褎用雜,故為大夫士。

 

若君則用純。

 

引此者,證功裘中有此狐青麛裘,以待頒賜。

 

《玉藻》仍有羔裘、狐裘,亦是臣之所服裘,不引之者,「之屬」中含之矣。

 

若然,狐青裘者,鄭《玉藻》注云「蓋玄衣之裘」。

 

天子下至士玄端之服皆服之。

 

又云麛裘者,鄭彼注引孔子素衣麛裘,謂是君臣視朔之服。

 

彼云羔裘,注引孔子緇衣羔裘。

 

鄭注《論語》云:「君之視朝之服,亦卿大夫士祭於君之服。」

 

若然,卿大夫助祭用冕服,士用爵弁。

 

君朝服冕服羔裘,卿大夫士弁冕用羔裘。

 

至於朝服亦用羔裘,即是君臣祭服朝服同服羔裘也。

 

又云狐裘者,鄭注《玉藻》引孔子黃衣狐裘,謂是十月農功畢,臘祭先祖之服。

 

據鄉來所解四種之裘,君臣同有,以其經云「以待頒賜」,唯據其臣。

 

若據天子諸侯,除大裘之外亦入此功裘之中。

 

案《玉藻》乃有狐白裘,據天子之朝,大夫已上所服亦入此功裘之中。

 

鄭司農云「功裘卿大夫所服」者,先鄭之意,以良裘王所服,故此功裘是卿大夫所服。

 

後鄭引之在下者,經云「以待頒賜」,據臣而言,司農云功裘卿大夫所服,得為一義,故引之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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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七


王大射,則共虎侯、熊侯、豹侯,設其鵠。

 

諸侯則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則共麋侯,皆設其鵠。

 

(大射者,為祭祀射,王將有郊廟之事,以射擇諸侯及群臣與邦國所貢之士可以與祭者。

 

射者可以觀德行,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

 

諸侯,謂三公及王子弟封於畿內者。

 

卿大夫亦皆有埰地焉,其將祀其先祖,亦與群臣射以擇之。

 

凡大射各於其射宮。

 

侯者,其所射也。

 

以虎熊豹麋之皮飾其側,又方製之以為[B16W],謂之鵠,著於侯中,所謂皮侯。

 

王之大射:虎侯,王所自射也;

 

熊侯,諸侯所射;

 

豹侯,卿大夫以下所射。

 

諸侯之大射:熊侯,諸侯所自射;

 

豹侯,群臣所射。

 

卿大夫之大射,麋侯,君臣共射焉。

 

凡此侯道,虎九十弓,熊七十弓,豹麋五十弓。

 

列國之諸侯大射,大侯亦九十,參七十,幹五十,遠尊得伸可同耳。

 

所射正謂之侯者,天子中之則能服諸侯,諸侯以下中之則得為諸侯。

 

鄭司農云:「鵠,鵠毛也。

 

方十尺曰侯,四尺曰鵠,二尺曰正,四寸曰質。」

 

玄謂侯中之大小,取數於侯道。

 

《鄉射記》曰:「弓二寸以為侯中。」

 

則九十弓者,侯中廣丈八尺;

 

七十弓者,侯中廣丈四尺;

 

五十弓者,侯中廣一丈。

 

尊卑異等,此數明矣。

 

《考工記》曰:「梓人為侯,廣與崇方,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

 

然則侯中丈八尺者,鵠方六尺;

 

侯中丈四尺者,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

 

侯中一丈者,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

 

謂之鵠者,取名於鳱鵠。

 

鳱鵠小鳥而難中,是以中之為雋。

 

亦取鵠之言較,較者直也,射所以直己誌。

 

用虎熊豹麋之皮,示服猛討迷惑者。

 

射者大禮,故取義眾也。

 

士不大射,士無臣,祭無所擇。

 

故書「諸侯則共熊侯虎侯」,杜子春云:「虎當為豹。」

 

 

○鵠,古毒反。

 

為祭,於偽反。

 

以與,音預,下「得與」同。

 

行,下孟反。

 

比,毗誌反,下同。

 

而中,丁仲反,下「天子中之」、「以下中之」、「而難中」、「以中」皆同。

 

