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註疏 卷二十一】
上公九命為伯,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九為節;
侯伯七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七為節;
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五為節。
(上公,謂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為二伯。
二王之後亦為上公。
國家,國之所居,謂城方也。
公之城蓋方九裏,宮方九百步;
侯伯之城蓋方七裏,宮方七百步;
子男之城蓋方五裏,宮方五百步。
《大行人職》則有諸侯圭藉、冕服、建常、樊纓、貳車、介、牢禮、朝位之數焉。
○樊,步幹反。
介,音介。)
疏注「上公」至「數焉」
○釋曰:鄭云「上公謂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為二伯」者,案:下文三公八命,出封皆加一等,謂若周公、大公有德,封於齊魯。
身雖在王朝,使其子就國,亦是出封加命為上公九命者,此上公則為三伯分陝者也。
故《大宗伯》云「九命作伯」是也。
云「二王之後亦為上公」者,案《孝經緯•援神契》云「二王之後稱公,大國稱侯。」
故知也。
若然,宋公為殷之後,稱公春秋之代,杞為夏後,或稱侯,或稱伯,或稱子者,杞君無道,或用夷禮,故貶之而不稱公也。
若虞公、虢公,非王之三公出封,亦得稱公者,此殷時稱公,武王滅殷,虞、虢無過可退,無功可進,雖周之親戚,仍守百裏之地而稱公也。
自外,雖是周之同族,有出封,惟稱侯伯而已,是以魯、晉、鄭、衛等皆稱侯伯。
鄭注《巾車》云「王子母弟雖為侯伯,畫服如上公,乘金路」是也。
云「國家,國之所居,謂城方也」者,若《孝經》諸侯稱國,大夫稱家,今此文無卿大夫,則國家總據諸侯城方者也。
云「公之城蓋方九裏」云云,此經國家及宮室、車旗以下,皆依命數而言。
既言國家、宮室以九、以七、以五為節,以天子城方十二裏而言,此九、七、五亦當為九裏、七裏、五裏為差矣。
但無正文,故言「蓋」以疑之也。
案《書•無逸》傳云:「古者百裏之國,九裏之城。」
註:玄或疑焉。
《周禮•匠人》「營國方九裏」,謂天子之城,今大國與之同,非也。
然則大國七裏,次國五裏,小國三裏之城,為近可也。
或者天子實十二裏之城,諸侯大國九裏,次國七裏,小國五裏。
如是,鄭自兩解不定。
鄭必兩解者,若案《匠人》營國方九裏,據周天子而言,則公宜七裏,侯伯宜五裏,子男宜三裏為差也。
若據此文,九命者以九為節,七命者以七為節,五命者以五為節。
又案《文王有聲》箋云:「築城伊洫,適與成方十裏等,小於天子,大於諸侯。」
以其雖改殷製,仍服事殷,未敢十二裏。
據此二文而言,則周之天子城方十二裏,公宜九裏,侯伯宜七裏,子男宜五裏也。
若周天子十二裏,則《匠人》云九裏,或據異代法,以其匠人有夏殷法故也。
鄭不言異代者,以其無正文,不敢斥言也。
是以隱西元年祭仲云「都城不過百雉」,雉長三丈,百雉,五百步,大都三之一,則鄭是伯爵,城有千五百步,為五裏,是公七裏,侯伯五裏,子男三裏矣。
此賈、服、杜君等義,與鄭玄一解也。
鄭又云:「鄭伯之城方七裏,大都三之一,方七百步,實過百雉矣。
而云都城不過百雉,舉子男小國之大都,以駮京城之大,其實鄭之大都過百雉矣。」
又是天子城十二裏而言也。
引《大行人》之職者,經云「國家、宮室」,鄭已解訖。
其云「車旗、衣服、禮儀」,不可具言,故引《大行人》為證。
欲見彼具見車旗以下之數也。
案:《大行人》云上公之禮:執桓圭九寸,繅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樊纓九就,貳車九乘,介九人,禮九牢;
其朝位,賓主之間九十步。
侯伯於上公,降殺以兩,子男比於侯伯,又降殺以兩為差耳,故鄭云數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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