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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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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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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16:4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察軍慝,(慝,陰奸也。

 

視軍中有為慝者,則執之。

 

○慝,他得反。)

 

疏「察軍慝」

 

○釋曰:按莊二十五年《左氏傳》云:「惟正月朔,慝未作。」

 

彼以慝為陰氣,則此慝亦是陰奸也,欲陰私為奸,取此軍之事,往彼言之,故察而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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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17:2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環四方之故,(卻其以事謀來侵伐者,所謂折衝禦侮。)

 

疏注「卻其」至「禦侮」

 

○釋曰:此則訓環為卻,卻其以事謀來侵伐此國者也。

 

云「所謂折衝禦侮」者,謂彼國來衝,能折服之。

 

彼國來輕侮,能禦之。

 

故云折衝禦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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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18: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巡邦國,搏諜賊,(諜賊,反間為國賊。

 

○搏,音博,又房布反,劉音付。

 

諜,音牒。

 

間,間廁之間。)

 

疏注「諜賊」至「國賊」

 

○釋曰:云「巡邦國」者,謂巡諸侯邦之內,有諜賊,搏捉取之。

 

言「諜賊」者,謂間伺此國之善惡,諜諜然傳道之。

 

言「反間」者,謂間伺反於彼言之也。

 

此諜賊,即上軍慝之類,彼據邦國,故異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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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18:4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訟敵國,(敵國兵來,則往之與訟曲直,若齊國佐如師。)

 

疏注「敵國」至「如師」

 

○釋曰:云「若齊國佐」者,成公二年,晉伐齊,晉師至袁婁,齊侯使國佐致賂,晉人不可,曰:「必以蕭同叔子為質,而使齊之封內盡東其畝。」

 

對曰:「蕭同叔子非他,寡君之母也。

 

若以匹敵,則亦晉君之母也。

 

今吾子布大命於諸侯,而曰:『必質其母以為信。』

 

其若王命何?」

 

又曰: 「先生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下云:「今吾子疆理諸侯,而曰『盡東其畝』而已。

 

惟吾子戎車是利,無顧土宜,其無乃非先王之命也乎?」

 

晉於是退師,是訟敵國之事,故引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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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19: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揚軍旅,(為之威武以觀敵。

 

《詩》云:「維師尚父,時維鷹揚。」)

 

疏注「為之」至「鷹揚」

 

○釋曰:引《詩》者,《大雅•文王》詩。

 

言太公為大師,可尚可父。

 

武王伐紂之時,太公奮其威武,如鷹之揚擊,是揚威武之事,故引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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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19: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降圍邑。

 

(圍邑欲降者,受而降之。

 

《春秋傳》曰:「齊人降鄣。」

 

 

○降,戶江反,注同。

 

鄣,音章,劉諸讓反。)

 

疏注「圍邑」至「降鄣」

 

○釋曰:按《公羊傳》莊公三十年,秋七月,齊人降鄣。

 

鄣者何?

 

紀人之遺邑也。

 

是紀入齊之時不俱至,後乃降。

 

引之,證降是圍邑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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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0: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挈壺氏掌挈壺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

 

(鄭司農云:「挈壺以令軍井,謂為軍穿井,井成,挈壺縣其上,令軍中士眾皆望見,知此下有井。

 

壺所以盛飲,故以壺表井。

 

挈轡以令舍,亦縣轡於所當舍止之處,使軍望見,知當舍止於此。

 

轡所以駕舍,故以轡表舍。

 

挈畚以令糧,亦縣畚於所當稟假之處,令軍望見,知當稟假於此下也。

 

畚所以盛糧之器,故以畚表稟。

 

軍中人多,車騎雜會讙囂,號令不能相聞,故各以其物為表,省煩趨疾,於事便也。

 

○畚,音本。

 

為,於偽反,下為沃同。

 

縣,音玄,下皆同。

 

令,力呈反。

 

盛,音成,下同。

 

稟,彼錦反,劉方鴆反。

 

讙,呼端反。

 

囂,五高反,一音許驕反。

 

省,所景反。

 

