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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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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


以九兩係邦國之名:一曰牧,以地得民;

 

二曰長,以貴得民;

 

三曰師,以賢得民;

 

四曰儒,以道得民;

 

五曰宗,以族得民;

 

六曰主,以利得民;

 

七曰吏,以治得民;

 

八曰友,以任得民;

 

九曰藪,以富得民。

 

(兩猶耦也,所以協耦萬民。

 

係,聯綴也。

 

牧,州長也。

 

九州各有封域,以居民也。

 

長,諸侯也,一邦之貴,民所仰也。

 

師,諸侯師氏,有德行以教民者。

 

儒,諸侯保氏,有六藝以教民者。

 

宗,繼別為大宗,收族者。

 

鄭司農云「主謂公卿大夫,世世食采不絕,民稅薄利之。」

 

玄謂:利,讀如「上思利民」之利,謂以政教利之。

 

吏,小吏在鄉邑者。

 

友謂同井相合耦鋤作者。

 

《孟子》曰:「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則百姓親睦。」

 

藪亦有虞,掌其政令,為之厲禁,使其地之民,守其材物。

 

以時入於王府,頒其餘於萬民。

 

富謂藪中材物。

 

○係,音計。

 

治,直吏反,下注王治、凡治、視治皆同。

 

藪,幹云:「宜作叟。」

 

行,下孟反。

 

鋤,音助。)

 

疏 「以九」至「得民」

 

○釋曰:言「邦國」,即據諸侯及萬民而言。

 

謂王者於邦國之中立法,使諸侯與民相合耦而聯綴,不使離散,有九事,故云「以九兩係邦國之民」也。

 

○「一曰牧,以地得民」者,謂畿外八州之中,州別立一州牧,使侯伯有功德者為之,使統領二百一十國。

 

以有一州土地集安萬民,故云「牧,以地得民」 也。

 

○「二曰長,以貴得民」者,謂一國立諸侯,與民為君長,是一國之貴,民所仰效,而民歸之,故云「以貴得民」也。

 

○「三曰師,以賢得民」者,謂諸侯已下,立教學之官為師氏,以有三德、三行,使學子歸之,故云「以賢得民」,民則學子是也。

 

○「四曰儒,以道得民」者,諸侯師氏之下,又置一保氏之官,不與天子保氏同名,故號曰「儒」。

 

掌養國子以道德,故云「以道得民」,民亦謂學子也。

 

○「五曰宗,以族得民」者,謂大宗子與族食族燕,序以昭穆,故云「以族得民」,民即族人也。

 

○「六曰主,以利得民」者,主謂大夫,宣君政教,以利得民,民則采邑之民也。

 

○「七曰吏,以治得民」者,吏在民間,若比長、閭胥,有以治政之所得民。

 

○「八曰友,以任得民」者,言以任,則非同門之朋友,謂在田裏之間相佐助,以相任使而得民,即鄰伍聚居者。

 

○「九曰藪,以富得民」者,以上八者皆據人而言,此一者不據人而言藪者,見民之所居之處,利益於人,澤藪之中,多有材物。

 

以富得民,舉藪而言,則山澤之等,皆有材物,民居可知也。

 

○注「兩猶」至「材物」

 

○釋曰:訓「兩猶耦」者,欲取在上與民相協耦聯綴,使不離散也。

 

云「牧,州長也」者,《禮記•王製》云,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

 

伯則長,故云「牧,州長」也。

 

鄭注《下曲禮》云「選賢侯為之」。

 

云「九州各有封域以居民也」者,《詩》云「帝命式於九圍」,九圍,則九州各有封域疆界也。

 

言此者,證以地得民。

 

云「長,諸侯也」者,對則大夫稱長,諸侯稱君。

 

今此上言牧,下言長,故據諸侯也。

 

云「師,諸侯師氏」者,此一經皆據諸侯。

 

又經云「以賢得民」,是諸侯師氏也。

 

云「有德行」者,《師氏職》云「以三德、三行教國子」,故知有德行也。

 

云「儒,諸侯保氏有六藝」者,以經云「以道得民」,《保氏職》云「掌養國子以道,教之六藝」,故知諸侯保氏不可同天子之官,故變保言儒,儒亦有道德之稱也。

 

「宗,繼別為大宗,收族者」,見《禮記•大傳》云「繼別為大宗」,對「繼禰為小宗」,故云大。

 

又云「敬宗故收族」,族食、族燕,是所以收族也。

 

鄭司農云「主謂公卿大夫,世世食采不絕,民稅薄利之」者,先鄭意以薄稅為利。

 

後鄭不從者,稅法有常,故《孟子》云「若輕之於堯舜,大貉、小貉;

 

重之於堯舜,大桀、小桀」,是不得有輕重,皆以什一為正,何得薄稅以利民乎?

