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傳正義 卷十六】
【傳】二十六年,春,王正月,公會莒茲莒公、(茲ぶ,時君之號,莒,夷,無諡,以號為稱。
○ぶ,普悲反。
稱,尺證反。)
○甯莊子「盟於向」,尋洮之盟也。
(洮盟在前年。)
「齊師侵我西鄙」,討是二盟也。
夏,齊孝公伐我北鄙。
衛人伐齊,洮之盟故也。
公使展喜犒師,(勞齊師。
○犒,苦報反,勞也。
勞,力報反,下文同。)
疏注「勞齊師」。
○正義曰:犒者,以酒食餉饋軍師之名也。
服虔云:「以師枯槁,故饋之飲食,勞苦謂之勞也。」
《魯語》云:「使展喜以膏沐犒師。」
使受命於展禽。
柳下惠。
疏注「柳下惠」。
○正義曰:《魯語》展禽對臧文仲云:「獲聞之。」
是其人,氏展,名獲,字禽,柳下是其所食之邑名,諡曰惠。
《列女傳》:「柳下惠死,門人將諡之。
妻曰:『夫子之諡,宜為惠乎!』
門人從以為諡。」
《莊子》云「柳下季」者,季是五十字,禽是二十字。
齊侯未入竟,展喜從之,曰:「寡君聞君親舉玉趾,將辱於敝邑,使下臣犒執事。」
(言執事,不敢斥尊。
○趾音止,足也。)
齊侯曰:「魯人恐乎?
對曰:「小人恐矣,君子則否。」
齊侯曰:「室如懸罄,野無青草,何恃而不恐?」
(如,而也。
時夏四月,今之二月,野物未成,故言居室而資糧縣盡,在野則無蔬食之物,所以當恐。
○恐,立勇反,下及注皆同。
縣音玄,注同。
罄亦作磬,盡也。)
疏注「如而」至「當恐」。
○正義曰:服虔云:「言室屋皆發撤,榱椽在,如縣罄」。
孔晁曰:「縣罄,但有桷無覆。」
蓋杜以下云「野無青草」,言在野無青草可食,明此在室無資糧可啖,故改「如」為「而」,言「居室而資糧縣盡」。
劉炫云「如罄在縣,下無粟帛」。
炫乃以服義規杜,非也。
對曰:「恃先王之命,昔周公、大公股肱周室,夾輔成王。
成王勞之而賜之盟,曰:『世世子孫,無相害也!』
載在盟府,(載,載書也。
○大音泰,下及注同。
夾,古洽反,舊音古協反。)
○大師職之。
(職,主也。
大公為大師,兼主司盟之官。)
桓公是以糾合諸侯而謀其不協,彌縫其闕而匡救其災,昭舊職也。
及君即位,諸侯之望曰:『其率桓之功。』
(率,循也。
○縫,扶容反。)
我敝邑用不敢保聚,(用此舊盟,故不聚眾保守。)
曰:『豈其嗣世九年而棄命廢職,其若先君何?
君必不然。』
恃此以不恐。」
齊侯乃還。
東門襄仲、臧文仲如楚乞師。
(襄仲居東門,故以為氏。
臧文仲為襄仲副使,故不書。
○使,所吏反。)
○臧孫見子玉而道之伐齊、宋,以其不臣也。
(言其不臣事周室,可以此罪責而伐之。
○道音導。)
夔子不祀祝融與鬻熊。
(祝融,高辛氏之火正,楚之遠祖也。
鬻熊,祝融之十二世孫。
夔,楚之別封,故亦世紹其祀。
○融,餘忠反。
鬻音育。)
疏「祝融」至「其祀」。
○正義曰:《楚世家》云:「楚之先出自帝顓頊高陽。
高陽生稱,稱生卷章,卷章生重黎。
黎為高辛氏火正,帝嚳命曰祝融。
帝誅重黎,而以其弟吳回居火正,為祝融。
吳回生陸終,陸終生季連。
季連,芊姓,楚其後也。
其後中微,或在中國,或在蠻夷,不能紀其世。
周文王之時,季連之苗裔曰鬻熊,事文王。
曾孫熊繹,成王封於楚。」
是祝融、鬻熊皆為楚之遠祖也。
自祝融至鬻熊,司馬遷不能紀其世。
杜言十二世,不知出何書。
故劉炫規杜云:「計其間出有一千二百年,略而言之,則百年為一世,計父子為十二世,何以得近千二百年乎?」
今刪定知不然者,以其間或兄弟伯叔相及皆為君,故年多而世少,或可轉寫誤。
劉更無別文,以意而規杜氏,未為得也。
楚人讓之,對曰:「我先王熊摯有疾,鬼神弗赦而自竄於夔。
(熊摯,楚嫡子,有疾不得嗣位,故別封為夔子。
○摯音至。
竄,七亂反,《字林》又千外反。
嫡,丁曆反。)
疏注「熊摯」至「夔子」。
○正義曰:傳言熊摯有疾,是以失楚,明是適子有疾,不得嗣位。
《楚世家》無其事,不知熊摯是何君之適?
何時封夔?
案《鄭語》孔晁注云:「熊繹玄孫曰熊摯,有疾,楚人廢之,立其弟熊延。
熊摯自棄於夔,子孫有功,王命為夔子。」
亦不知何所據也。
吾是以失楚,又何祀焉?」
(廢其常祀而飾辭文過。)
○秋,楚成得臣、鬥宜申帥師滅夔,以夔子歸。
(成得臣,令尹子玉也。
鬥宜申,司馬子西也。)
宋以其善於晉侯也,(重耳之出也,宋襄公贈馬二十乘。
○乘,繩證反。)
叛楚即晉。
冬,楚令尹子玉、司馬子西帥師伐宋,圍緡。
「公以楚師伐齊,取穀。」
凡師能左右之曰「以」。
(左右,謂進退在己。
○左右,並如字。)
疏「凡師」至「曰以」。
○正義曰:能左右者,謂欲左則左,欲右則右,故注云「謂進退在已」。
《釋例》曰:「凡師能左右之曰『以』,謂求助於諸侯,而專製其用,征伐進退,帥意而行,故變會及之文而曰『以』。
施於匹敵相用者,若伯主之命,則上行於下,非例所及也。
吳雖大國,順蔡侯之請,自將其眾,唯蔡侯之命,故亦言以吳子也。
傳例稱師,則諸不言師者,皆不用『以』為例也。
『以』之於言,所涉甚多。
劉、賈、許、潁既不守例為斷,又亦不能盡通諸『以』,唯雜取『晉人執季孫以歸』,『劉子、單子以王猛居於皇』,『尹氏毛伯以王子朝奔楚』,隨示『以』義數事而已。
又云,諸稱『以』,皆小以大,下以上,非其宜也。
尋案『晉侯以季孫歸』,又非下以上也,『荊以蔡侯歸』,亦非小以大也。」
寘桓公子雍於穀,易牙奉之以為魯援。
(雍本與孝公爭立,故使居穀以逼齊。
○寘,之豉反。
援,於眷反。)
○楚申公叔侯戍之。
(為二十八年楚子使申叔去穀張本。)
桓公之子七人,為七大夫於楚。
(言孝公不能撫公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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