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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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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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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24: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三公及卿大夫之喪,共其帟。

 

(唯士無帟,王有惠則賜之。

 

《檀弓》曰:「君於士有賜帟。」)

 

疏注 「唯士」至「賜帟」

 

○釋曰:《掌次》云「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

 

則此云三公不云諸侯與孤,《掌次》云諸侯與孤不云三公者,三公即是諸侯,再重。

 

此不云孤,孤與卿大夫同,不重。

 

幕人不張,故略不言。

 

鄭云唯士無帟者,此經及《掌次》俱不云士有帟,明無也。

 

引《檀弓》者,欲見有賜則有帟,非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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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24:2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掌次掌王次之法,以待張事。

 

(法,大小丈尺。

 

○張事,劉音帳,戚如字,下「邦之張事」同。)

 

疏「掌次」至「張事」

 

○釋曰:言「掌王次之法」者,次者,次則舍也。

 

言次謂次止,言舍謂舍息。

 

言「以待張事」者,王出宮,則幕人以帷與幕等送至停所,掌次則張之,故云以待張事。

 

○注「法大小丈尺」

 

○釋曰:言「法大小」者,下文有大次、小次是也。

 

云「丈尺」者,既言大小,當時應有丈尺之數,但其未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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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24: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王大旅上帝,則張氈案,設皇邸。

 

(大旅上帝,祭天於圓丘。

 

國有故而祭亦曰旅。

 

此以旅見祀也。

 

張氈案,以氈為床於幄中。

 

鄭司農云:「皇,羽覆上。

 

邸,後版也。」

 

玄謂後版,屏風與?

 

染羽象鳳皇羽色以為之。

 

○邸,徐當禮反,一本作皇羽邸。

 

版,徐音板。

 

屏,薄刑反。)

 

疏「王大」至「皇邸」

 

○釋曰:云「王大旅上帝」者,謂冬至祭天於圓丘。

 

「則張氈案」者,案謂床也。

 

床上著氈即謂之氈案。

 

「設皇邸」者,邸謂以版為屏風,又以鳳皇羽飾之。

 

此謂王坐所置也。

 

○注 「大旅」至「為之」

 

○釋曰:大旅上帝,祭天於圓丘,知者,見下經別云祀五帝,則知此是昊天上帝,即與《司服》及《宗伯》昊天上帝一也,即是《大司樂》冬至祭天於圓丘之事也。

 

云「國有故而祭亦曰旅」者,案《大宗伯》「國有大故,則旅上帝及四望」,是國有故而祭謂之旅。

 

云「此以旅見祀」者,但此下文五帝見正祀,其旅見於《大宗伯》。

 

《大宗伯》昊天不云旅,故此見。

 

此文不言正祀,故鄭以因旅見之。

 

欲見有故昊天亦旅之,故云以旅見祀。

 

云「張氈案,以氈為床於幄中」者,據鄭云於幄中,則知不徒設氈案皇邸而已,明知並有大次小次之幄,與下祀五帝互見之也。

 

司農云「皇羽覆上」者,見經皇是鳳皇之字,故知以皇羽覆邸上。

 

「玄謂後版,屏風與」者,此增成司農義。

 

言後版者,謂為大方版於坐後,晝為斧文。

 

言屏風者,據漢法況之,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

 

云「染羽象鳳皇羽色以為之」者,案《尚書•禹貢》「羽畎夏翟」,謂羽山之穀,貢夏翟之羽。

 

後世無夏翟,故《周禮》鍾氏染鳥羽,象鳳皇色以為之,覆於版上。

 

《明堂位》及《司幾筵》皆云「黼扆」,此不在寢廟,無扆,故不得云黼扆,故別名皇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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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25: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朝日、祀五帝,則張大次、小次,設重帟重案。

 

合諸侯亦如之。

 

(朝日,春分拜日於東門之外。

 

祀五帝於四郊。

 

次謂幄也。

 

大幄,初往所止居也。

 

小幄,既接祭退俟之處。

 

《祭義》曰:「周人祭日,以朝及闇。」

 