 

故不從也。

 

云「玄謂利讀如『上思利民』之利」者,謂以政教利之者,上思利民,忠也。

 

此《左氏傳》隨季良之辭也。

 

云「吏,小吏在鄉邑者」,謂若比長、閭胥,或在鄉,或在公邑、采邑,皆是。

 

云「友謂同井相合耦鋤作」者,鄭意經意非謂同師曰友,正是同在井邑之間共居,若《裏宰職》「合耦於鋤」,注云「合耦,使相佐助」者也。

 

云「《孟子》曰:『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則百姓親睦』」,引《孟子》「鄉田同井」者,以證友是同井之友。

 

但鄉遂為溝洫,不為井田,而云鄉田同井者,鄉遂雖不為井田,亦三三相任以出稅,與井田同,故云同井。

 

或解同井水,義亦通也。

 

云「藪亦有虞」者,《地官•澤虞職》云「每大澤、大藪,中士二人」,是藪有虞也。

 

云「掌其政令」已下,皆《澤虞職》文。

 

云「富謂藪中材物」者,謂有薪蒸蒲葦,藪中所有之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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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於邦國都鄙,乃縣治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而斂之。

 

(正月,周之正月。

 

吉謂朔日。

 

大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於天下,至正歲,又書而縣於象魏,振木鐸以徇之,使萬民觀焉。

 

小宰亦帥其屬而往,皆所以重治法、新王事也。

 

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爾。

 

鄭司農云:「象魏,闕也。

 

故魯災,季桓子禦公立於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忘。」

 

從甲至甲謂之挾日,凡十月。

 

○ 縣,音玄,注同。

 

挾,子協反,字又作浹,同。

 

於本作幣,子合反。

 

鐸,待洛反。

 

徇,辭俊反。)

 

疏「正月」至「斂之」

 

○釋曰:自此已下,皆謂施前事條。

 

謂「建子」,周之正月言之。

 

「吉」,謂朔日也。

 

始調和上六典、八法已下之事,和訖,當月即頒布此治職文書於諸侯邦國、卿大夫都鄙。

 

言「乃縣」者,乃,緩辭。

 

至建寅之正月,乃縣治象之法於雉門象魏,使萬民共觀治象。

 

「挾日」者,從甲至甲,凡十日,斂藏之於明堂,於後月月受而行之,謂之告朔也。

 

○注「正月」至「十日」

 

○釋曰:知正月是周之正月者,下文「乃縣」是建寅,明上云正月是周正月。

 

知吉是朔日者,《論語•鄉黨》云「吉月,必朝服而朝」,是吉謂朔日。

 

《禮記•玉藻》云:「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

 

或云吉,或云朔。

 

聽朔在月一日,是知吉為朔日也。

 

云「大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於天下」者,言天下,即經邦國都鄙,是畿外畿內遍天下。

 

即《鄉大夫職》云「正月之吉,受法於司徒,退而頒之於其鄉吏」。

 

是司徒布教法,從六鄉已下出,則此大宰布法,亦從六鄉已下出也。

 

云 「至正歲又書而縣於象魏」者,此鄭釋經中「乃縣」。

 

必知乃縣是正歲建寅之月者,下小宰所以佐大宰,彼云正歲縣之,與此乃縣為一事,故至正歲縣也。

 

鄭知振木鐸者,約《小宰》而知也。

 

云「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爾」者,上六典已下至九兩,國法常定,今云始和,似更新其事,改造云爾,其實不改。

 

鄭司農云 「象魏,闕也」者,周公謂之象魏,雉門之外,兩觀闕高魏魏然。

 

孔子謂之觀,《春秋左氏》定二年夏五月,「雉門災及兩觀」是也。

 

云觀者,以其有教象可觀望。

 

又謂之闕者,闕,去也。

 

仰視治象,闕去疑事。

 

或解闕中通門,是以莊二十一年云「鄭伯享王於闕西辟」,註:「闕,象魏也。」

 

案《公羊傳》云:「子家駒謂昭公云:『諸侯僭天子,大夫僭諸侯,久矣。』

公曰:『吾何僭矣哉?』

子家駒曰:『設兩觀,乘大路。』」

何氏云:「天子兩觀,諸侯台門,則諸侯不合有觀也。」

 

若然,雉門災及兩觀,及《禮運》云「遊於觀之上」,有觀亦是僭也。

 

云「故魯災,季桓子禦公立於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忘」者,此哀公三年《左氏傳》辭。

 

