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招贅婿】 臺灣傳統社會的一種變例婚姻。
傳統婚姻有兩種類型:一為明媒正娶的正式婚姻,又稱嫁娶婚,無須特別訂立婚約。
一為非明媒正娶的變例婚姻,常須立下婚約書,明文約定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又稱契約婚,包括招贅婚、招出婚、養媳以及蓄妾。
招贅婚有招婿、招夫之分,均為男進女家的入夫婚姻,主要是由女方添貼聘金,以換取男方為女家服勞務,並要求至少一子繼承女方宗祧,稱為抽豬母稅。
招婿的女子是未出嫁的閨女,招夫的女子是守寡的婦人。
招婿不限於親女,養女和養媳亦有行招婿婚之例。
尤其是養女,養家很少予以遣嫁,大多行招贅婚;
養媳則在無適當婚配男子時,也為之招贅。
贅婿或贅夫並未改姓,仍保持與生家同宗的血親關係。
贅婿也有夫權和扶養義務,但社會地位較低。
招贅婚中的女子,雖然不是下聘娶夫,在生家仍無宗祧資格,且需服從夫權,但其家庭地位卻高於一般正式嫁娶婚中的媳婦。
招贅雖常被以為恥辱,但在傳統社會一直盛行,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為了傳承宗祧,清代社會普遍重視男嗣,沒有生子之家,除了抱養養子,也為親女、養女或養媳招婿;
甚至有寡婦因夫家缺少男嗣,另行招夫以求生育男性子孫來繼承宗祧。
其次,農墾社會亟需勞動力,且招家因缺乏男性養老扶幼和管理家產,或寡婦喪夫之後無謀生能力,即行招贅婚。
再者,由於婚姻重聘,貧窮男子無力負擔,往往以入贅方式來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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