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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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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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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50: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祭祀,共冰鑒;

 

賓客,共冰。

 

(不以鑒往,嫌使停膳羞。)

 

疏「祭祀」至「共冰」

 

○釋曰:此云「祭祀」者,謂天地、社稷及宗廟之等,皆共鑒。

 

云「賓客,共冰」者,謂諸侯來朝,王禮之以飧及饔餼,直共冰以往,無鑒也。

 

○注「不以」至「膳羞」

 

○釋曰:冰若有鑒,則冰不銷釋,食得停久,故鄭云不以鑒往,嫌使停膳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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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51: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大喪,共夷槃冰。

 

(夷之言屍也。

 

實冰於夷槃中,置之屍床之下,所以寒屍。

 

屍之槃曰夷槃,床曰夷床,衾曰夷衾,移屍曰夷於堂,皆依屍而為言也。

 

《漢禮器製度》大槃廣八尺,長丈二尺,深三尺,漆赤中。

 

○釋云:廣八尺,長丈二,深三尺:凡度長短曰長,直亮反。

 

度淺深曰深,屍鴆反。

 

度廣狹曰廣,光曠反。

 

度高下曰高,古到反。

 

相承用此,音或皆依字讀,後放此。

 

漆赤中,用朱漆其中。)

 

疏「大喪共夷槃冰」

 

○釋曰:亦謂三月已後遭大喪,則共夷槃及冰,舉王喪共,後、世子及三夫人已下小喪亦共之。

 

但王及後有夷槃,自外當與諸侯已下同大槃等。

 

其世婦已上有冰,則與大夫同。

 

女禦與士同,無冰,見賜乃有也。

 

○注「夷之」至「赤中」

 

○釋曰:《喪大記》云:「君設大槃造冰焉,大夫設夷槃造冰焉,士並瓦盤,無冰。」

 

下又云「設床襢笫,有枕。

 

含一床,襲一床」。

 

是實冰置屍床之下,以寒屍也。

 

云「床曰夷床」者,《儀禮•既夕禮》文。

 

云「夷衾」者,《喪大記》云「自小斂已後用夷衾」是也。

 

云「移屍曰夷於堂」者,亦《喪大記》云「既小斂,男女奉屍夷於堂」。

 

是皆依屍而為言也。

 

云「漢禮器製度」云云者,叔孫通前漢時作漢禮器製度,多得古之周製,故鄭君依而用之也。

 

依《製度》云「天子大槃,廣八尺,長丈二尺,深三尺,漆赤中」,此經雖云夷槃,無形製,故依焉。

 

若然,此周謂之夷槃,漢謂之大槃,是別大異名。

 

案《喪大記》君設大盤者,彼諸侯,不敢與天子同名夷盤,故名大盤。

 

彼大夫云夷盤者,卑不嫌得與天子同名,其製則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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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51: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夏頒冰,掌事。

 

(暑氣盛,王以冰頒賜,則主為之。

 

《春秋傳》曰:「古者日在北陸而藏冰,西陸朝覿而出之。」

 

○覿,直曆反。)

 

疏「夏頒冰掌事」

 

○釋曰:「夏頒冰」者,據頒賜群臣言。

 

「掌事」者,謂主此賜冰多少,合得不合得之事。

 

○注 「暑氣盛,王以冰頒賜,則主為之。

 

《春秋傳》曰:『古者日在北陸而藏冰,西陸朝覿而出之。』

 

 

○釋曰:謂二月之時,蠅蟲已生,公始用之。

 

四月已後,暑氣漸盛,則賜及群下。

 

云「《春秋傳》曰」者,《左氏》昭四年正月,大雨雹,季武子問於申豐曰:「雹可禦乎?」

 

對曰:「聖人在上,無雹。

 

雖有,不為災。

 

古者日在北陸而藏冰,西陸朝覿而出之。

 

其藏之也,深山窮穀,固陰沍寒,於是乎取之。

 

其出之也,朝之祿位,賓、食、喪、祭,於是乎用之。

 

其藏之也,黑牡、黍,以享司寒。

 

其出之也,桃弧、棘矢,以除其災。

 

其出入也時。

 

食肉之祿,冰皆與焉。

 

大夫命婦喪浴用冰。

 

祭寒而藏之,獻羔而啟之,公始用之,火出而畢賦。」

 

服氏云: 「火出,於夏為三月,於商為四月,於周為五月。」

 

「自命夫命婦,至於老疾,無不受冰。」

 

《爾雅》云:「北陸,虛也。」

 

服氏云:「陸,道也。

 

北陸言在,謂十二月日在危一度。

 