雖有強力,孰能支之,是以退俟與諸臣代有事焉。

 

合諸侯於壇,王亦以時休息。

 

重帟,複帟。

 

重案,床重席也。

 

鄭司農云:「五帝,五色之帝。」

 

 

○朝,直遙反,注「朝日」同。

 

重,直龍反,注下同。)

 

疏 「朝日」至「如之」

 

○釋曰:言「朝日」者,謂春分朝日。

 

「祀五帝」者,謂四時迎氣。

 

「則張大次、小次」者,次謂幄帳也,大幄、小幄。

 

但幄在幕中,既有幄,明有幄幕可知。

 

「設重帟」者,謂於幄中設承塵。

 

云「重案」者,案則床也。

 

床言重,謂床上設重席。

 

不言氈及皇邸,亦有可知。

 

上氈案不言重席,亦有重席可知。

 

互見為義。

 

云「合諸侯亦如之」者,謂諸侯會同,亦設重帟重案,故云亦如之。

 

○注「朝日」至「之帝」

 

○釋曰:知「朝日,春分」者,《祭義》云「祭日於東」,故鄭約用春分也。

 

云「拜日於東門之外」者,謂在東郊,《覲禮》文。

 

云「祀五帝於四郊」者,案外宗伯「祀五帝於四郊」是也。

 

此謂四時迎氣。

 

案《月令》,立春於東郊,立夏於南郊,季夏於六月迎土氣,亦於南郊,立秋於西郊,立冬於北郊,謂祭靈威仰之屬。

 

云「次謂幄也。

 

大幄,初往所止居也。

 

小幄,既接祭退俟之處」者,此兩次設幄者,大幄,謂王侵晨至祭所,祭時未到,去壇壝之外遠處設大次,王且止居,故云大幄初往所止居也。

 

接祭者,與群臣交接,相代而祭,去壇宜近,置一小帷,退俟之處。

 

云「《祭義》曰周人祭日,以朝及闇」,引此已下者,欲見王與臣接祭之時,須有小幄也。

 

言「孰能支之」者,謂一日之間,雖有強力,誰能支持乎?

 

云「合諸侯於壇」者,案《司儀》,合諸侯為壇三成是也。

 

云「重帟,複帟」者,謂兩重為之。

 

云「重案,床重席」者,案《司幾筵》「筦筵繅席,次席三重」。

 

此言重席,亦當有此三重,帟重帟不同。

 

鄭司農云「五帝,五色之帝」者,謂東方青帝靈威仰,南方赤帝赤奮若,中央黃帝含樞紐,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汁光紀。

 

並依《文耀鉤》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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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25: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師田,則張幕,設重帟重案。

 

(不張幄者,於是臨誓眾,王或回顧占察。)

 

疏「師田」至「重案」

 

○釋曰:言「師田」者,謂出師征伐及田獵。

 

「則張幕」者,為王設坐。

 

不言帷者,亦有可知。

 

「重帟、重案」者,如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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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26: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諸侯朝覲會同,則張大次、小次。

 

(大次,亦初往所止居。小次,即宮待事之處。)

 

疏 「諸侯」至「小次」

 

○釋曰:此謂與諸侯張之,若四時常朝在國內。

 

今言朝覲會同,為會同而來,故在國外,與《大宰》大朝覲會同一也。

 

言「則張大次、小次也」 者,亦如上文大小次,丈尺則減耳,故鄭云「大次亦初往所止居,小次即宮待事之處」。

 

鄭云初往止居者,謂宮外也。

 

即居者,應是宮內。

 

言宮,即《司儀》所云 「宮方三百步,曠土為之」是也。

 

言待事者,欲於幄中待事辦否及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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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26:3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師田,則張幕設案。

 

(鄭司農云:「師田謂諸侯相與師田。」

 

玄謂此掌次張之,諸侯從王而師田者。)

 

疏「師田」至「設案」

 

○釋曰:文承上諸侯,謂諸侯從王師田,即張幕設案者也。

 

不言重,則無重席,亦應有單席於床也。

 

