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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九候論篇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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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26 21:18: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三部九候論篇第二十

【三部九候論篇第二十】①


】:

①《新校正》云:『按《全元起本》在第一卷篇名決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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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主| 發表於 2015-2-27 20:29:25 | 只看該作者
001文

黃帝問曰:『余聞九鍼于夫子,眾多博大不可勝數,餘願聞要道以屬子孫,傳之後世,著之骨髓,藏之肝肺,歃血而受,不敢妄泄①,令合天道②,必有終始,上應天光,星辰歷紀,下副四時五行,貴賤更互,冬陰夏陽,以人應之,奈何?

願聞其方③!』

岐伯對曰:『妙乎哉問也!

此天地之至數④。』


】:

①歃血,飲血也。

②《新校正》云:『按《全元起本》云:「令合天地。」』

③天光,謂日月星也。

歷紀,謂日月行歷于天二十八宿三百六十五度之分紀也。

言以人形血氣榮衛周流,合時候之遷移,應日月之行道,然斗極旋運黃赤道差。

冬時日,依黃道近南,故陰多;

夏時日,依黃道近北,故陽盛也。

夫四時五行之氣,以王者為貴,相者為賤也。

④道貫精微,故云妙問。至數,謂至極之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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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主| 發表於 2015-2-27 20:30:05 | 只看該作者
002文

帝曰:『願聞天地之至數,合于人形血氣,通決死生,為之奈何?』
 
岐伯曰:『天地之至數,始于一,終于九焉①。

一者天,二者地,三者人,因而三之,三三者九,以應九野②。

故人有三部,部有三候,以決死生,以處百病,以調虛實而除邪疾③。』
 
帝曰:『何謂三部?』
 
岐伯曰:『有下部,有中部,有上部,部各有三候。

三候者,有天,有地,有人也。

必指而導之,乃以為真④。


】:
  
①九,奇數也。

故天地之數,斯為極矣。

②《爾雅》曰:『邑外為郊,郊外為甸,甸外為牧,牧外為林,林外為垌,垌外為野。』言其遠也。

《新校正》云:『詳王引爾雅為證,與今爾雅或不同,已具前六節藏象論注中。』

③所謂三部者,言身之上中下部,非謂寸、關、尺也。

三部之內,經隧由之,故察候存亡,悉因于是,鍼之補瀉邪疾可除也。

④言必當諮受于師也。

《徵四失論》曰:『受師不卒,妄作雜術,謬言為道,更名自功,妄用砭石,後遺身咎,此其誡也。』

《禮》曰:『疑事無質。』質,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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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主| 發表於 2015-2-27 20:30:49 | 只看該作者
003文

上部天,兩額之動脈①。

上部地,兩頰之動脈②。

上部人,耳前之動脈③。

中部天,手太陰也④。

中部地,手陽明也⑤。

中部人,手少陰也⑥。

下部天,足厥陰也⑦。

下部地,足少陰也⑧。

下部人,足太陰也⑨。

故下部之天,以候肝⑩。

地以候腎⑪。

人以候脾胃之氣⑫。』


】:

①在額兩傍,動應于手,足少陽脈氣所行也。

②在鼻孔下兩傍,近于巨之分,動應于手,足陽明脈氣之所行。

③在耳前陷者中,動應于手,手少陽脈氣之所行也。

④謂肺脈也,在掌後寸口中,是謂經渠,動應于手。

⑤謂大腸脈也。在手大指次指歧骨閒,合谷之分,動應于手也。

⑥謂心脈也。在掌後銳骨之端,神門之分,動應于手也。

《靈樞經·邪客》篇:『問曰:「少陰無輸,心不病乎!」

對曰:「其外經病,而藏不病,故獨取其經于掌後銳骨之端。」正謂此也。』

⑦謂肝脈也。

在毛際外,羊矢下一寸半陷中,五里之分,臥而取之,動應于手也。

女子取太衝,在足大趾本節後,二寸陷中是。

⑧謂腎脈也。

在足內踝後,跟骨上陷中,太谿之分,動應手。

⑨謂脾脈也。

在魚腹上趨筋閒,直五里下箕門之分,寬鞏足單衣,沈取乃得之,而動應于手也。

候胃氣者,當取足跗之上衝陽之分宂中,脈動乃應手也。

《新校正》云:『詳自上部天至此一段,舊在當篇之末,義不相接,此正論三部九候宜處于斯,今依皇甫謐《甲乙經》編次例,自篇末移置此也。』

⑩足厥陰脈行其中也。

⑪足少陰脈行其中也。

⑫足太陰脈行其中也。

脾藏與胃以膜相連,故以候脾兼候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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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主| 發表於 2015-2-27 20:31:40 | 只看該作者
004文