案彼桓、僖廟災,天火曰災,謂桓、僖廟被天火所燒。

 

舊章象魏在大廟中,恐火連及,故命藏之。

 

若然,象魏縣教治也。

 

以其象魏建寅之月縣之十日,藏之大廟中。

 

季桓子至,與公立於雉門象魏之外,觀舊縣之處,命藏大廟中象魏。

 

引之者,證象魏是教象之法。

 

又云「從甲至甲謂之挾日,凡十日」者,破諸家從甲至癸謂之挾日通也。

 

若從甲至癸,仍有癸日,不得通挾,故以從甲至甲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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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


乃施典於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乃者,更申敕之。

 

以侯伯有功德者,加命作州長,謂之牧,所謂八命作牧者。

 

監謂公侯伯子男各監一國。

 

《書》曰:「王啟監,厥亂為民。」

 

參謂卿三人,伍謂大夫五人。

 

鄭司農云「殷,治律。

 

輔,為民之平也。」

 

玄謂殷,眾也,謂眾士也。

 

《王製》:諸侯上士二十七人,其中士、下士,各居其上之三分。

 

輔,府史,庶人在官者。

 

○參,七南反。

 

幹云:「三公也。」

 

傅,戚音附,徐方慕反。

 

監,古銜反。

 

為,於偽反。

 

平,音評。)

 

疏 「乃施」至「其輔」

 

○釋曰:上已言六典治邦國,更言施典於邦國,故鄭云「乃」者,更申敕之。

 

所施者典,則「建其牧」以下是也。

 

建,立也。

 

每一州之中立一牧。

 

「立其監」者,每一國之中立一諸侯,使各監一國。

 

「設其參」者,謂諸侯之國各立三卿。

 

「傅其伍」者,謂三卿下各立五大夫。

 

「陳其殷」者,三卿下各陳士九人,三九二十七。

 

「置其輔」者,謂三卿下各設府、史、胥、徒。

 

○注「乃者」至「官者」

 

○釋曰:鄭云「以侯伯有功德者,加命作州長,謂之牧」者,案《下曲禮》云「州牧於外曰侯」,即是先取侯有功德者為牧,若無賢侯,伯亦得,故連言侯伯有功德者。

 

云「加命作州長」者,以其侯伯七命,州牧八命,故云「加命作州長」。

 

云「所謂八命作牧」者,案《大宗伯職》云「七命賜國,八命作牧」是也。

 

若殷之牧下,天子使大夫三人為三監。

 

至周,使伯佐牧,不使大夫,故《詩•旄丘》序云:「《旄丘》,責衛伯也。」

 

鄭云「衛康叔之封爵稱侯,今曰伯者,時為州伯也。」

 

周之法,使伯佐牧,即僖公四年「五侯九伯」。

 

五侯是州牧,九伯是牧下之伯。

 

云「監謂公侯伯子男各監一國」,引《書》曰「王啟監,厥亂為民」者,此是《尚書•梓材》之篇。

 

周公封康叔而敕之,證監是諸侯之義也。

 

云「參謂卿三人」者,案《左氏傳》杜泄云「吾子為司徒,夫子為司馬,孟氏為司空。」

 

則諸侯三卿,司徒、司馬、司空也。

 

云「伍謂大夫五人」者,謂司徒下二大夫,一大夫為司徒大夫,一大夫為大宰大夫。

 

司空下二大夫,一大夫主司空事,一大夫為司寇大夫。

 

司馬事省,闕一大夫,故五人。

 

鄭司農云「殷治律,輔為民之平也」者,謂置官主法律。

 

輔為人之平者,謂置輔是平斷。

 

此先鄭蓋是後代之法,故後鄭易之。

 

云「玄謂殷,眾也,謂眾士」 者,士稱殷,與旅司,並是眾義,故鄭玄謂眾士也。

 

又引《王製》「諸侯上士」已下者,按彼注,大國之士為上,次國之士為中,小國之士為下。

 

言數各居其上之三分者,此謂盟會立位之序。

 

大國之士為上,北麵,前行,上九、中九、下九。

 

次國之士為後行,上士當大國之中士,中士當大國之下士,下士當其空。

 

小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下士,中士當次國之下士,下士當其空。

 

故云「數各居其上之三分」,引之,為破司農殷為治律。

 

云「輔,府史庶人在官」者,破司農輔為民之平。

 

若然,建、立、陳、置,其義可知。

 

其伍言傅者,謂大夫上有卿,下有士,受上政傅於下,受下政傅於上,故獨云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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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


乃施則於都鄙,而建其長,立其兩,設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長,謂公卿大夫、王子弟食采邑者。

 

兩謂兩卿,不言三卿者,不足於諸侯。

 