○注「鄭司」至「田者」

 

○釋曰:後鄭不從先鄭者,以其天子掌次,不合與諸侯國內張幕,故云「掌次張之」,以明非諸侯相與師田也。

 

此至下所云次者,謂以繒為帷帳。

 

案《聘禮記》所云次,或以帷,或及席,皆得,與此《掌次》所云次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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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26: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孤卿有邦事,則張幕設案。

 

(有邦事,謂以事從王,若以王命出也。

 

孤,王之孤王人,副三公論道者。

 

不言公,公如諸侯禮。

 

從王祭祀合諸侯,張大次小次,師田亦張幕設案。)

 

疏「孤卿」至「設案」

 

○釋曰:與上諸侯所設同。

 

○注 「有邦」至「設案」

 

○釋曰:言「有邦事,謂以事從王」者,謂若上王大旅上帝、朝日、祀五帝、合諸侯及師田等數事,王親行,則從王往也。

 

云「若以王命出」 者,若祭祀,則容王有故不視,群臣攝之。

 

若諸侯使臣時聘殷覜,王不親行,則於國外使群臣受之,是王命出也。

 

云「孤,王之孤三人,副三公論道者」,案《尚書•成王周官》云:「立大師、大傅、大保,茲惟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

 

又云:「立少師、少傅、少保,曰三孤。

 

貳公弘化,寅亮天地。」

 

是副三公論道者也。

 

云「不言公,公如諸侯禮」者,謂如上諸侯之禮中,唯有會同師田,無言祭祀,鄭云祭祀者,王於會同,與祭祀同。

 

云「亦如之」,則諸侯從王祭祀,亦與會同同。

 

若然,三公從王祭祀,亦與從王會同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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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27: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凡喪,王則張帟三重,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

 

(張帟,柩上承塵。)

 

疏 「凡喪」至「不重」

 

○釋曰:喪言「凡」者,以其王以下至孤卿大夫,兼有後及三夫人已下,故言凡以廣之也。

 

後與王同三重,世子、三夫人與諸侯再重,九嬪二十七世婦與孤卿大夫同不重,一而已。

 

八十一禦妻與士同,無帟,有賜乃得帟也。

 

此諸侯,謂三公、王子、母弟。

 

若畿外諸侯,掌次不張之。

 

○注「張帟柩上承塵」

 

○釋曰:鄭知帟,柩上承塵,見上文帟皆在幄中為承塵。

 

此言喪,王則張帟三重,明是張於柩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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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27: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凡祭祀,張其旅幕,張屍次。

 

(旅,眾也。

 

公卿以下即位所祭祀之門外以待事,為之張大幕。

 

屍則有幄。

 

鄭司農云:「屍次,祭祀之屍所居更衣帳。」

 

 

○為,於偽反。)

 

疏「凡祭祀張其旅幕張屍次」

 

○釋曰:祭祀言「凡」者,天地宗廟外內祭祀。

 

皆有群臣助祭,其臣既多,不可人人獨設,故張旅幕。

 

旅,眾也,謂眾人共幕。

 

諸祭皆有屍,屍尊,故別張屍次。

 

○注 「旅眾也公卿以下即位」至「衣帳」

 

○釋曰:鄭云「公卿以下即位所祭祀之門外以待事」者,若宗廟自有廟門之外,若外神於郊,則亦有壝宮之門,門外並有立位。

 

言「為之張大幕」者,以其言旅,故知大幕也。

 

司農云「更衣帳」者,未祭則常服,至祭所,乃更去常服,服祭服也,故言更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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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28: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射則張耦次。

 

(耦,俱升射者。

 

次在洗東。

 

《大射》口:「遂命三耦取弓矢於次。」)

 

疏「射則張耦次」

 

○釋曰:天子大射六耦,在西郊。

 

賓射亦六耦,在朝。

 

燕射三耦,在寢。

 

此六耦、三耦,據諸侯射者,若眾耦則多,但無常數耳。

 

○注 「耦俱」至「於次」

 