帝曰:『中部之候奈何?』
 
岐伯曰:『亦有天,亦有地,亦有人。天以候肺①,地以候胸中之氣②,人以候心③。』

帝曰:『上部以何候之?』
 
岐伯曰:『亦有天,亦有地,亦有人。

天以候頭角之氣④,人以候耳目之氣⑤,地以候口齒之氣⑥。

三部者各有天,各有地,各有人。

三而成天⑦,三而成地,三而成人。

三而三之,合則為九,九分為九野,九野為九藏⑧。

故神藏五,形藏四,合為九藏⑨。

五藏已敗,其色必夭,夭必死矣⑩。』


】:
  
①手太陰脈當其處也。
  
②手陽明脈當其處也。
  
《經》云:『腸胃同候。』故以候胸中也。

③手少陰脈當其處也。

④位在頭角之分,故以候頭角之氣也。

⑤位近口齒,故以候之。

⑥以位當耳前,脈抵于目外眥,故以候之。

⑦《新校正》云:『詳三而成天,至合為九藏,與六節藏象論文重,注義具彼篇。』

⑧以是故應天地之至數。

⑨所謂神藏者,肝藏魂,心藏神,脾藏意,肺藏魄,腎藏志也。

以其皆神氣居之,故云神藏五也。

所謂形藏者,皆如器,外張虛而不屈,含藏于物,故云形藏也。

所謂形藏四者,一頭角,二耳目,三口齒,四胸中也。
  
《新校正》云:『詳注說神藏《宣明五氣篇》文,又與《生氣通天論》注六節藏象論注重。』
  
⑩夭,謂死色,異常之候也。

色者神之旗,藏者神之舍,故神去則藏敗,藏敗則色見異常之候,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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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主| 發表於 2015-2-27 20:32:20 | 只看該作者
005文

帝曰:『以候奈何?』
 
岐伯曰:『必先度其形之肥瘦,以調其氣之虛實,實則瀉之,虛則補之①。

必先去其血,脈而後調之,無問其病,以平為期②。』


】:

①度,謂量也。實瀉虛補,此所謂順天之道也。

老子曰:『天之道,損有餘補不足也。』

②血脈滿堅,謂邪留止,故先刺去血而後乃調之,不當詢問病者盈虛,要以脈氣平調為之期準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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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主| 發表於 2015-2-27 20:32:56 | 只看該作者
006文

帝曰:『決死生奈何①?』

岐伯曰:『形盛脈細少氣不足以息者,危②。

形瘦脈大胸中多氣者,死③。

形氣相得者生,參伍不調者,病④。


】:

①度形肥瘦,調氣盈虛,不問病人,以平為準,死生之證以決之也。

②形氣相反,故生氣至危。

《玉機真藏論》曰:『形氣相得,謂之可治。』今脈氣不足,形盛有餘,證不相扶,故當危也。

危者,言其近死,猶有生者也。

《刺志論》曰:『氣實形實,氣虛形虛,此其常也,反此者病。』今脈細少氣,是為氣弱體壯,盛是為形盛,形盛氣弱故生氣傾危

《新校正》云:『按全元起注本及《甲乙經》脈經「危」作「死」。』

③是則形氣不足,脈氣有餘也,故死。

形瘦脈大,胸中氣多,形藏已傷,故云死也,凡如是類,皆形氣不相得也。

④參,謂參校。伍,謂類伍。

參校類伍而有不調,謂不率其常則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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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主| 發表於 2015-2-27 20:33:34 | 只看該作者
007文

三部九候皆相失者,死①。

上下左右之脈,相應如參舂者,病甚;上下左右,相失不可數者,死②。

中部之候雖獨調,與眾藏相失者,死;中部之候相減者,死③。

目內陷者,死④。』


】:

①失,謂氣候不相類也。

相失之候,診凡有七,七診之狀如下文云:。

②三部九候,上下左右,凡十八診也。

如參舂者,謂大數而鼓如參舂杵之上下也。
 
《脈要精微論》曰:『大則病進。』故病甚也。

不可數者,謂一息十至已上也。

脈法曰:『人一呼而脈再至,一吸脈亦再至曰平,三至曰離經,四至曰脫精,五至曰死,六至曰命盡。』

今相失而不可數者,是過十至之外也,至五尚死,況至十者乎。

③中部左右,凡六診也。

上部下部已不相應,中部獨調,固非其久減于上下,是亦氣衰,故皆死也。

減,謂偏少也。

臣億等詳舊無中部之候相減者死八字,按全元起注本及《甲乙經》添之,且注有解減之說而經闕其文,此脫在王注之後也。

④言太陽也。太陽之脈起于目內眥,目內陷者,太陽絕也,故死。

所以言太陽者,太陽主諸陽之氣,故獨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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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主| 發表於 2015-2-27 20:34:15 | 只看該作者
008文

帝曰:『何以知病之所在?』
 
岐伯曰:『察九候,獨小者病,獨大者病,獨疾者病,獨遲者病,獨熱者病,獨寒者病,獨陷下者病①。

以左手足上去踝五寸按之,庶右手足當踝而彈之②。

其應過五寸以上,蠕蠕然者,不病③。

其應疾,中手渾渾然者,病。

中手徐徐然者,病④。

其應上不能至五寸,彈之不應者,死⑤。

是以脫肉身不去者,死⑥。

中部乍疏乍數者,死⑦。

其脈代而鈎者,病在絡脈⑧。


】:
  
①相失之候,診凡有七者,此之謂也。

然脈見七診,謂參伍不調,隨其獨異,以言其病爾。
  
②手足皆取之。

然手踝之上,手太陰脈,足踝之上,足太陰脈。

足太陰脈主肉,應于下部,手太陰脈主氣,應于中部,是以下文云:『脫肉身不去者,死;中部乍疏乍數者,死。』

臣億等按《甲乙經》及全元起注本并云:『以左手足上去踝五寸而按之,右手當踝而彈之。』

全元起注云:『內踝之上,陰交之出,通于膀胱,係于腎,腎為命門,是以取之以明吉凶。』

今文少一而字多一庶字及足字,王注以手足皆取為解,殊為穿鑿,當從全元起注舊本及《甲乙經》為正。

③氣和故也。

④渾渾,亂也。

徐徐,緩也。

⑤氣絕,故不應也。

⑥榖氣外衰,則肉如脫盡,天真內竭,故身不能行,真榖并衰故死之至矣。

去,猶行去也。

⑦乍疏乍數,氣之喪亂也,故死。

⑧鈎為夏脈,又夏氣在絡,故病在絡脈也。

絡脈受邪,則經脈滯否,故代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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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主| 發表於 2015-2-27 20:34:54 | 只看該作者
009文

九候之相應也,上下若一,不得相失①。

一候後則病,二候後則病甚,三候後則病危,所謂後者,應不俱也②。

察其府藏,以知死生之期③。

必先知經脈,然後知病脈④。

真藏脈見者,勝死⑤。

足太陽氣絕者,其足不可屈伸,死必戴眼⑥。』


】:

①上下若一,言遲速小大等也。

②俱,猶同也,一也。

③夫病入府則愈,入藏則死,故死生期,準察以知之矣。

④經脈,四時五藏之脈。

⑤所謂真藏脈者,真肝脈至,中外急如循刀刃,責責然,如按琴瑟弦;

真心脈至,堅而搏,如循意苡子,累累然;

真脾脈至,弱而乍數乍疏;

真肺脈至,大而虛,如毛羽中人膚;

真腎脈至,搏而絕,如指彈石,辟辟然。

凡此五者,皆謂得真藏脈而無胃氣也。

《平人氣象論》曰:『胃者,平人之常氣也,人無胃氣曰逆,逆者死。』此之謂也。

勝死者,謂勝剋于己之時則死也。

《平人氣象論》曰:『肝見庚辛死,心見壬癸死,脾見甲乙死,肺見丙丁死,腎見戊已死。』是謂勝死也。

⑥足太陽脈起于目內眥,上額交巔,上從巔入絡腦,還出別下項,循肩髆,內俠脊,抵腰中,其支者復從肩髆別下,貫臀過髀樞,下合膕中,貫腨循踵至足外側。

太陽氣絕死如是矣。  

《新校正》云:『按診要經終論載三陽三陰脈終之證,此獨犯足太陽氣絕一證,餘應闕文也。

又注貫臀,《甲乙經》作貫胂,王氏注《厥論》刺《瘧論》各作貫胂,又注刺腰論作貫臀,詳《甲乙經》注「臀」當作「胂」。』→【腨﹝月耑﹞:音:ㄔㄨㄢˋ。腨:小腿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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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主| 發表於 2015-2-27 20:35:34 | 只看該作者
010文