鄭司農云:「兩謂兩丞。」)

 

疏「乃施」至「其輔」

 

○釋曰:上已言八則治都鄙,更令施則於都鄙,故言「乃」,亦是更申敕之義。

 

「建其長」,謂公卿王子弟為采邑之主,以是一邑之長,故言建其長。

 

「立其兩」者,謂每埰地之中立其兩卿。

 

「設其伍,陳其殷,置其輔」,義與上邦國同。

 

○注「長謂」至「兩丞」

 

○釋曰:云「長,謂公卿大夫」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

 

案《大宗伯》云:「六命賜官」,彼註: 「王六命之卿,賜官者,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諸侯。」

 

則此云長,唯據公卿已上。

 

大夫四命,不合立官。

 

此鄭云「長,謂公卿大夫」,並言大夫者,以其大夫雖立官,不與公卿同,亦得稱長,是廣解長義。

 

其實大夫不合有兩卿五大夫,當與諸侯之卿同,官事當相兼也。

 

云「王子弟食采邑」者,謂親王子弟食邑與三公同,在五百裏疆地,各百裏。

 

其次疏者,在四百裏縣地,各五十裏,與六卿同。

 

已上二者,得立兩卿五大夫之等。

 

其次更疏者,在三百裏稍地,各食二十五裏,與大夫同,不得立兩卿五大夫,亦職相兼也。

 

云「兩謂兩卿,不言三卿者,不足於諸侯」者,以畿外諸侯南麵為尊,故得申而立三卿。

 

天子三公、六卿雖尊,以其在天子之下,故屈而立兩卿,不足於諸侯。

 

鄭司農云「兩謂兩丞」者,以其兩卿,丞副其長,先鄭以後代之官況之,故云兩丞也。

 

此中唯有都鄙,無家邑之名,故都鄙中含有公卿大夫。

 

春官都宗人、家宗人,都家並有,故公卿入都宗人中,大夫則入家宗人中。

 

以其公卿雖有大都、小都之別,而同名都,故大夫不得都名,直有家稱,故在家宗人也。

 

至於夏官都司馬、家司馬,又與家宗人、都宗人異。

 

故鄭注《都司馬》,唯云三公與王子弟,其卿又入家司馬中。

 

以其司馬辨尊卑,六卿卑,又自使其臣為司馬,若叔孫氏之臣名鬷戾,王家不為之立司馬,故卿入中。

 

若然,都鄙之內,其號有三。

 

若得諸侯之號,唯三公王子弟,故《司裘》「諸侯熊侯、豹侯,卿大夫麋侯」,是卿不入諸侯也。

 

若立臣如諸侯,即此文卿與公同。

 

若稱長可及大夫,亦此注含大夫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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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


乃施法於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貳,設其考,陳其殷,置其輔。

 

(正謂塚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也。

 

貳謂小宰、小司徒、小宗伯、小司馬、小司寇、小司空也。

 

考,成也,佐成事者,謂宰夫、鄉師、肆師、軍司馬、士師也。

 

司空亡,未聞其考。)

 

疏 「乃施」至「其輔」

 

○釋曰:案上官府在都鄙上,此文在都鄙下者,欲見都鄙置臣與諸侯同,又見諸侯下亦有都鄙之義,故進都鄙在上,使文承邦國之下也。

 

已上言 「八法治官府」,今更言「施法於官府」。

 

言「乃」者,亦是更申敕之也。

 

「而建其正」,正,長也。

 

亦是一官之長。

 

若《大宰》之等云「立其貳」者,謂小卿副貳大卿,即小宰之等。

 

「設其考」者,考,成也,佐成事者。

 

宰夫之等也。

 

殷、輔,義與前同。

 

○注「正謂」至「其考」

 

○釋曰:宰夫已下,並是五官之長。

 

云「《司空》亡,未聞其考」者,案《鄉師》云「及葬,執纛以與匠師禦柩」,注云:「匠師事官之屬,其於司空,若鄉師之於司徒。」

 

若然,鄉師是司徒之考,則匠師亦司空之考,而此云「未聞」者,彼文以義約之,司空考匠師也,無正文,故此云未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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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


凡治,以典待邦國之治,以則待都鄙之治,以法待官府之治,以官成待萬民之治,以禮待賓客之治。

 

(成,八成。禮,賓禮也。)

 

疏「凡治」至「之治」

 

○釋曰:以其天官主治,故以目之。

 

六典本以治邦國,故云「以典待邦國之治」。

 

八則本以治都鄙,故云「以則待都鄙之治」。

 

八法本以治官府,故云「以法待官府之治」。

 

八成本以治萬民,故云「以官成待萬民之治」。

 