○釋曰:「耦,俱升射者」,案《大射》、《鄉射》,耦皆兩兩揖讓,升自西階,鄉兩楹之間,履射物,南麵而射。

 

射訖,又兩兩揖讓,降自西階。

 

云「次在洗東」者,《大射》文。

 

又引「《大射》曰,遂命三耦取弓矢於次」者,證次中有弓矢,其耦立位,在次北西。

 

而至射,乃命三耦入次取弓矢。

 

引之者,以天子之次無文,雖六耦不同,設次則與諸侯同也。

 

《儀禮•鄉射》乃是州長射士禮,其中兼有鄉大夫詢眾庶之射。

 

並無次,故堂西比耦也。

 

掌凡邦之張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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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28:5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大府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頒其貨於受藏之府,頒其賄於受用之府。

 

(九功謂九職也。

 

受藏之府,若內府也。

 

受用之府,若職內也。

 

凡貨賄皆藏以給用耳,良者以給王之用,其餘以給國之用。

 

或言受藏,或言受用,又雜言貨賄,皆互文。

 

○藏,才浪反,注「受藏」、「言受藏」同。)

 

疏 「大府」至「之府」

 

○釋曰:言「掌九貢、九賦之貳」者,大宰掌其正,此官掌其副貳者,以其物入大府故也。

 

「九功之貳」者,謂九職之功,大宰以九職任之,成孰斂其稅,則是九功也。

 

亦大宰掌其正,物入大府,故亦掌其副貳也。

 

云「以受其貨賄之入」者,九貢謂諸侯九貢,自然有金玉曰貨、布帛曰賄。

 

九賦謂畿內之九賦,口率出泉。

 

九職,如三農園圃之類。

 

亦有不出貨賄者,皆言受其貨賄之入者,雖以泉穀為主,民欲得出貨賄者則取之,以當邦賦之數,故《大宰》云「九賦斂財賄」,是其不要取泉也。

 

「頒其貨於受藏之府」者,言大府雖自有府,其物仍分置於眾府。

 

受藏之府者,鄭云謂若內府是也。

 

「頒其賄於受用之府」者,鄭云謂若職內是也。

 

○注「九功」至「互文」

 

○釋曰:「九功謂九職也」者,以其九職任萬民,謂任之使有職事,故《大宰》云九職。

 

大府斂貨賄,據成功言之,故云九功。

 

其本是一,故云九功九職也。

 

云「受藏之府若內府也」者,以其經云「頒其貨於受藏之府」,金玉曰貨,物之善者藏之於內府,近王,掌之以給王用故也。

 

云「受用之府若職內也」者,府不在內,經云「頒其賄於受用之府」,賄賤於貨,故知入職內,以給國家所用。

 

云「凡貨賄皆藏以給用耳」者,鄭欲以藏用互文,貨言藏者,以其善物,賄言用者,以其賤物。

 

其實皆藏皆用,故言凡貨賄皆藏以給用耳。

 

云「良者以給王之用」者,覆解入內府意。

 

云「其餘以給國之用」者,覆解入職內意。

 

云「或言受藏,或言受用,又雜言貨賄,皆互文」者,言受藏謂內府,言受用謂職內,皆藏以給用。

 

言藏亦用,言用亦藏,是互文也。

 

雜言貨賄者,言貨兼有賄,言賄亦兼有貨,亦是互文。

 

但二者善惡不同,故別言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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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六


凡官府都鄙之吏及執事者,受財用焉。

 

疏「凡官」至「用焉」

 

○釋曰:言「凡官府」者,謂王朝三百六十官有事須用官物者。

 

云「都鄙之吏」者,謂三等埰地吏、謂群臣等有事須取官物者。

 

「及執事」者,謂為官執掌之事,須有營造合用官物者。

 

皆來於大府處受財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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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六


凡頒財,以式法授之。

 

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賦以待賓客,四郊之賦以待稍秣,家削之賦以待匪頒,邦甸之賦以待工事,邦縣之賦以待幣帛,邦都之賦以待祭祀,山澤之賦以待喪紀,幣餘之賦以待賜予。

 

(待猶給也。

 