便,螺麵反。)

 

疏「挈壺」至「令糧」

 

○釋曰:皆云「挈」者,謂結之於竿首挈挈然,故云挈也。

 

先鄭注具,不複疏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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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1: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凡軍事,縣壺以序聚橐;

 

凡喪,縣壺以代哭者。

 

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

 

(鄭司農云:「縣壺以為漏,以序聚橐,以次更聚擊橐備守也。」

 

玄謂擊 橐,兩木相敲,行夜時也。

 

代亦更也。

 

《禮》,未大斂,代哭。

 

以守壺者,為沃漏也。

 

以火守壺者,夜則□視刻數也。

 

分以日夜者,異晝夜漏也。

 

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間有長短焉。

 

大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

 

○橐,音托。

 

更,音庚,下同。

 

敲,苦交反,又苦教反。

 

行,下孟反。

 

共,如字。)

 

疏注「鄭司」至「八箭」

 

○釋曰:先鄭云「縣壺以為漏」者,謂縣壺於上,以水沃之,水漏下入器中,以沒刻為準法。

 

云「以序聚橐,以次更聚擊橐備守也」者,先鄭意持更人擊橐,「玄謂擊橐,兩木相敲,行夜時也」者,謂行夜者擊之。

 

按《脩閭氏》「掌比國中宿互橐」者,先鄭云:「橐,謂行夜擊 橐。」

 

《野蘆氏》云:「若有賓客,則令守塗地之人聚橐之」。

 

司農云:「聚擊橐以宿衛之也。」

 

彼二注後鄭皆從先鄭,及至此注不從先鄭者,以《野廬氏》無夜行者,宿人自擊,故後鄭從之。

 

此文與《脩閭氏》同有行夜者,故此不從先鄭宿者自擊之,是以《宮正》云「夕擊橐而比之」,注云:「行夜以比直宿者。」

 

先鄭云:「橐,戎守者所擊也。」

 

是亦為行夜者所擊也。

 

云「代亦更也,《禮》,未大斂,代哭」者,未殯已前,無問尊卑,皆哭不絕聲,小斂之後,乃更代而哭,亦使哭不絕聲。

 

大夫以官士親疏大哭,人君尊,又以壺為漏,分更相代。

 

云「分以日夜,異晝夜漏也」者,若冬至則晝短夜長,夏至則晝夜短,二分則晝夜等。

 

晝夜長短不同,須分之,故云異晝夜漏也。

 

云「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間有長短漏」者,馬氏云:「漏凡百刻,春秋分晝夜各五十刻。

 

冬至晝則四十刻,夜則六十刻。

 

夏至晝六十刻,夜四十刻。」

 

鄭注《堯典》云:「日中者,日見之漏與不見者齊。

 

日長者,日見之漏五十五刻,於四時最長也。

 

夜中者,日不見之漏與見者齊。

 

日短者,日見之漏四十五刻,於四時最短。」

 

此與馬義異。

 

以其馬云「春秋分晝夜五十刻」,據日見之漏。

 

若兼日未見、日沒後五刻,晝五十五刻,夜四十五刻。

 

若夏至晝六十刻,通日未見、日沒後五刻,則晝六十五刻,夜三十五刻。

 

一年通閏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四時之間,九日有餘校一刻為率。

 

云「大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者,此據漢法而言,則以器盛四十八箭,箭各百刻,以壺盛水,縣於箭上,節而下之水,水淹一刻則為一刻。

 

四十八箭者,蓋取倍二十四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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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1: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及冬,則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

 

(鄭司農云:「冬水凍,漏不下,故以火炊水,沸以沃之,謂沃漏也。」

 

○爨,七端反。)

 

疏注「鄭司」至「漏也」

 

○釋曰:沃如沃屍盥之沃,謂沸水稍熱,澆沃壺中使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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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2: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射人掌國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三公北麵,孤東麵,卿、大夫西麵。

 

其摯,三公執璧,孤執皮帛,卿執羔,大夫雁。

 

(位,將射,始入見君之位。

 

不言士者,此與諸侯之賓射,士不與也。

 