所射,食亦反,下「自射」、「所射」、「共射」皆同。

 

[B16W],諸允反,本亦作準。

 

著,直略反,又張略反。

 

參,素感反。

 

幹五,五旦反,劉音雁,本又作犴。

 

遠,於萬反。

 

正,音征,下同。

 

鳱,音幹,劉音雁,一音岸。)

 

疏 「王大」至「其鵠」

 

○釋曰:言「王大射」者,王將祭祀,選助祭之人,故於西郊小學之中,王與諸侯及群臣等行大射之法,故云王大射也。

 

「則共虎侯、熊侯、豹侯」者,虎侯者,謂以虎皮飾其側。

 

九十步之侯,王自射之也。

 

熊侯者,以熊皮飾其側。

 

七十步之侯,諸侯射之也。

 

豹侯者,謂以豹皮飾其側。

 

五十步之侯,孤卿大夫已下射之也。

 

云「設其鵠」者,其鵠還以虎熊豹皮為之。

 

方製之,三分其侯,鵠居其一,故云設其鵠也。

 

云「諸侯則共熊侯」者,謂畿內諸侯、三公、王子、母弟熊侯,亦如王之熊侯,諸侯自射之。

 

「豹侯」者,亦如王之豹侯,群臣共射之也。

 

「卿大夫」者,謂王朝卿大夫。

 

「則共麋侯」者,亦五十步,以麋皮飾其側,君臣共射之。

 

云「皆設其鵠」者,熊侯已下亦以熊豹麋之皮為鵠,三分其侯,鵠居一焉,故云設其鵠也。

 

○注「大射」至「為豹」

 

○釋曰:知大射為祭祀射者,見《禮記•射義》云「天子大射謂之射侯」既云「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故知大射是將祭而射也。

 

云「王將有郊廟之事」者,郊謂祭五天帝於四郊。

 

不言圓王祭昊天,亦有可知。

 

廟謂祭先王先公皆是也。

 

云「以射擇諸侯」至「得與於祭」,皆《禮記•射義》文。

 

案:彼云「天子以射擇諸侯、卿大夫、士」,即云「是故古者天子之製,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試之射宮,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

 

而中少者,不得與於祭」。

 

是其大射擇諸侯、群臣、貢士得與祭之事也。

 

云「諸侯謂三公及王子弟封於畿內者」,若六命賜官及建其長,立其兩可得及卿,此經卿與大夫同麋侯,明諸侯之內唯有三公王子弟也。

 

言封畿內者,此謂王子弟無官,直得埰地而已。

 

言封畿內者,對魯、衛、晉、鄭之等封在外為諸侯者也。

 

云「卿大夫亦皆有埰地焉」者,案《載師》「大都任畺地」,是此諸侯也。

 

又云「小都任縣地,家邑任稍地」,是其卿大夫亦皆有埰地焉。

 

云 「其將祀其先祖,亦與其群臣射以擇之」者,諸侯亦與畿外諸侯同五廟,卿大夫亦三廟。

 

此經不云孤,孤六命,亦與卿同,是其祀先祖之事也。

 

云「凡大射各於其射宮」者,謂從王已下至大夫,大射各自於其西郊之學射宮之中。

 

知然者,案《儀禮•大射》云 「公入驁,自外而來入」,明王已下皆於郊學也。

 

云「侯者,其所射也」者,以其雖有正鵠之別,侯是總名,故云侯者所射也。

 

云「以虎熊豹麋之故飾其側」者,侯中上下俱有布一幅夾之,所飾者唯有兩傍之側,故云飾其側也。

 

云「又方製之以為[B16W],謂之鵠,著於侯中」者,梓人為侯,廣與崇方,故云方製之。

 

質者正也,所射之處,故名為質。

 

三分其侯,鵠者於侯中。

 

云「所謂皮侯」者,所謂梓人張皮侯而棲鵠。

 

云「王之大射虎,侯王所自射也」者,遠近三等人有尊卑,分為三節,尊者射遠,卑者射近,故知王射虎侯。

 

諸侯卑於天子,其自射射熊侯,明助王祭亦射熊侯。

 