此九賦之財給九式者。

 

膳服即羞服也。

 

稍秣即芻秣也,謂之稍,稍用之物也。

 

喪紀即喪荒也。

 

賜予即好用也。

 

鄭司農云:「幣餘,使者有餘來還也。」

 

玄謂幣餘,占賣國之斥幣。

 

○秣,音末。

 

好,呼報反,下同。

 

使,色吏反。

 

斥,音尺,徐蚩柘反。)

 

疏 「凡頒」至「賜予」

 

○釋曰:言「凡頒財」者,《大宰》云九賦斂財賄,九式用之。

 

此大府頒與九式用之,但事相因,故二處別言九賦之物也。

 

此所頒之財,即《大宰》斂財賄,一也。

 

云「以式法授之」者,謂以舊法式多少授與九式,故云以式法授之。

 

云「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者,自此已下,並與九式事同,但文有交錯,與九賦不次。

 

案九賦先邦中之賦,次四郊,次邦甸,次家稍,次邦縣,次邦都,次關市,次山澤,次幣餘;

 

此先言關市,在邦中上,此家稍,又在邦甸上。

 

所以次第不同者,見事起無常。

 

○注「待猶」至「斥幣」

 

○釋曰:云「待猶給也」者,謂大宰斂得九賦之財,給九式之用,待來則給之,故云待猶給,非是訓待為給。

 

云「此九賦之財給九式者」,以其此經九事與《大宰》九式相當,此九賦又與大宰《九賦》一也,故云九賦之財給九式也。

 

云「膳服,即羞服也」者,此言膳服,《大宰》九式云羞服,膳羞是一,故云膳服即羞服也。

 

自此已下事與九式是一,但文有不同,皆就九式合而解之,故云「稍秣即芻秣」也。

 

「謂之稍,稍用之物也」者,彼九式云芻秣,此改芻為稍,以其稍稍用之故也。

 

此云喪紀即九式喪荒,一也。

 

此云賜予即九式好用,一也。

 

「鄭司農云:幣餘,使者有餘來還也」者,案《大宰》司農注「幣餘,百工之餘」,與此注不同者,蓋是司農互舉以相足。

 

後鄭不從者,聘使之物,禮數有限,何得有餘來還?

 

又且有餘來還,何得有賦?

 

故後鄭不從。

 

「玄謂幣餘,占賣國之斥幣」者,後鄭之意,百官所用官物不盡歸人職幣,職幣得之,不入本府,恐久藏朽蠹,則有人占賣,依國服出息。

 

謂之斥幣者,謂指斥與人,故謂之斥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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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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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六


凡邦國之貢以待吊用。

 

(此九貢之財所給也。

 

給吊用,給凶禮之五事。)

 

凡萬民之貢以充府庫,(此九職之財。

 

充猶足。)

 

疏「凡邦」至「府庫」

 

○釋曰:上文大府掌九貢、九賦、九功,受得三者之財,各各用之。

 

上文九式已用九賦之財訖,故此云邦國之九貢以待給於吊用,下文「萬民之貢以充府庫」,即上九功也。

 

○注「此九貢」至「五事」

 

○釋曰:云「給凶禮之五事」者,案《大宗伯》云:「凶禮,哀邦國之事。」

 

下云有喪禮、荒禮、吊禮、禬禮、恤禮,五禮皆須以財貨哀之,故云給凶禮之五事。

 

○注 「此九職」至「猶足」

 

○釋曰:知此萬民之貢是九職者,案《大宰》云九職任萬民,此上文又云九功,此貢即是九職之功所稅,故知此是九職之財也。

 

案《大行人》,六服諸侯因朝所貢之物,與《大宰》九貢歲之常貢,雖曰時節不同,貢物有異,要六服之貢與九貢多同,亦入吊用之數。

 

又且九貢言入吊用,九賦言入九式,有餘財亦入府庫,是以上文掌九貢九賦,受其貨賄,頒於受藏受用之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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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0: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凡式貢之餘財以共玩好之用。

 

(謂先給九式及吊用,足府庫而有餘財,乃可以共玩好,明玩好非治國之用。

 