《燕禮》曰:「公升,即位於席西。

 

鄉小臣納卿大夫,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麵東上。

 

士位於西方,東麵北上。」

 

《大射》亦云。

 

則凡朝燕及射,臣見於君之禮同。

 

○見君,賢遍反,下同。

 

不與,音預。

 

鄉,許亮反。

 

朝燕,直遙反,下文及注皆同。)

 

疏「射人」至「夫雁」

 

○釋曰:三公特北麵者,君南麵答陽,臣之北麵答君,三公,臣中最尊,故屈之使北麵,答君之義。

 

孤東麵者,西方者賓位,以孤無職,尊而賓客之,故在西也。

 

卿大夫西麵者,以其皆有職,故在東,在東近君,居主位也。

 

○注「位將」至「禮同」

 

○釋曰:知位是「將射始入見君之位」者,此射人主論射事,大射,諸侯禮亦然,故知將射見君始入見君之位也。

 

云「不言士,此與諸侯之賓射,士不與也」者,無臣,祭無所擇,不得自大射,得與君大射,故《司裘》云大射不言士也。

 

按下文「士,犴侯二正」,則士得自行賓射,不得與君賓射矣。

 

引《燕禮》者,欲見天子諸侯朝、燕、射三者位同之義。

 

云「凡朝燕及射,臣見於君之禮同」者,以《儀禮》內,諸侯有燕朝及射朝,不見正朝。

 

《周禮》內,天子有射朝與正朝,不見燕朝。

 

諸侯射朝與燕朝位同,則天子燕朝亦與射朝位同。

 

則諸侯正朝亦與射朝位同。

 

是天子諸侯三朝各自同,故鄭引《儀禮》見天子諸侯互見為義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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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3: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諸侯在朝,則皆北麵,詔相其法。

 

(謂諸侯來朝而未歸,王與之射於朝者,皆北麵,從三公位,法其禮儀。)

 

疏「諸侯」至「其法」

 

○釋曰:按《司幾筵》云:「凡封國,命諸侯,大饗射,王立扆前,南鄉。」 《司服》云:

「享先公,饗、射則鷩冕。」

 

鄭注云:「饗、射,饗食賓客,與諸侯射也。」

 

此云王與之射。

 

言在朝當皮弁,又何得有扆,所以然者,彼二者據大射在學,故有著冕在扆之事。

 

此賓射在路門之外朝,故與彼異也。

 

○注「謂諸」至「禮儀」

 

○釋曰:云「從三公位」者,諸侯南麵之尊,故屈之從三公位也。

 

云「法其禮儀」者,謂在朝進退周旋拱揖之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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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4:0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若有國事,則掌其戒令,詔相其事,(謂王有祭祀之事,諸侯當助其薦獻者也。

 

戒令,告以齊與期。

 

○齊,側皆反。)

 

疏注「謂王」至「與期」

 

○釋曰:知國事是王有祭祀之事者,以其諸侯來朝未歸,而有戒令詔相之事,《大宗伯》祭事皆云「詔相」,故知是祭祀之事。

 

云「戒令,告以齊與期」者,齊謂散齊,期謂祭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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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4: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掌其治達。

 

(謂諸侯因與王射及助祭,而有所治受而達之於王。

 

王有命,又受而下之。

 

○治,直吏反。)

 

疏注「謂諸」至「下之」

 

○釋曰:如鄭注意,則治達之中,非直諸侯有治於王,王之有治,亦下達於諸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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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5: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以射法治射儀。

 

王以六耦射三侯,三獲三容,樂以《騶虞》,九節五正;

 

諸侯以四耦射二侯,二獲二容,樂以《貍首》,七節三正;

 

孤卿大夫以三耦射一侯,一獲一容,樂以《采蘋》,五節二正;

 

士以三耦射犴侯,一獲一容,樂以《采蘩》,五節二正。

 

(射法,王射之禮。

 

治射儀,謂肆之也。

 

鄭司農云:「三侯,熊、虎、豹也。

 

容者,乏也。

 

待獲者所蔽也。

 