卿大夫卑於諸侯,以其自家射射麋侯五十步,明助王亦射豹侯五十步,故知射豹侯。

 

卿大夫更言已下者,兼有士,亦射豹侯。

 

諸侯之大射,熊侯諸侯所自射,豹侯群臣所射。

 

以其唯有二侯,故分為二等。

 

云「卿大夫之大射,麋侯,君臣共射焉」者,以其唯有一侯故也。

 

云「凡此侯道,虎九十弓」至「五十弓」,並約《鄉射記》。

 

案《鄉射記》云「鄉侯侯道五十弓」。

 

案《大射》大侯、糝侯、犴侯直言九十、七十、五十,不云弓,故注《鄉射記》云:「大侯九十弓,糝侯七十弓,犴侯五十弓。」

 

並約鄉侯有弓字,則《大射》所云九十者九十弓,七十者七十弓,五十者五十弓可知也。

 

天子三侯,與彼畿外諸侯同,但用皮別耳,故此注虎侯九十弓,熊侯七十弓,豹麋五十弓。

 

云「列國之諸侯大射,大侯亦九十,參七十,幹五十」者,《大射》所云者是也。

 

鄭注《大射》云:「大侯者,犴侯也。

 

糝侯者,糝雜也。

 

豹鵠而麋飾下,天子大夫也。

 

犴侯者,犴鵠犴飾也。」

 

云「遠尊得伸可同耳」者,對此經畿內諸侯之近尊,不得同於天子三侯。

 

云「所射正謂之侯者,天子中之」已下,皆《禮記•射義》文。

 

鄭司農云「鵠,鵠毛也」者,先鄭意以鵠字與「鴻鵠」字同,故為鵠毛解之。

 

案《梓人》云「張皮侯而棲鵠」。

 

毛非可棲之物,故後鄭不從。

 

云「方十尺曰侯」者,此先鄭之意,見鄉侯「五十弓,弓二寸,以為侯中,侯中一丈」,故云十尺。

 

此先鄭唯解五十步侯,於義則可。

 

若九十、七十、五十,其侯總方一丈,則不可,故後鄭不從。

 

云「四尺曰鵠」者,案《梓人》「三分其侯,鵠居一焉」,則無此方四尺曰鵠,故後鄭亦不從。

 

云「二尺曰正」者,案《梓人》「張皮侯而棲鵠」,大射之侯也。

 

又云「張五采之侯,遠國屬」,射之侯也。

 

若然,賓射射正,大射射鵠。

 

此既大射,正鵠雜言,故後鄭亦不從也。

 

云「四寸曰質」者,言質,即《詩》云「發彼有的」。

 

及鵠皆是一物,其鵠不止四寸而已,故後鄭亦不從。

 

「玄謂侯中之大小取數於侯道」者,其侯道則去侯遠近之道,故引《鄉射記》。

 

《鄉射記》曰「弓二寸以為侯中」者,二寸據把中側骨中身也。

 

弓別取二寸以為侯身也。

 

則九十弓者,侯中廣丈八尺者,據虎侯也。

 

又云七十弓者,侯中廣丈四尺者,據熊侯也。

 

五十弓者,侯中廣一丈也者,據豹侯麋侯也。

 

云「尊卑異等,此數明矣」者,破司農總方十尺曰侯之言。

 

「云《考工記》曰梓人為侯,廣與崇方」 者,崇,高也。

 

上下為崇,橫度為廣,如鄉者侯中丈八、丈四、一丈皆方,故云廣與崇方也。

 

云「參分其廣,鵠居一焉」者,謂三分丈八、丈四、一丈之侯,各取一分而為鵠,故云三分其廣,鵠居一焉。

 

又云「然則侯中丈八尺」者,鵠方六尺。

 

自此已下,皆重釋鵠居一焉。

 

之義以其侯中丈八,三六十八,故鵠居六尺。

 

侯中丈四尺者,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者,以其侯中丈四尺,取丈二尺,三四十二,得四尺;

 

有二尺在,又取尺八寸,三六十八,又得六寸;

 

有二寸在,寸各為三分,二寸並為六分;