西陸朝覿不言在,則不在昴,謂二月在婁四度,謂春分時,奎婁晨見東方而出冰,是公始用之。」

 

今此鄭注引朝覿而出之,謂經夏頒冰,則西陸,《爾雅》曰:「西陸,昴也。」

 

朝覿而出冰,群臣用之。

 

若然,日體在昴在三月內,得為夏頒冰者,據三月末之節氣,故證夏頒冰。

 

此言夏,據得夏之節氣。

 

《春秋》言火出者,據周。

 

至於《七月》詩「二之日鑿冰,三之日納於淩室,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孫皓問:「藏之既晚,出之又早何?」

 

鄭答:「豳士晚寒,故夏正月納冰。

 

夏二月仲春,大蔟用事,陽氣出地,始溫,故禮應開冰,先薦寢廟,是公始用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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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52: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秋,刷。

 

(刷,清也。

 

鄭司農云:「刷除冰室,當更內新冰。」

 

玄謂秋涼,冰不用,可以清除其室。

 

○刷,所劣反。

 

清,如字又,才政反,下同。)

 

疏注「刷清」至「其室」

 

○釋曰:先鄭云「刷除淩室,當更納新冰」者,先鄭直云除舊納新,不言秋涼而冰不用,於理未當經旨,故後鄭云「秋涼,冰不用,可以清除其室」。

 

至十二月,自然更納新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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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53: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籩人掌四籩之實。

 

(籩,竹器如豆者,其容實皆四升。)

 

疏「籩人」至「之實」

 

○釋曰:言「四籩」,謂下經朝事、饋食、加籩、羞籩是也。

 

云「之實」者,謂掌此四種籩中所實之物,麷、蕡、白、黑之等是也。

 

○注「籩竹」至「四升」

 

○釋曰:鄭知籩是竹器者,以其字竹下為之,亦依《漢禮器製度》而知也。

 

云「如豆」者,皆麵徑尺,柄尺,亦依《漢禮》知之也。

 

云「其容實皆四升」者,據其籩之所受則曰容,據其所實麷蕡等則曰實。

 

故云「容實皆四升」,亦約與豆四升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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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53: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朝事之籩,其實麷、蕡、白、黑、形鹽、膴、鮑魚、鱐。

 

(蕡,枲實也。

 

鄭司農云:「朝事謂清朝未食,先進寒具口實之籩。

 

故麥曰麷,麻曰蕡,稻曰白,黍曰黑。

 

築鹽以為虎形,謂之形鹽,故《春秋傳》曰:鹽虎形。」

 

玄謂以《司尊彝》之職參之,朝事謂祭宗廟薦血腥之事。

 

形鹽,鹽之似虎者。

 

膴,枼生魚為大臠。

 

鮑者,於畐室中糗乾之,出於江淮也。

 

鱐者,析乾之,出東海。

 

王者備物,近者腥之,遠者乾之,因其宜也。

 

今河間以北,煮穜麥賣之,名曰逢。

 

燕人膾魚方寸,切其腴以啗所貴。

 

○<麥豐>,芳弓反,徐又芳勇反,或郎第反。

 

蕡,符文反,徐蒲悶反。

 

膴,火吳反。

 

鱐,所求反。

 

枲,思裏反。

 

枼,戚章涉反,又直輒反。

 

畐,皮逼反,本又作煏,同。

 

糗幹,音乾,又作乾,「析幹」同。

 

穜,直龍反,又音童。

 

腴,音臾。

 

啗,劉徒覽反,徐徒暫反。)

 

疏「朝事」至「魚鱐」

 

○釋曰:此言朝事,謂祭宗廟,二灌之後,祝延屍於戶外,後薦此八籩。

 

八籩者,則麷為熬麥,一也;

 

蕡為麻子,二也;

 

白為熬稻米,三也;

 

黑為熬黍米,四也;

 

形鹽,鹽似虎形,五也;

 

膴,以魚肉為大臠,六也;

 

鮑,以魚於楅室糗乾之,七也;

 

鱐為乾魚,八也。

 

○注「蕡枲」至「所貴」

 

○釋曰:云「蕡,枲實也」者,案《喪服》云「苴絰」,子夏傳云:「苴,麻之有蕡。」

 

蕡是麻之子實也。

 

又案「疏衰裳齊牡麻絰」,子夏傳云:「牡麻者,枲麻也。」

 

則枲麻謂雄麻也。

 

若然,枲麻無實,而解蕡為枲實者,舉其類耳,謂若圓曰簞,方曰笥,不同。

 

鄭注《論語》云:「簞笥舉類,義同也。」

 

