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觀止卷九‧駁復讎議】
柳宗元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讎,束身歸罪。
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
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
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
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
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
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
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
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
●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嚮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
何者?
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衝讎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
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
法其可讎乎?讎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
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誰救?」
是惑於禮也甚矣!
禮之所謂讎者,蓋以冤抑沈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
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
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
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讎。
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
有反殺者,邦國交讎之。
又安得親親相讎也?
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此推刃之道,復讎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
●且夫不忘讎,孝也;不愛死,義也。
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
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
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
謹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