言式、言貢、互文。)

 

疏「凡式」至「之用」

 

○釋曰:式謂九式,貢謂九貢及萬民之貢。

 

有餘財,以供玩好器物之用。

 

○注 「謂先」至「互文」

 

○釋曰:經言「餘財」,明知先給九式及吊用,足府庫之餘也。

 

經言「式貢」者,式即上文九賦之財,給九式之餘也。

 

貢即上文邦國之貢及萬民之貢也。

 

「言式言貢互文」者,式謂九賦,貢謂九貢及萬民之貢。

 

但賦言式,據用而言,其實亦有賦,貢據貢上為名,亦有用,故云互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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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1: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凡邦之賦用,取具焉。

 

(賦用,用賦。)

 

疏「凡邦」至「具焉」

 

○釋曰:上有九貢、九賦、九功,此特言賦,明兼有九貢九功,亦取具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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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1: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歲終,則以貨賄之入出會之。

 

疏「歲終」至「會之」

 

○釋曰:貨賄之人者,謂九貢、九賦、九功入來至大府。

 

言出者,大府以貨賄分置於眾府,及給九式之用,亦是至歲終總會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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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2: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玉府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之藏。

 

(良,善也。

 

此物皆式貢之餘財所作。

 

其不良,又有受而藏之者。

 

○好,呼報反,及《內府》皆同。

 

藏,才浪反,注同。)

 

疏「玉府」至「之藏」

 

○釋曰: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者,言玉府以玉為主,玉外所有美物亦兼掌之。

 

○注「良善」至「之者」

 

○釋曰:言「此物皆式貢之餘財所作」者,案上《大府》云「式貢之餘財以共玩好之用」,彼玩好之中兼有金玉、兵器,故知式貢餘財也。

 

云「其不良,又有受而藏之者」,即上《大府》云「受藏受用之府」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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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3:4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共王之服玉、佩玉、珠玉。

 

(佩玉者,王之所帶者。

 

《玉藻》曰:「君子於玉比德焉。

 

天子佩白王而玄組綬。」

 

《詩傳》曰:「佩玉,上有蔥衡,下有雙璜、衝牙,蠙珠以納其間。」

 

鄭司農云:「服玉,冠飾十二玉。」

 

○蠙,劉薄田反,徐音頻,一音父賓反。)

 

疏注 「佩玉」至「二玉」

 

○釋曰:「佩玉者,王之所帶者」,謂佩於革帶之上者也。

 

「《玉藻》曰,君子於玉比德焉」者,《詩》云「言念君子,溫其如玉」,是比德於玉。

 

引此者,證王必服玉之意。

 

云「天子佩白玉而玄組綬」者,此亦《玉藻》文。

 

所佩白玉,謂衡、璜、琚、瑀。

 

玄組綬者,用玄組絛穿連衡璜等,使相承受。

 

引 「《詩傳》」曰,謂是《韓詩》。

 

「佩玉上有蔥衡」者,衡,橫也,謂蔥玉為橫樑。

 

「下有雙璜,衝牙」者,謂以組懸於衡之兩頭,兩組之末皆有半壁曰璜,故曰隻璜。

 

又以一組懸於衡之中央,於末著衝牙,使前後觸璜,故言衝牙。

 

案《毛詩傳》,衡璜之外別有琚瑀。

 

其琚瑀所置,當於懸衝牙組之中央,又以二組穿於琚瑀之內角,斜係於衡之兩頭,於組末係於璜。

 

云「蠙珠以納其間」者,蠙,蜯也。

 

珠出於蜯,故言蠙珠。

 

納其間者,組繩有五,皆穿珠於其間,故云以納其間。

 

「鄭司農云服玉,冠飾十二玉」者,案《弁師》掌五冕,袞冕十二旒,鷩冕九旒,毳冕七旒,絺冕五旒,玄冕三旒,皆十二玉。

 

冕則冠也。

 

《弁師》又有皮弁、韋弁、冠弁,亦皆十二玉,故云冠飾十二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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