鄭司農云「朝事,謂清朝未食,先進寒具口實之籩」者,此先鄭不推上下文勢祭祀為義,直以為生人所食解之,故後鄭不從也。

 

云「熬麥曰麷」,字從麥,知麷為熬麥也。

 

云「麻曰蕡」者,已釋訖。

 

云「稻曰白」者,以其稻米見白。

 

云「黍曰黑」者,《爾雅》有黑黍,故知黑是黍,二者亦皆熬之乃可也。

 

已上後鄭從之。

 

云「築鹽以為虎形」,又引《春秋傳》曰者,《左氏》僖三十年冬,王使周公閱來聘,饗有昌歜、白黑、形盬。

 

服氏云:「昌歜,昌本之菹。」

 

辭曰:「國君文足昭也,武可畏也,則有備物之饗,以象其德,薦五味,羞嘉穀,鹽虎形。」

 

服云「克形」。

 

非是築克為之,故後鄭不從也。

 

「玄謂以《司尊彝》之職參之,朝事謂祭宗廟薦血腥之事」者,案《司尊彝職》,除二灌有朝踐饋獻,為食前二節,彼又有朝獻再獻,食後酳屍為一節。

 

又參《少牢》,主人酬屍,宰夫羞房中之羞,複為一,總四節。

 

亦據祭宗廟,故鄭云然也。

 

祭宗廟無血,鄭云薦血腥者,鄭注《論語》亦云:「禘祭之禮,自血腥始」,皆謂毛以告純,血以告殺。

 

是為告殺時有血,與朝踐薦腥同節,故連言血耳,非謂祭血也。

 

云「形鹽,鹽之似虎形」者,以為自然似虎形,此破先鄭築鹽為虎形也。

 

云「膴,枼生魚為大臠」者,枼已釋訖。

 

云「鮑者,於楅室中糗乾之,出於江淮也」者,鄭以目驗知之。

 

言楅室者,謂楅土為室。

 

云「鱐者,析乾之,出東海」者,上云「夏行腒鱐」,鱐已釋訖。

 

言出東海者,亦目驗知之。

 

云「王者備物,近者腥之」,膴是也。

 

遠者乾之,鮑及鱐是也。

 

因其宜者,近宜濕,遠宜乾也。

 

若然,經鮑鱐二者,魚在於中,明二物皆魚。

 

云「今河間以北,灸穜麥賣之,名曰逢」,引漢法證麷亦是熬煮之麥。

 

云「燕人膾魚方寸,切其腴以啗所貴」 者,亦引時事證膴。

 

膴亦是腹腴,以擬祭與啗貴者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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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9:54: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五


饋食之籩,其實棗、、桃、乾{艸}、榛實。

 

(饋食,薦孰也。

 

今吉禮存者,《特牲》、《少牢》,諸侯之大夫士祭禮也。

 

不祼、不薦血腥,而自薦孰始,是以皆云饋食之禮。

 

乾{艸},乾梅也。

 

有桃諸、梅諸,是其乾者。

 

榛,似栗而小。

 

○{艸},音老,徐力到反。

 

榛,則巾反,劉士鄰反。

 

少牢,詩詔反,凡言「少牢」皆放此。

 

祼,古亂反。)

 

疏「饋食」至「榛實」

 

○釋曰:此謂朝踐薦腥後,堂上更體其犬豕牛羊烹孰之時,後先謂之饋食之籩也。

 

其八籩者,其實棗一也,栗二也,桃三也,乾{艸}謂乾梅,四也,榛實五也。

 

其於八籩,仍少三。

 

案:乾{艸}既為乾梅,經中桃是濕桃,既有濕桃、乾梅,明別有乾桃,則注引《內則》桃諸,鄭云是其乾者。

 

既有濕桃,明有濕梅可知。

 

以乾梅濕梅二者,添五者為七籩。

 

案:桃梅既並有乾濕,則棗中亦宜有乾濕,複取一,添前為八也。

 

必知此五者之中有八者,案:《儀禮•特牲》、《少牢》,士二籩二豆,大夫四籩四豆,諸侯宜六,天子宜八。

 

《醢人》饋食之豆有八,此饋食之籩言六,不類。

 

又上文朝事之籩言八,下加籩亦八,豈此饋食在其中六乎?