禮者本以接賓客,故云「以禮待賓客之治」。

 

據上文,官成在八法治官府中,今特出之者,以其八成本待萬民,不待官府,若不特出之,則無此待萬民之事。

 

在八法官府者,欲見官府執行。

 

故《禮記》云「誰能秉國成」,成,則八成也。

 

以禮待賓客,本在八統,今特見之者,以上親親、敬故、進賢、使能、保庸、尊貴、達吏,皆是王行之於朝,以示於民,使民觀之入善,不必更別有禮。

 

唯禮賓特別有禮,若聘禮之類也。

 

此皆言「以」者,當別有篇卷,使人執持施行之,知然者,以《周禮》六官皆邦國之治,則六官掌事不可專主邦國,故知別有篇卷,但在三百之中亡逸也。

 

○注「成八」至「禮也」

 

○釋曰:八成,小宰職掌。

 

「掌禮,賓禮」者,若聘禮、覲禮、掌客之等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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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


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與其具脩。

 

(祀五帝,謂四郊及明堂。

 

誓戒,要之以刑,重失禮也。

 

《明堂位》所謂「各揚其職,百官廢職服大刑」,是其辭之略也。

 

具,所當共。

 

脩,掃除糞灑。

 

○要,一遙反。

 

糞,弗運反。

 

灑,色賣反。)

 

疏「祀五」至「具脩」

 

○釋曰:「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者,謂祭前十日已前,誓戒百官,則大宰掌之。

 

「與其具脩」者,使百官供祭祀之具及脩之掃除也。

 

○注 「祀五」至「糞灑」

 

○釋曰:五帝者,東方青帝靈威仰,南方赤帝赤熛怒,中央黃帝含樞紐,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汁光紀。

 

依《月令》,四時迎氣,及季夏六月迎土氣於南郊,其餘四帝各於其郊,並夏正祭所感帝於南郊,故云祀五帝於四郊也。

 

鄭云「及明堂」者,總饗五帝於明堂。

 

依《月令》,秦用季秋。

 

鄭云「未知周以何月」。

 

案《下曲禮》云:「大饗不問蔔。」

 

鄭云:「祭五帝於明堂,莫適蔔也。」

 

彼明堂不蔔,此下經云「帥執事而蔔日」,則此祀五帝,不合有明堂。

 

鄭云及明堂者,廣解祀五帝之處,其實此處無明堂。

 

云「誓戒要之以刑,重失禮」者,言要之以刑,則服大刑是也。

 

言「重失禮」者,以失禮為重,故要之以刑。

 

引《明堂位》,彼在祭祀之下陳之,謂祭日,此是未祭前引之者,欲見祭前誓戒還用祭日之辭以敕之,故或前或後,其辭同。

 

云「是其辭之略」 者,謂誓戒之時,其辭應多,不應唯有此言,故云辭之略也。

 

又云「具,所當供」者,祭祀之連事,祭祀之具,百官共供,故云具謂所當供。

 

又云「脩,埽除糞灑」 者,案《宮人》云「掌六寢之脩」,《守祧》云「其廟有司脩除之」是其脩埽除糞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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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46: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前期十日,帥執事而蔔日,遂戒。

 

(前期,前所諏之日也。

 

十日,容散齊七日,致齊三日。

 

執事,宗伯、大卜之屬。

 

既蔔,又戒百官以始齊。

 

○前,如字,於本同,徐昨見反,本或作先,如字,又悉薦反。

 

諏,子須反,謀也。

 

散齊,西但反,下側皆反,下同。)

 

疏「前期」至「遂戒」

 

○釋曰:「前期」者,謂祭日前夕為期。

 

云「前期十日」者,即是祭前十一日。

 

大宰帥宗伯、大卜之屬執事之人而蔔日。

 

又言「遂戒」者,謂祭前十日,遂戒百官始齊。

 

○注「前期」至「始齊」

 

○釋曰:云「前期,前所諏之日」者,此依《少牢》所諏之日,即祭日也。

 

凡祭祀,謂於祭前之夕為期,今言前期十日者,明祭前十一日卜,蔔之後日遂戒,使散齊、致齊,故云「十日,容散齊七日,致齊三日」。

 

案《禮記•祭統》云:「散齊七日以定之,致齊三日以齊之。」

 

云「執事,宗伯、大卜之屬」者,《大宗伯職》云:「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帥執事而蔔日」,謂宗伯蒞卜。

 

又案《大蔔》云:「大祭祀,視高命龜」,故知執事中有宗伯、大卜之屬。

 

中含有小宗伯及卜師,故言「之屬」。

 

