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五】
又云:「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明知唯祭句龍,更無配祭之人。」
為鄭學者通之云:「是後稷與天,尊卑所別,不敢同天牲,句龍是上公之神,社是地祇之別,尊卑不盡縣絕,故云配同牲也。」
肅又難鄭云:「後稷配天,《孝經》言配天明夫,後稷不稱天也。
《祭法》及昭二十九年傳云:『句龍能平水土,故祀以為社。』
不云祀以配社,明知社即句龍也。
為鄭學者通之云:「後稷非能與天同,功唯尊祖配之,故云不得稱天。
句龍與天同功,故得云祀以為社,而得稱社也。」
肅又難云:「《春秋》說伐鼓於社責上公,不云責地祇,明社是上公也。
又《月令》『命民社』鄭注云:『社,后土也。』
《孝經》注云:『後稷,土也。
句龍為后土。』
鄭既云:『社,后土』,則句龍也。
是鄭自相違反。」
為鄭學者通之云:「伐鼓責上公者,以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以責上公言之。
句龍為后土之官,其地神亦名后土,故《左傳》云:『君戴皇天而履后土。』
地稱后土,與句龍稱后土名同而無異也。
鄭注云『后土』者,謂土神也,非謂句龍也。
故《中庸》云:『郊社之禮。』
注云:『社,祭地神。』
又《鼓人》云:『以靈鼓鼓社祭。』
注云:『社祭,祭地祇也。』
是社祭地祇也。」
其社稷制度,《白虎通》云:「天子之社,壇方五丈,諸侯半之。」
說者又云:「天子之社,封五色土為之,若諸侯受封,各割其方色土與之,則東方青,南方赤之類是也。」
上皆以黃土也。
其天子諸侯皆有二社者,《祭法》云:「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
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為立社曰侯社。」
是各有二社。
又各有勝國之社,故此云喪國之社屋之,是天子有之也。
案《春秋》亳社災,《公羊》云:「亡國之社,蓋揜之。
揜其上而柴其下。」
是魯有之也。
襄三十年《左傳》云:「鳥鳴於亳社。」
是宋有之也。
此是天子諸侯二社之義。
其所置之處,《小宗伯》云:「右社稷,左宗廟。」
鄭云:「庫門內、雉門外之左右。」
為群姓立社者,在庫門內之西,自為立者,在藉田之中。
其亡國之社,《穀梁傳》云:「亡國之社以為廟屏,戒。」
或在廟,或在庫門內之東。
則亳社在東也,故《左傳》云:「間於兩社,為公室輔。」
魯之外朝,在庫門之內,東有亳社,西有國社,朝廷執政之處。
故云間於兩社也。
其卿大夫以下,案《祭法》云:「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注云:「大夫不得特立社,與民族居,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
今時裡社是也。」
如鄭此言,則周之政法,百家以上得立社,其秦漢以來,雖非大夫,民二十五家以上則得立社,故云今之裡社。
又《鄭志》云:《月令》命民社謂秦社也。
自秦以下,民始得立社也。
其大夫以下所置社者,皆以土地所宜之木,則《論語》云「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故《大司徒》云「而樹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是也。
其天子大社之等,案《尚書》無逸篇曰:「大社唯松,東社唯柏,南社唯梓,西社唯栗,北社唯槐。」
其天子諸侯大夫等皆有社也。
故注《司徒》「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
田正則稷神也,田主尚然,故知天子諸侯社皆有稷,其亡國之社亦有稷。
故《士師》云:「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屍。」
是有稷也。
但亡國之社稷,故略之,用刑官為屍,則其祭餘社為屍,不用刑官也。
其社之祭,一歲有三:仲春命民社,一也;
《詩》云「以社以方」,謂秋祭,二也;
孟冬云大割祠於公社,是三也。
其社主用石,故鄭注《宗伯》云:「社之主蓋用石。」
案《條牒論》:稷壇在社壇西,俱北向,營並壇共門;
或曰在社壇北。
其用玉無文,不可強言,今禮用兩圭有邸。
《異義》:今《孝經說》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廣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為社。
古《左氏說》共工為后土,后土為社。
許君謹案亦曰:「《春秋》稱公社,今人謂社神為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
鄭駮之云:「社祭土而主陰氣,又云社者神地之道。
謂社神但言上公,失之矣。
今人亦謂雷曰雷公,天曰天公,豈上公也!」
《異義》:「稷神,今《孝經說》:稷者,五穀之長,穀眾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
古《左氏》說:列山氏之子曰柱,死祀以為稷,稷是田正,周棄亦為稷。
自商以來祀之。」
許君謹案:「禮緣生及死,故社稷人事之。
既祭稷,穀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
同《左氏》義。
鄭駁之云:「《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嶽、四瀆。
社稷之神,若是句龍、柱棄,不得先五嶽而食。
又引司徒五土名。
又引大司樂五變而致介物,及土示;
土示,五土之總神,即謂社也。
六樂於五地無原隰,而有土祇,則土祇與原隰同用樂也。
又引《詩•信南山》云:「畇畇原隰。」
下云:「黍稷或云。」
原隰生百穀,黍為之長。
然則稷者原隰之神,若達此義,不得以稷米祭稷為難。
○注「單出裡,皆往祭社於都鄙,二十五家為裡,畢」至「轂一乘」。
○正義曰:「單出裡,皆往祭社於都鄙」者,案《周禮》:「都鄙,公卿大夫采地,公卿大夫祭社,其裡之人皆往就祭。」
此據采地言之,故云「往祭社於都鄙。」
必知據采地者,以經云「唯社,丘乘」,「丘乘」是采地井田之制,故舉采地言焉。
其公邑之民,所屬酇鄙縣遂,有祭社之事,則亦往酇鄙中助之。
其六鄉之內,於祭酺,黨祭禜。
雖滿百家以上,不祭社也。
唯其州祭社,其所屬閭民祭社祭禜祭酺之時,亦皆往也。
但此文主於社,故特言社耳。
云「人則盡行,非徒羨也」者,案《周禮•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
則家一人之外,皆為羨也。
此云「人則盡行,非徒羨」,似羨外更有人者,若六鄉上劑致民,一人為正卒,又一人為羨卒,其餘為餘夫。
則據都鄙及六遂之外,羨卒外有餘夫,故云「非徒羨也」。
云「丘,十六井也」以下,皆《司馬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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