 

數事不可,故以義參之為八。

 

若不如此,任賢者裁之也。

 

○注「饋食」至「而小」

 

○釋曰:云:「饋食,薦孰也」者,謂於堂上饋熟之時後薦之。

 

云「今吉禮存者」,吉禮謂祭祀,以其天子諸侯祭祀之禮亡,故云存者。

 

云「《特牲》、《少牢》諸侯之大夫士祭禮也」者,以天子大夫大牢祭,今用《特牲》、《少牢》,故知諸侯大夫士祭禮也。

 

云「不祼、不薦血腥」者,若天子諸侯,則有室中二祼、堂上朝踐薦血腥之禮,大夫則無此二者也。

 

云「而自薦孰始,是以皆云饋食之禮」 者,天子諸侯大夫士雖同名饋食,仍有少別。

 

何者?

 

天子諸侯屍食前仍有饋獻二,是饋孰陰厭,陰厭後,屍入室食,乃獻;

 

大夫士則饋孰與黍稷為陰厭,陰厭前無饋獻,以此為異耳。

 

云「乾{艸},乾梅也」者,以經乾{艸}上有桃,故知乾{艸}乾梅也。

 

云「有桃諸、梅諸」者,《內則》文。

 

而鄭引之者,證乾{艸 }中有乾桃、乾梅,故云「是其乾」者,云「榛似栗而小」者,今居山者見食之,似栗而小,亦目驗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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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五


加籩之實,蓤芡、脯、蓤、芡、、脯。

 

(加籩,謂屍既食,後亞獻屍所加之籩。

 

重言之者,以四物為八籩。

 

蓤,芰也。

 

芡,雞頭也。

 

栗與饋食同。

 

鄭司農云:「蓤芡脯脩。」

 

○蓤,音陵。

 

芡,音儉。

 

古栗字。

 

重,直用反。

 

芰,其寄反。)

 

疏「加籩」至「脯」

 

○釋曰:此加籩,當屍食後。

 

王酳屍,後亞王酳屍,於時薦之。

 

四物重言之則八籩。

 

○注 「加籩」至「脯脩」

 

○釋曰:知籩是「屍既食,後亞獻屍所加之籩」者,案《春官•內宗》云:「掌宗廟之祭祀,薦加豆籩。」

 

以其內宗所薦,明主於後。

 

又見《特牲》主婦獻屍云:「宗婦執兩籩於戶外,主婦受,設於敦南。」

 

主人獻屍之時,不見有設籩之事,故知唯主於後也。

 

《少牢》主婦不設籩者,以其當日賓屍故也。

 

其下大夫不賓屍者,亦與士同也。

 

云「菱芰也」者,屈到嗜芰,即蓤角者也。

 

云「芡,雞頭也」者,俗有二名,今人或謂之雁頭也。

 

先鄭云「蓤芡,脯脩」者,先鄭意怪饋食重言,故為脩替栗,得為一義,故引之在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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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五


羞籩之實,糗餌、粉餈。

 

(羞籩,謂若《少牢》主人酬屍,宰夫羞房中之羞於屍、侑、主人、主婦,皆右之者。

 

故書餈作茨。

 

鄭司農云:「糗,熬大豆與米也。

 

粉,豆屑也。

 

茨字或作餈,謂乾餌餅之也。」

 

玄謂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為也。

 

合蒸曰餌,餅之曰餈。

 

糗者,搗粉熬大豆,為餌餈之黏著,以粉之耳。

 

餌言糗,餈言粉,互相足。

 

○餌,而誌反。

 

餈,昨資反。

 

餅,必領反。

 

為餌,於偽反,下文同。

 

黏,女廉反。

 

著,直略反。)

 

疏「羞籩」至「粉餈」

 

○釋曰:此當王酬屍,內饔進之於屍侑等者也。

 

云「糗餌粉餈」者,此為二籩,糗與粉為一物。

 

恐餌餈黏著籩,故分於二籩之下。

 

○注「羞籩」至「相足」

 

○釋曰:言「羞籩,謂若《少牢》主人酬屍,宰夫羞房中之羞於屍、侑、主人、主婦,皆右之」者,天子祭祀之禮亡,故取《少牢》大夫禮解之。

 

案《有司徹》,上大夫當日賓屍,正祭不設內羞,故於賓屍設之。

 

此天子之禮,賓屍在明日,則祭祀日當設之。

 

案《少牢》,下大夫不賓屍者,賓長致爵受酢,云宰夫羞房中之羞,司士羞庶羞於屍祝主人主婦,內羞在右,庶羞在左。

 

天子之禮,賓長受酢後,亦當設此內羞、庶羞於屍祝及王與後。

 

然鄭不引不賓屍而引賓屍者,以其設內羞之禮同,故隻引其一。

 

但正祭設於祝,賓屍故於侑,又賓屍主人酬屍後,正祭賓長受酢後為異耳。

 