但四時迎氣,冬至、夏至郊天等,雖有常時常日,猶須審慎,仍蔔日。

 

故《表記》云:「不犯日月,不違蔔筮。」

 

註:「日月謂冬夏至、正月及四時也。

 

所不違者,日與牲屍也。」

 

假令不吉,改蔔後日。

 

故《箴膏肓》云:「天子郊,以夏正上旬之日。

 

魯之蔔,三正下旬之日。」

 

是雖有常時常日,猶蔔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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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46: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及執事,氐滌濯。

 

(執事,初為祭祀前祭日之夕。

 

滌濯,謂溉祭器及甑甗之屬。

 

○氐,音視,本又作視,後皆同。

 

滌,直曆反。

 

濯,直角反。

 

溉,古愛反。

 

甗,魚善反,徐音彥,一音言,本又作甗,音曆。)

 

疏「及執事氐滌濯」

 

○釋曰:及,猶至也。

 

謂至祭前夕,大宰氐滌濯。

 

案《春官•小宗伯》「大祭祀氐滌濯」,《大宗伯》亦云「宿氐滌濯」。

 

彼二官親氐滌濯,大宰尊,亦往蒞之。

 

注云「執事,初為祭祀前祭日之夕」,知者,案下經及納亨者是祭日,此云氐滌濯,《儀禮•特牲》亦云:「前祭日之夕,視壺濯及豆籩」,士卑得與人君同。

 

《少牢》,大夫禮,當祭日摡祭器者,下人君也。

 

注又云「滌濯,謂摡祭器及甑甗之屬」,知然者,案《少牢》雍人摡鼎、匕、俎,廩人摡甑、甗,司宮摡豆、籩及勺、爵。

 

此不言匕、俎、豆、籩、勺、爵者,之屬中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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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47: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及納亨,讚王牲事。

 

(納亨,納牲,將告殺。

 

謂鄉祭之晨,既殺以授亨人。

 

凡大祭祀,君親牽牲,大夫讚之。

 

○亨,普庚反,注同,劉普孟反。

 

鄉,許亮反。)

 

疏「及納」至「牲事」

 

○釋曰:及,猶至也。

 

至納亨者,案《禮記•明堂位》,君肉袒迎牲於門,卿大夫讚君,及殺訖,納與亨人,故言「納亨」。

 

云「讚王牲事」者,即是卿大夫讚幣一人也。

 

○注「納亨」至「讚之」

 

○釋曰:云「納亨,納牲,將告殺」者,謂牽牲入時也。

 

《禮器》云「納牲詔於庭」,殺訖,毛以告純,血以告殺,腥其俎,肫解而腥之。

 

以此訖,乃納與亨人,爓祭。

 

此言納亨者,以牽牲也。

 

云「謂鄉祭之晨」者,案《檀弓》云:「周人大事以日出」,故知納亨是鄉祭之晨。

 

此祭天無祼,故先迎牲;

 

若宗廟之祭有祼,而後迎牲也。

 

云「既殺以授亨人」者,案《亨人職》「職外內饔之爨亨」,謂腥其俎後。

 

云「凡大祭祀,君親牽牲,大夫讚之」者,此《明堂位》文。

 

彼魯侯用天子禮,故還以引證天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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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47: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及祀之日,讚玉幣爵之事。

 

(日,旦明也。

 

玉幣,所以禮神。

 

玉與幣各如其方之色。

 

爵,所以獻齊酒。

 

不用玉爵,尚質也。

 

三者執以從,王至而授之。

 

○齊,才計反。)

 

疏「及祀」至「之事」

 

○釋曰:及,猶至也。

 

至祭日,謂質明。

 

讚,助也。

 

執此玉幣爵三者,助而授王也。

 

○注「日旦」至「授之」

 

○釋曰:案《特牲》、《少牢》皆質明行事,故知旦明。

 

云「玉幣,所以禮神。

 

玉與幣各如其方之色」者,上云祀五帝,以為迎氣於四郊之外。

 

案《大宗伯》「以玉作六器,以禮天地四方」。

 

又云「青圭禮東方,赤璋禮南方,白琥禮西方,玄璜禮北方」。

 

季夏六月,迎土氣於南郊,亦用赤璋。

 

下云牲幣,彼雖幣不是禮神之幣,亦云「各放其器之色」,是其禮神幣玉,亦各如其方色也。

 

云「爵所以獻齊酒」者,案《冪人》云「疏布冪八尊」,八尊者,五齊三酒之尊,以其祭天無祼,故無彝尊也。

 

云「不用玉爵,尚質也」者,對下經享先王用玉爵,尚文;

 

此祭天不用玉爵,故云尚質。

 