帝曰:『冬陰夏陽奈何①?』

岐伯曰:『九候之脈,皆沈細懸絕者,為陰,主冬,故以夜半死;

盛躁喘數者,為陽,主夏,故以日中死②。

是故寒熱病者,以平旦死③。

熱中及熱病者,以日中死④。

病風者,以日夕死⑤。

病水者,以夜半死⑥。

其脈乍疏乍數,乍遲乍疾者,日乘四季死⑦。


】:

①言死時也。

②位無常居,物極則反也,乾坤之義,陰極則龍戰于野,陽極則亢龍有悔,是以陰陽極脈,死于夜半日中也。

③亦物極則變也。

平曉木王,木氣為風,故木王之時,寒熱病死。

《生氣通天論》曰:『因于露風乃生寒熱。』由此則寒熱之病,風薄所為也。

④陽之極也。

⑤卯酉衝也。

⑥水王故也。

⑦辰戌丑未,土寄王之,脾氣內絕,故日乘四季而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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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2-27 20:36:14 | 只看該作者
011文

形肉已脫,九候雖調,猶死①。

七診雖見,九候皆從者,不死②。

所言不死者,風氣之病及經月之病,似七診之病而非也,故言不死③。

若有七診之病,其脈候亦敗者,死矣④。

必發噦噫⑤。

必審問其所始病,與今之所方病⑥。

而後各切循其脈,視其經絡浮沈,以上下逆從循之,其脈疾者,不病⑦。

其脈遲者,病⑧。

脈不往來者,死⑨。

皮膚著者,死⑩。』


】:

①亦謂形氣不相得也。

證前脫肉身不去者,九候雖平調,亦死也。

②但九候順四時之令,雖七診互見亦生矣。

從,謂順從也。

③風病之脈診,大而數,月經之病,脈小以微,雖候與七診之狀略同,而死生之證乃異,故不死也。

④言雖七診見,九候從者,不死;若病同七診之狀,而脈應敗亂,縱九候皆順猶不得生也。

⑤胃精內竭,神不守心,故死之時發斯噦噫。

《宣明五氣篇》曰:『心為噫,胃為噦也。』

⑥方,正也,言必當原其始而要終也。

⑦氣強盛故。

⑧氣不足故。

⑨精神去也。

⑩骨乾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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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樓主| 發表於 2015-2-27 20:36:54 | 只看該作者
012文

帝曰:『其可治者奈何?』
 
岐伯曰:『經病者,治其經①。

孫絡病者,治其孫絡血②。

血病,身有痛者,治其經絡③。

其病者在奇邪,奇邪之脈則繆刺之④。

留瘦不移,節而刺之⑤。

上實下虛,切而從之,索其結絡脈,刺出其血,以見通之⑥。

瞳子高者,太陽不足;戴眼者,太陽已絕,此決死生之要,不可不察也⑦。

手指及手外踝上五指留鍼⑧。』


】:

①求有過者。

②有血留止,刺而去之。

《新校正》云:『按《甲乙經》云:絡病者治其絡血,無二孫字。』

③《靈樞經》曰:『經脈為裏,支而橫者為絡,絡之別者為孫絡。』由是孫絡則經之別支而橫也。

《新校正》云:『按《甲乙經》無血病二字。』

④奇,謂奇繆不偶之氣,而與經脈繆處也,由是故繆刺之。

繆刺者,刺絡脈,左取右,右取左也。

⑤病氣淹留,形容減瘦,證不移易,則消息節級,養而刺之。

此又重明前經無問其病,以平為期者也。

⑥結,謂血結于絡中也。

血去則經隧通矣。

前經云:『先去血脈而後調之。』明其結絡乃先去也。

《新校正》云:『詳經文「以見通之」《甲乙經》作「以通其氣」。』

⑦此復明前太陽氣欲絕及已絕之候也。

⑧錯簡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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