云「故書餈作茨」者,此宜從食不得從草,故先鄭破之,從經為正。

 

鄭司農云:「糗,熬大豆與米也。

 

粉,豆屑也」,並於義是,但於義不足,故後鄭增成之。

 

云「茨字或作餈」者,謂故書亦有作次下食者。

 

云「謂乾餌餅之也」者,餅之曰餈,未正乾之言,故後鄭不從。

 

「玄謂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為」者,據當時目驗而知。

 

云「合蒸曰餌,餅之曰餈「者,謂粉稻米黍米合以為餌,餌既不餅,明餅之曰餈。

 

今之餈糕皆解之,名出於此。

 

云「糗者,搗粉熬大豆」者,此與司農義同。

 

司農不言搗,故後鄭增成之。

 

云「餌言糗,餈言粉,互相足」者,此本一物,餌言糗,謂熬之亦粉之,餈言粉,搗之亦糗之。

 

凡言互者,據兩物相互。

 

今一物之上自相互,直是理不足明,故言互相足。

 

《內則》註:「搗,熬穀。」

 

穀則大豆也。

 

穀,總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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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五


凡祭祀,共其籩薦羞之實。

 

(薦羞,皆進也。

 

未食未飲曰薦,既食既飲曰羞。)

 

疏「凡祭」至「之實」

 

○釋曰:祭祀言「凡」者,謂四時禘袷等,皆共其籩。

 

籩則薦羞之實是也。

 

○注「薦羞」至「曰羞」

 

○釋曰:云「未食未飲曰薦」者,先薦後獻,祭祀也。

 

據朝踐饋獻時,未獻前所薦籩豆,朝事饋食之籩是也。

 

云「既食既飲曰羞」者,謂屍食後,酳屍訖所進羞,即加籩之實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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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五


喪事及賓客之事,共其薦籩羞籩。

 

(喪事之籩,謂殷奠時。)

 

疏「喪事」至「羞籩」

 

○釋曰:喪事謂大奠時,賓客之事謂享燕時,亦共其薦籩羞籩。

 

○注「喪事」至「奠時」

 

○釋曰:殷猶大也。

 

大奠,朔月、月半、薦新、祖奠、遣奠之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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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五


為王及後、世子共其內羞。

 

(於其飲食以共房中之羞。)

 

疏注「於其」至「之羞」

 

○釋曰:言凡共後、世子飲食之時,用房中之羞。

 

凡籩事,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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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08:4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17 20:09 編輯

周禮註疏 卷六


醢人掌四豆之實。

 

朝事之豆,其實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麇臡。

 

(醓,肉汁也。

 

昌本,昌蒲根,切之四寸為菹。

 

三讚亦醢也。

 

作醢及讚者,必先膊乾其肉,乃後莝之,雜以梁麹及鹽,漬以美酒,塗置甀中百日則成矣。

 

鄭司農云:「麋臡,麋骭髓醢。

 

或曰麋臡,醬也。

 

有骨為臡,無骨為醢。

 

菁菹,韭菹。」

 

鄭大夫讀茆為茅。

 

茅菹,茅初生。

 

或曰茆,水草。

 

杜子春讀茆為卯。

 

玄謂菁,蔓菁也。

 

茆,鳧葵也。

 

凡菹醢皆以氣味相成,其狀未聞。

 

○韭,音久。

 

菹,莊魚反。

 

醓,吐感反,本又作{沈皿},或一音昌審反。

 

臡,乃兮反,又人齊反。

 

菁,作寧反,又音精。

 

茆,音卯,北人音柳。

 

麇,京倫反。

 

膊,普博反。

 

莝,倉臥反。

 

骭,戶諫反,徐戶幹反。

 

蔓音萬,又莫幹反,徐音蠻。)

 

疏 「醢人」至「麇臡」

 

○釋曰:言「四豆之實本又作者,豆與籩並設,節數與四籩同時,亦謂朝事饋食,加豆羞豆之實是也。

 

言「朝事之豆」者,亦謂朝踐節。

 

云「其實韭菹醓醢」者,於豆內齏菹之類,菜肉通全物,若枼為菹,細切為齏。

 

又不言菹者,皆是齏,則昌本之類是也。

 

言「昌本」,本,根也,昌蒲根為齏。

 

言「麇臡」者,以麋肉為醢,以其並骨為之則曰臡。

 

菁菹、鹿讚、茆菹、麇臡為八豆,並後設之。

 

○注「醓肉」至「未聞」

 

○釋曰:言「醓肉汁」者,醓者以肉為之,醓汁即是肉汁。

 