九節,析羽九重,設於長杠也。

 

正,所射也。

 

《詩》云:『終日射侯,不出正兮。』

 

二侯,熊、豹也。

 

犴侯,犴者,獸名也。

 

有貙犴熊虎。」

 

玄謂三侯者,五正、三正、二正之侯也。

 

二侯者,三正、二正之侯也。

 

一侯者,二正而已。

 

此皆與賓射於朝之禮也。

 

《考工•梓人職》曰:「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

 

遠國,謂諸侯來朝者也。

 

五采之侯,即五正之侯也。

 

正之言正也,射者內誌正,則能中焉。

 

畫五正之侯,中朱,次白,次蒼,次黃,玄居外。

 

三正,損玄黃。

 

二正,去白蒼而畫以朱綠。

 

其外之廣,皆居侯中參分之一,中二尺。

 

今儒家云:「四尺曰正,二尺曰鵠,鵠乃用皮,其大如正。」

 

此說失之矣。

 

《大射禮》犴作幹,讀如「宜犴宜獄」之犴。

 

犴,胡犬也。

 

士與士射則以犴皮飾侯,下大夫也。

 

大夫以上與賓射,節侯以云氣,用采各如其正。

 

九節、七節、五節者,奏樂以為射節之差。

 

言節者,容侯道之數也。

 

《樂記》曰:「明乎其節之誌,不失其事,則功成而德行立。」

 

 

○射三侯,食亦反,下及注「射侯」、「所射」、「射牲」、「射豕」皆同。

 

三獲,如字,劉胡伯反。

 

五正,音征,下及注同。

 

犴,五旦反,劉音雁,注同。

 

肆之,劉餘二反,一音四。

 

九重,直龍反。

 

杠,音江。

 

貙,劬誅反,下同。

 

言正,音政,下「誌正」、「大射正」同。

 

能中,丁仲反,下文注 「射中」、「中侯」同。

 

去白,起呂反,下「去撲」同。

 

廣,古曠反。

 

鵠,古毒反。

 

下大夫,戶嫁反,「下天子」同。

 

以上,時掌反,下「上曰」、「以上」同。

 

行,下孟反。)

 

疏注「射法」至「行立」

 

○釋曰:此則賓射在朝之儀。

 

言「射法,王射之禮」者,此經兼有諸侯臣各在家與賓客射法,各自有官掌之,射人但作法與之耳。

 

首云「射法」者,是射人所掌王射之禮,言「王射」,以別諸侯已下之射也。

 

云「治射,儀謂肆之也」者,言「治」,則非是王射之語,謂若《大宗伯》云「治其大禮」,皆是習禮法,故鄭云「肆之」,肆則習也。

 

先鄭云「三侯,虎熊豹」,後鄭不從。

 

云「容者,乏也」者,此言容,《儀禮•大射》、《鄉射》之等云乏,故云容者乏也。

 

言容者,據唱獲者容身於其中,據人而言。

 

云乏者,矢至此乏極不過,據矢而說也。

 

云「九節,析羽九重,設於長杠也」 者,若是析羽九重設於長杠,即是獲旌,當與三獲三容相依,何得輒在《騶虞》之下?

 

既在《騶虞》詩下,明是歌之樂節,故後鄭不從也。

 

云「二侯,熊豹也」者,後鄭亦不從也。

 

云「犴侯,犴者,獸名也,獸有貙犴熊虎」者,此皆獸類,故舉言之也。

 

玄謂「三侯者,五正、三正、二正之侯也」者,大射、賓射侯數同,皆約《大射》云「大侯九十,糝侯七十,犴侯五十」而言。

 

云「二侯者,三正、二正之侯也」者,謂七十、五十弓者也。

 

云「一侯者,二正而已」者,據大夫士同一侯,二正,五十弓而已。

 

云「此皆與賓射於朝之禮也」者,按《鄉射記》云:「於境,則虎中,龍旃。」

 

謂諸侯賓射之禮。

 

彼又云:「唯君有射國中,其餘臣則否。」

 

注云:「臣不習武事於君側。」

 