云「三者執以從,王至而授之」者,謂至此祀圓丘方澤祭所而授之,王親自執玉幣,奠於神坐,親酌以獻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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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48: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祀大神示亦如之。

 

(大神祇謂天地。○示,本又作祇,音畿。)

 

疏「祀大」至「如之」

 

○釋曰:云「祀大神」,謂冬至祭天於圓丘。

 

云「祀大祗」,謂夏至祭地於方澤。

 

「亦如之」者,從掌百官誓戒已下,讚玉幣爵之事已上,皆如祀五帝之禮。

 

○注「大神祇謂天地」

 

○釋曰:此天謂大天,對五帝為小天。

 

此地謂大地,對神州之地為小地,故云天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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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48: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享先王亦如之,讚玉幾、玉爵。

 

(玉幾,所以依神。

 

天子左右玉幾。

 

宗廟獻用玉爵。

 

○享,許兩反,劉音向,注「享幣」同。)

 

疏「享先」至「玉爵」

 

○釋曰:「亦如之」下別言讚玉幾、玉爵,則天地不用玉幾、玉爵。

 

其言亦如之者,謂亦讚王牲事。

 

已上不云大者,欲見宗廟六享同然。

 

○注 「玉幾」至「玉爵」

 

○釋曰:云「天子左右玉幾」者,此是《司幾筵》文。

 

彼所云者,謂王受諸侯朝覲會同所設。

 

今此享先王鬼神之幾,亦與王平生同,故引為證。

 

此享先王有玉幾、玉爵,天地有爵,但不用玉飾。

 

祭宗廟用玉幾,天地亦應有質幾,不言之者,文不具。

 

云「宗廟獻用玉爵」者,按《明堂位》「獻用玉盞」,謂王朝踐饋獻酳屍時。

 

若祼,則用圭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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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48: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大朝覲會同,讚玉幣、玉獻、玉幾、玉爵。

 

(助王受此四者。

 

時見曰會,殷見曰同。

 

大會同或於春朝,或於秋覲,舉春秋則冬夏可知。

 

玉幣,諸侯享幣也。

 

其合亦如小行人所合六幣云。

 

玉獻,獻國珍異,亦執玉以致之。

 

玉幾,王所依也。

 

立而設幾,優尊者。

 

玉爵,王禮諸侯之酢爵。

 

王朝諸侯,立依前,南麵,其禮之於阼階上。

 

○見,賢遍反,下同。

 

朝,直遙反,下文同。

 

酢,音昨。

 

依,於豈反,本亦作扆。)

 

疏「大朝」至「玉爵」

 

○釋曰:諸侯四時常朝不稱大,今朝覲稱大者,諸侯為大會同而來,故稱大朝覲。

 

讚,助也,助王受此玉幣、玉獻、玉幾、玉爵也。

 

○注「助王」至「階上」

 

○釋曰:云「時見曰會」者,此《大宗伯》文。

 

案彼注 「時見」者,言無常期。

 

諸侯有不順服者,其順服者皆來會以師,助王討之,故云「時見曰會」。

 

云「殷見曰同」者,亦《大宗伯職》文。

 

殷,猶眾也。

 

謂十二歲王如不巡狩,諸侯眾來同見天子,故曰「殷見曰同」。

 

云「大會同或於春朝,或於秋覲「者,大會雖無常期,當春來即是春朝,當秋來即是秋覲,當夏來即是夏宗,當冬來即是冬遇。

 

若大同則有常期:春,東方六服盡來;

 

夏,南方六服盡來;

 

秋、冬司農。

 

云「舉春秋即冬夏可知」者,經直云「大朝覲」,不言「宗遇」,有宗遇可知。

 

在國行朝禮訖,乃皆為壇於國外而命事焉。

 

云「玉幣,諸侯享幣也」者,諸侯會同皆依四時常朝,亦春、夏受贄於朝,受享幣者於廟,秋冬一受之於廟,受朝既訖,乃受享,獻國所有珍異,其行享之時,亦璧琮加束帛以致之。

 

云「其合亦如《小行人》所合六幣云」者,案《小行人》所合六幣,圭以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繡,璜以黼。

 

據彼鄭注,五等諸侯享天子用璧以帛,享後用琮以錦,則圭以馬、璋以皮者,謂二王之後。

 

享天子用圭以馬,享後用璋以皮,則琥以繡、璜以黼者,子男自相享法。

 

但《小行人》所云者,謂四時常朝,不見大朝覲會同法,約與四時常朝同,無正文,故言云也。

 

云「玉獻,獻國珍異,亦執玉以致之」者,謂三享之外,別有獻國珍異,亦如三享執玉以致之,故言玉獻,謂以玉致獻也。

 