云「昌本,昌蒲根」者,本訓根。

 

云「切之四寸為菹」者,但菹四寸無正文,蓋以一握為限,一握則四寸也,即是全物若枼。

 

云「作醢及臡」已下者,鄭以當時之法解之。

 

案《王製》云「一為乾豆」。

 

鄭注云:「謂臘之以為祭祀豆實也。」

 

脯非豆實,亦謂作醢,始得在豆,與此先膊乾其肉義合。

 

鄭司農云:「麇臡,麋骭髓醢」,此義後鄭不從。

 

云「或曰麇臡,醬也。

 

有骨為臡,無骨為醢」,後鄭從之。

 

又「菁菹,韭菹」者,以菁為韭菁,於義不可,後鄭不從。

 

若為菲字,菲則蔓菁,於義為是。

 

後鄭不應破之,明本作韭,不作菲也。

 

「鄭大夫讀茆為茅。

 

茅菹,茅初生」者,茅草非人可食之物,不堪為菹。

 

「或曰茆,水草」,後鄭從之。

 

「杜子春讀茆為卯」,於義亦是。

 

「玄謂菁,蔓菁」 者,破司農為韭菁。

 

云「茆,鳧葵也」者,增成子春等義。

 

云「凡菹醢皆以氣味相成,其狀未聞」者,經云韭菹醓醢已下,兩兩相配者,皆是氣味相成,之狀不可知,故云其狀未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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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10: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饋食之豆,其實葵菹、蠃醢、脾析、蠯醢,蜃、蚳醢,豚拍、魚醢。

 

(蠃,螔蝓。

 

蜃,大蛤。

 

蚳,蛾子。

 

鄭司農云「脾析,牛百葉也。

 

蠯,蛤也」。

 

鄭大夫、杜子春皆以拍為膊,謂脅也。

 

或曰豚拍,肩也。

 

今河間名豚脅聲如鍛鎛。

 

○蠃,力禾反。

 

脾,婢支反,徐蒲隹反。

 

析,星曆反。

 

蠯,蒲加反,徐薄雞反。

 

蜃,音市軫反。

 

拍,音博。

 

螔,音移,又音夷。

 

蝓,音揄,又音由。

 

蛤,音閤。

 

蛾,音魚綺反。

 

膊,音博,下鎛同。)

 

疏「饋食」至「魚醢」

 

○釋曰:言「饋食之豆」者,亦與饋食之籩同時而薦。

 

「其實葵菹、蠃醢」者,此八豆之內,脾析、蜃、豚拍三者不言菹,皆齏也。

 

○注 「蠃螔」至「鍛鎛」

 

○釋曰:言「嬴,螔蝓。

 

蜃,大蛤。

 

蚳,蛾子」,皆《爾雅》文。

 

「鄭司農云,脾析,牛百葉也」者,無正文可破,故後鄭從之。

 

云「蠯,蛤也」者,謂小蛤,亦於《鱉人》釋訖。

 

鄭大夫、杜子春皆以拍為膊,謂脅也者,此釋經「豚拍」,謂豚脅也。

 

云「或曰豚拍,肩也」者,謂豚肩也。

 

云「今河間名豚脅聲如鍛鎛」者,此子春等二人雖複為豚肩解之,仍從前豚脅為義,故云聲如豚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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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11: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加豆之實,芹菹、兔醢、深蒲、醓醢、箈菹、雁醢、筍菹、魚醢。

 

(芹,楚葵也。

 

鄭司農云:「深蒲,蒲蒻入水深,故曰深蒲。

 

或曰深蒲,桑耳。

 

醓醢,肉醬也。

 

箈,水中魚衣。」

 

故書雁或為鶉。

 

杜子春云:「當為雁。」

 

玄謂深蒲,蒲始生水中子。

 

箈,箭萌。

 

筍,竹萌。

 

○芹,音勤,徐又音謹,《說文》作菦,云: 「菜類,蒿也,音謹。」

 

箈音迨,《爾雅》作箈,同,司農云:「水中魚衣也。」

 

當徒來反,沈云:「北人音禿改反,又文之反」,未知所出。

 

筍,息尹反。

 

蒻,音若。)

 

疏「加豆」至「魚醢」

 

○釋曰:此加豆之實,亦與加籩之實同時設之。

 

「深蒲醓醢」者,深蒲謂蒲入水深以為齏,醓醢與朝事之豆同。

 

「箈菹」者,謂以箈箭萌為菹也。

 

云「筍菹」者,謂竹萌為菹也。

 

○注 「芹楚」至「竹萌」

 

○釋曰:「芹,楚葵」,出《爾雅》。

 

「鄭司農云,深蒲,蒲蒻入水深,故曰深蒲」者,史遊《急就章》云:「蒲蒻,藺席。」

 

蒲蒻隻堪為席,不可為菹,故後鄭不從。

 

云「或曰深蒲,桑耳」者,既名為蒲,何得更為桑耳?

