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6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史學●戰爭罪犯審判條例】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3-3-22 14:52: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戰爭罪犯審判條例

 

1946年10月24日國民政府公布「戰爭罪犯審判條例」,距離日本投降已逾一年。

 

本條例所定義之戰爭罪犯為非中華民國國籍軍人或非軍人,在1931年9月18日到1945年9月2日中日交戰期間,對於「中華民國或其人民」,有違反戰爭法規慣例,直接、間接施加暴行者,除此以外,凡有違反國際公法之戰爭行為者,亦在追訴之列。

 

在「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公布之前,中國對於戰爭結束前取得日本國籍的臺灣人民而有戰爭罪行者應如何處置的問題,各方解釋不一,致有肅奸單位以漢奸嫌疑罪對臺人有戰爭罪行者進行起訴者,1946年1月25日司法院院字第3078號解釋做出決定,臺灣人民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1946年9月10日司法行政部京電戰字第158號代電進一步指出,臺灣人民雖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但如戰爭期間基於敵國人民地位,應征召隨軍作戰或供職敵偽組織而有犯罪行為者,應依戰犯罪論處。

 

根據以上諸項解釋,法院逐一撤銷對臺人之漢奸指控,但對有戰爭罪行之嫌疑犯,仍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起訴。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911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5-2 16:53 , Processed in 0.234377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