 

取二分名為三分寸之二,即是大半寸也,故云「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也。

 

「侯中一丈者,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者,一丈取九尺,三三而九,得三尺。

 

一尺在,又取九寸,得三寸,仍有一寸,分為三分,得一分,名為少半寸,故云「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

 

云「謂之鵠者」,此鄭釋鵠還是虎豹等皮名為鵠意,故云謂之鵠者。

 

取名於鳱鵠,鳱鵠者,案《淮南子》「鳱鵠知來」。

 

俗云「鳱鵠是小名捷黠者也,故云「鳱鵠小鳥而難中」。

 

云「亦取鵠之言較,較者直也,射所以直己誌」 者,案《禮記•射義》云:「循聲而發,不失正鵠。」

 

若然,正鵠相對之物,若鵠為鳥,正亦為鳥,若鵠為直,正則為正直之正。

 

故《射義》云「射者內誌正,外體直。」

 

是正鵠之名,各有二義。

 

又云「用虎熊豹麋之皮,示伏猛討迷惑」者,虎熊豹是猛獸,將以為侯,侯則諸侯也,是示能伏得猛厲諸侯。

 

麋者,迷也,將以為侯,示能討擊迷惑諸侯。

 

云「射者大禮,故取義眾也」者,以其祭者是大事,射者觀德,故為大禮,故於三侯之上,取義眾多。

 

云「士不大射,士無臣,祭無所擇」者,案《孝經》云:「天子諸侯大夫皆言爭臣,士則言爭友,是無臣也。」

 

大射者所以擇臣,士則無臣可擇,故經不言士之大射。

 

士自無大射之禮,得與天子大射者,以其得助祭故也。

 

是以鄭注云「豹侯,卿大夫已下所射」,已下,即士也。

 

至於賓射,士自為賓射,故《射人》云「士犴侯二正,不得與天子賓射」,是以鄭《射人》注云「此與諸侯射,士不與」是也。

 

云「故書諸侯則共熊侯虎侯,杜子春云虎當為豹」,不從故書者,虎侯是天子大侯,不宜在諸侯熊侯之下,故不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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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1:07:5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大喪,廞裘,飾皮車。

 

(皮車,遣車之革路。

 

故書廞為淫。

 

鄭司農云:「淫裘,陳裘也。」

 

玄謂廞,興也,若《詩》之興,謂象似而作之。

 

凡為神之偶衣物,必沽而小耳。

 

○廞,許金反,又火飲反。

 

遣,棄戰反。

 

興,虛譍反,下同。)

 

疏「大喪」至「皮車」

 

○釋曰:大喪謂王喪。

 

廞猶興也。

 

興象生時裘而為之,謂明器中之裘,即上良裘、功裘等。

 

云「飾皮車」者,亦謂明器之車,以皮飾之。

 

○注「皮車」至「小耳」

 

○釋曰:皮車,遣車之革路者,案《冬官•考工記》飾車欲侈,棧車欲弇。

 

除棧車之外皆用革鞔,即此皮車,非專革路。

 

鄭特云皮車革路者,此司裘所飾,唯革路而已。

 

云「故書廞為淫,鄭司農云,淫裘陳裘也」者,此《周禮》一部之內,稱廞者眾多,故書皆為淫,先鄭皆為陳,後鄭皆破從興,興謂興象生時之物而作之。

 

必知為陳非、為興是者,《車僕》云「大喪,廞革車」,《圉人》云「廞馬亦如之」,即是所廞車馬。

 

又《禮記•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味,琴瑟張而不平,竿笙備而不和,皆是興象所作」。

 

明器非陳設之理,故不從先鄭。

 

「玄謂廞興也,若《詩》之興,謂象似而作之」者,象似生時而作,但粗惡而小耳。

 

云「凡為神之偶衣物,必沽而小耳」者,案《禮記•檀弓》孔子云:「謂為俑者不仁。」

 

鄭以俑為偶也,故鄭云:「神之偶衣,謂作送死之衣,與生時衣服相似。」

 

又云「物沽而小」者,沽,粗也。

 

謂其物沽略而又小,即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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