 

故後鄭亦不從。

 

云「箈,水中魚衣」者,此箈字既下為之,非是水物,不得為魚衣,故後鄭不從。

 

「玄謂深蒲,蒲始生水中子」者,此後鄭以時事而知,破先鄭也。

 

云「箈,箭萌」者,一名筱者也。

 

「筍,竹萌」者,一名簜者也。

 

萌皆謂新生者也,見今皆為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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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11:4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羞豆之實,酏食、糝食。

 

(鄭司農云:「酏食,以酒酏為餅。

 

糝食,菜餗蒸。」

 

玄謂酏,{衍食}也。

 

《內則》曰:「取稻米舉蚤溲之,小切狼臅膏,以與稻米為{衍食}。」

 

又曰:「糝,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與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為餌,煎之。」

 

 

○酏食,音嗣,下同。

 

糝,素感反。

 

餗,音速。

 

{衍食},之然反。

 

蚤,思柳反,劉相早反,徐相幼反。

 

溲,所柳反。

 

臅,昌蜀反,一音粟。)

 

疏「羞豆」至「糝食」

 

○釋曰:此羞豆之實亦與羞籩之實同特設之。

 

言「酏食」者,謂{衍食}與糝食為二豆。

 

○注「鄭司」至「煎之」

 

○釋曰:司農云「酏食,以酒酏為餅」者,酏,粥也。

 

以酒酏為餅,若今起膠餅。

 

文無所出,故後鄭不從。

 

云「糝食,菜餗蒸」者,若今煮菜謂之蒸菜也。

 

亦文無所出,後鄭亦不從。

 

「玄謂酏,{衍食}也」者,案《雜問誌》云:《內則》{衍食}次糝,《周禮》酏次糝。

 

又酏在六飲中,不合在豆。

 

且《內則》有{衍食}無酏,《周禮》有酏無{衍食},明酏、{衍食}是一也。

 

故破酏從{衍食}也。

 

又引《內則》曰「取稻米舉蚤溲之」者,案彼上注,舉猶皆也。

 

蚤溲,博異語,謂取稻米皆叟之。

 

云「小切狼臅膏」者,鄭彼註: 「狼臅膏,臆中膏也。」

 

云「以與稻米為{衍食}」者,彼鄭云「若今膏<屍養>」。

 

云「又曰糝,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者,三肉等分。

 

云「小切之」者,謂細切之。

 

云「與稻米,稻米二肉一」者,謂米二分,肉一分,合以為餌煎之也。

 

{衍食}糝二者皆有肉,《內則》文,故不從先鄭。

 

然則上有糗餌,彼餌無肉則入籩。

 

此餌米肉俱有,名之為糝,即入豆。

 

案《易•鼎卦》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刑剭,凶。」

 

鄭注云:「糝謂之餗。

 

《震》為竹。

 

竹萌曰筍。

 

筍者,餗之為菜也,是八珍之食。

 

臣下曠官,失君之美道,當刑之於屋中。」

 

案上《膳夫》注,八珍取肝膋,不取糝;

 

鄭注《易》,糝又入八珍中者,以其糝若有菜,則入八珍,不須肝膋;

 

若糝無菜,則入羞豆,此文所引是也。

 

八珍則數肝膋,故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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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12: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凡祭祀,共薦羞之豆實,賓客、喪紀亦如之。

 

為王及後、世子共其內羞。

 

王舉,則共醢六十甕,以五齊、七醢、七菹、三臡實之。

 

(齊當為齏。

 

五齏,昌本、脾析、蜃、豚拍、深蒲也。

 

七醢,醓、蠃、蠯、蚳、魚、兔、雁醢。

 

七菹,韭、菁、茆、葵、芹、箈菹。

 

三臡,麋、鹿、麇臡也。

 

凡醯醬所和,細切為齏,全物若枼為菹。

 

《少儀》曰:「麋鹿為菹,野豕為軒,皆枼而不切。

 

麇為辟雞,兔為宛脾,皆枼而切之。

 

切蔥若薤實之,醯以柔之。」

 

由此言之,則齏菹之稱,菜肉通。

 

○為王,於偽反。

 

齊,徐、劉子西反,下同,沈才細反。

 

枼,直輒反。

 

少儀,時照反。

 

軒,音獻。

 