云「玉幾,王所依也」者,謂王所馮依。

 

云「立而設幾,優尊者」,知立而設幾者,案《司幾筵》云:「大饗射,凡封國,命諸侯,王位設黼依,依前南鄉,左右玉幾。」

 

是立而設幾也。

 

但春夏受享,秋冬一受之於廟,廟中則有扆前設幾法。

 

幾為坐設,今立而設幾,故云優至尊也。

 

云「玉爵,王禮諸侯之酢爵」者,案《大行人》云:「上公再祼而酢,侯伯一祼而酢,子男一祼不酢」,此祼時大宗伯攝祼,非塚宰所讚。

 

但諸侯酢王用玉爵,則塚宰讚王受之,故云讚玉爵。

 

云「王朝諸侯,立扆前,南麵」者,此約《司幾筵》知之,謂秋冬朝時。

 

云「其禮之於阼階上」者,言禮之,謂祼諸侯是也。

 

知王在阼階上者,當依賓主之禮。

 

案《燕禮》,主君在阼,實在牖戶之間,故知禮之王在阼階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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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49: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大喪,讚贈玉、含玉。

 

(助王為之也。

 

贈玉,既窆,所以送先王。

 

含玉,死者口實,天子以玉。

 

《雜記》曰:「含者執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則諸侯含以璧。

 

鄭司農云:「含玉,璧琮。」

 

 

○含,本又作唅,戶暗反,後同。

 

窆,波驗反,徐補贈反。

 

琮,才宗反。)

 

疏「大喪」至「含玉」

 

○釋曰:大喪謂王喪。

 

讚王為此二者也。

 

○注「助王」至「璧琮」

 

○釋曰:大喪既是王喪,云「助王為之也」者,謂助嗣王也。

 

云「贈玉既窆所以送先王」者,案《既夕》,士禮,既窆謂下棺訖,主人贈用玄纁以入壙。

 

王喪雖無文,應更有加,亦當以玄纁為主也。

 

所贈,亦既窆時也。

 

云「含玉,死者口實」者,案《士喪禮》用貝三,鄭註: 「左右齻及中,象齧堅,王含用玉,義亦然也。」

 

又《檀弓》云「飯用米貝,不忍虛也。」

 

故云「口實」也。

 

云「天子以玉」者,此云含玉,《玉府》、《典瑞》皆直云玉,無異物之稱,對大夫已下不用玉,其實亦為璧形。

 

故引《雜記》,複引先鄭為璧琮之形也。

 

但含玉始死用之,贈玉於葬乃用。

 

此文後云含玉者,用之則有先後,此作文先後,無義例。

 

《典瑞》並云「飯玉」,此不云者,文不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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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49: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作大事,則戒於百官,讚王命。

 

(助王為教令。《春秋傳》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疏「作大」至「王命」

 

○釋曰:上已云祀五帝及大神祇祭祀大事,戒百官訖,則此云「作大事,戒於百官」,唯戎事也。

 

○注「助王」至「與戎」

 

○釋曰:《春秋傳》者,成十三年,劉康公、成肅公會諸侯伐秦,成子受脤於社,不敬,劉子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祀有執膰,戎有受脤,神之大節也。

 

今成子惰,棄其命矣,其不反乎?」

 

引之者,證經大事是戎事,連引在祀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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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50:0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王氐治朝,則讚聽治。

 

(治朝在路門外,群臣治事之朝。王視之,則助王平斷。)

 

疏注「治朝」至「平斷」

 

○釋曰:王有三朝,必知此是路門外朝者,但外朝是斷疑獄之朝,路寢庭朝,圖宗人、嘉事,二者並於事簡,非正朝,故知治朝是路門外,司士所掌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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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50: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眡四方之聽朝,亦如之。

 

(謂王巡守在外時。○守,音狩,本亦作狩,後「巡守」皆放此。)

 

疏注「謂王」至「外時」

 

○釋曰:經云「四方聽朝,故知巡狩時。

 

此鄭據依常者而言。

 

征伐外亦有聽朝法,以非常法,故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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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50: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凡邦之小治,則塚宰聽之。

 

待四方之賓客之小治。

 

(大事決於王,小事塚宰專平。)

 

疏「凡邦」至「聽之」

 

○釋曰:重出塚宰之名者,據百官總焉,故特云塚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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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12:51:0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


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正,正處也。會,大計也。)

 

疏注「正正」至「計也」

 

○釋曰:言「正,正處也」者,經云令百官府各正其治,謂正處其所治文書,大宰乃受其計會也。

 

云「會,大計」者,一歲計會,即《宰夫職》云「歲計曰會」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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