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註疏 卷十九】
禁外內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且授之杖。
(外命男,六鄉以出也。
內命男,朝廷卿大夫士也。
其妻為外命女。
《喪服》,為夫之君齊衰不杖。
內命女,王之三夫人以下。
不中法,違升數與裁製者。
鄭司農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此舊說也。
《喪大記》曰:『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
無七日授士杖文。」
玄謂受杖日數,王喪依諸侯與?
七日授士杖,《四製》云。
○衰,七雷反,注同。
中,丁仲反,注同。
為夫,於偽反,下「為取」同。)
疏「禁外」至「之杖」
○釋曰:外內命男女,為王雖有齊斬不同,其衰皆有升數多少及裁製,故禁之使依法也。
云「且授之杖」者,外內命男及內命女皆為王斬者,有杖授之。
其外命女為王齊衰無杖,故云「且」,見不定之義也。
○注 「外命」至「製云」
○釋曰:云內外男女者,無正文,鄭以意言之。
以王宮為正,朝廷在王宮內,為內命男,故以六鄉六遂及公邑大夫等皆為外命男。
其妻總為外命女者,此對三夫人已下既為內命女,則此朝廷及六鄉以外卿大夫妻為外命女可知。
云「喪服為夫之君齊衰不杖」者,是《喪服》「不杖齊衰」章文。
云「內命女,王之三夫人以下」者,通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皆為王斬衰而杖也。
云「不中法,違升數與裁製」者,諸臣妻為夫之君義服,衰六升。
諸臣為王義服斬衰,衰三升半,冠六升。
三夫人已下為王正服斬衰,衰三升。
是其數也。
言「裁製」者,據《喪服》云「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幅三袧」已下,具有裁製。
司農所云 「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雖云舊說,仍是《四製》之文也。
玄謂王喪依諸侯者,王喪,諸臣等無授杖之日數,以諸侯之臣與王之臣同斬衰杖竹,故授杖日數亦宜同也。
以《檀弓》云「天子崩三日,祝先服」,鄭注云「祝佐含斂,先病」,明子與夫人亦服矣,則天子之子及後亦服矣。
「五日官長服」,注「官長,大夫、士」,明天子三公已下及三夫人已下亦服矣。
但服杖俱時,有服即杖矣,唯天子服授杖亦當七日矣。
是以王喪約同諸侯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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