皆枼,之涉反,本或作聶,下同。

 

辟,必亦反,又音檗。

 

宛,於阮反,又音於月反。

 

醯,呼兮反。

 

稱,音尺證反。)

 

疏「凡祭」至「食之」

 

○釋曰:「凡祭」至「內羞」,一與《籩人》同,上已釋訖。

 

「王舉則共醢六十甕」,此已下與《籩人》異,以其王舉,不共籩實,唯有豆實。

 

王舉謂王日一舉,鼎十有二,則醢人共醢六十甕,以醢為主,其實有五齏七菹等。

 

○注 「齊當」至「肉通」

 

○釋曰:「五齏」,昌本至深蒲,此據豆內。

 

不言菹者皆是齏,以次數之,有此五而已。

 

「七醢」,從醓醢至雁醢,加豆朝事,醓醢有二,唯取一,則合此七也。

 

「七菹」者,亦從朝事至加豆已上有七。

 

「三臡」者,唯朝事之豆有此三。

 

云「凡醯醬所和」者,據此,五齏、七菹,皆須醯醬所和,據醯人所掌,五齏、七菹是也。

 

云「細切為齏,全物若枼為菹」者,據上朝事饋食加豆之內,有齏菹不同,鄭君欲引《少儀》為證,故先言此。

 

云「《少儀》曰麋鹿為菹,野豕為軒,皆枼而不切」者,既言枼而不切,則野豕為軒,亦菹類。

 

云「麋為辟雞,兔為宛脾,皆枼而切之」者,此謂報切節皆齏類。

 

云「切蔥若薤實之,醯以柔之」者,謂殺其氣。

 

云「由此言之,則齏菹之稱,菜肉通」者,鄭案三豆之內,七菹皆菜無肉,五齏之內,菜肉相兼。

 

若據《少儀》,齏菹之稱,菜肉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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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12: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賓客之禮,共醢五十甕。

 

(致饔餼時。)

 

凡事,共醢。

 

疏「賓客」至「共醢」

 

○釋曰:賓客謂五等諸侯來朝也。

 

天子致甕餼,與之醢,故鄭云「致饔餼時」也。

 

案《掌客》,上公之禮,醯醢百有二十甕,侯伯百甕,子男八十甕。

 

此共醢五十甕,並醯人所共醯五十甕,共為百甕。

 

此據侯伯饔餼之禮,舉中言之,明兼有上公與子男。

 

若然,上公百二十甕,與王數同者,據二王之後,王所尊敬者而言。

 

其同姓諸侯,唯魯得與二王後同,其餘同姓,雖車服如上公,從侯伯百甕而已。

 

又案《掌客》,上公已下,並是諸侯自相待法,天子待諸侯,亦與之同。

 

又案《聘禮》,待聘臣亦云醯醢百甕,得與諸侯同者,彼別為臣禮,禮有損之而益,故子男之卿百甕,其數多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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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13:0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醯人掌共五齊七菹,凡醯物。

 

以共祭祀之齊菹,凡醯醬之物。

 

賓客亦如之。

 

(齊菹醬屬醯人者,皆須醯成味。

 

○齊,子兮反,下「之齊」、「共齊」、「醬齊」皆同。)

 

王舉,則共齊菹醯物六十甕,其後及世子之醬齊菹。

 

賓客之禮,共醯五十甕。

 

凡事,共醯。

 

疏「醯人」至「共醯」

 

○釋曰:云「掌共五齊七菹,凡醯物」者,此乃是醢人所掌豆實今在此者,鄭云「齊菹醬皆須醯成味」,故與醢人共掌。

 

云「以共祭祀之齊菹,凡醯醬之物」者,《醯人》連言醬者,並豆醬亦掌。

 

言「賓客亦如之」者,下經云賓客之禮,據饔餼,此云賓客,據饗食致之。

 

云「王舉,則共齊菹醯物六十甕」者,並《醢人》六十甕者,並《醢人》六十甕,即《膳夫》醬用百有二十甕是也。

 

云「共後及世子之醬齊菹」者,案《醢人》共其內羞不言齊菹,此云齏菹,以其與醢人共掌,齏菹須醯,故就醯人為言。

 

云「賓客之禮,共醯五十甕」者,與《醢人》五十甕,總共為百甕,亦據侯伯,舉中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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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六


鹽人掌鹽之政令,以共百事之鹽。

 

(政令,謂受入教所處置,求者所當得。)

 

疏注「政令」至「當得」

 

○釋曰:「政令,謂受入教所處置」者,謂四方鹽來,鹽有數種,處置不同,故云「受入教所處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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