則臣皆不得在國射。

 

若然,在朝賓射,唯有天子,而云「此皆與賓射於朝之禮」者,謂諸侯已下,賓射在已朝,不謂於天子朝行此賓射之禮也。

 

云「《考工•梓人職》曰:『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已下至「五正之侯也」,引之者,破先鄭以此五正之侯為虎、熊、豹。

 

但《梓人》有三等侯,云「張皮而棲鵠」,及《司裘》云「虎侯、熊侯、豹侯」,皆大射之侯也。

 

《梓人》又云:「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及此五正之等,皆賓射之侯也。

 

《梓人》又云:「張獸侯,則王以息燕」,及《鄉射記》云「天子熊侯,白質」之等,皆燕射之侯也。

 

三射各有其侯,而先鄭以皮侯釋正侯,非也。

 

云「正之言正也,射者內誌正則能中焉」者,此意取義於《射義》,《司裘》注更有一釋,正為鳥名解之也。

 

云「畫五正之侯,中朱」已下皆以相剋為次。

 

向南為首,故先畫朱。

 

知三正去玄黃、二正朱綠者,皆依《聘禮記》繅藉而言。

 

三采者,朱白蒼。

 

二采者,朱綠也。

 

云「其外之廣,皆居侯中參分之一」者,此亦約《梓人》云「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彼據大射之侯;

 

若賓射之侯,亦當參分其廣,正居一焉。

 

九十步者侯中丈八尺,七十步者侯中丈四尺,五十步者侯中一丈也。

 

云「今儒家云:『四尺曰正,二尺曰鵠,鵠乃用皮,其大如正。』

 

此說失之矣」者,賓射,射正。

 

大射,射鵠。

 

儒家以正、鵠為一解,故鄭破之云「鵠乃用皮,其大如正」,不得為一,故云此說失之矣。

 

云「《大射禮》犴作幹」者,見《大射》經作幹侯,彼注亦破從犴。

 

云「讀如『宜犴宜獄』之犴」者,此讀與彼音同。

 

云「犴,胡犬也」者,謂胡地之野犬。

 

云「士與士射則以犴皮飾侯,下大夫也。

 

大夫以上與賓射,飾侯以云氣」,知義如此者,此賓射,正用二采,而言犴侯,明於兩畔以犴皮飾之,故得犴侯之名。

 

知大夫已上用云氣者,《鄉射記》云「凡畫者丹質」,注云:「賓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畫云氣於側以為飾,必先以丹采其地。」

 

是賓射,大夫已上皆畫云氣。

 

其大射之侯兩畔飾以皮,故鄭直言賓射、燕射。

 

云「用采各如其正」者,其側之飾采之數,各如正之多少也。

 

云「九節、七節、五節者,奏樂以為射節之差」者,九節者五節先以聽,七節者三節先以聽,五節者一節先以聽。

 

尊者先聽多,卑者少為差,皆留四節以乘矢拾發。

 

云「言節者,容侯道之數」者,謂若九節者侯道九十弓,七節者侯道七十弓,五節者侯道五十弓也。

 

云「《樂記》曰:『明乎其節之誌,不失其事,則功成德行立』」者,證侯道遠近亦為節也。

 

此《射義》文,云《樂記》者,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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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6: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若王大射,則以貍步張三侯。

 

(鄭司農云:「貍步,謂一舉足為一步,於今為半步。」

 

玄謂貍,善搏者也,行則止而擬度焉,其發必獲,是以量侯道法之也。

 

侯道者,各以弓為度。

 

九節者九十弓,七節者七十弓,五節者五十弓。

 

弓之下製長六尺。

 

《大射禮》曰「大侯九十,參七十,幹五十」是也。

 

三侯者,司裘所共虎侯、熊侯、豹侯也。

 

列國之君大射亦張三侯,數與天子同。

 

大侯,熊侯也。

 

參讀為糝。

 

糝,雜也。

 

雜者,豹鵠而糜飾,下天子大夫。

 

○搏,音博,劉音付。

 

擬,又作儗,同。

 

度,待洛反。

 

參,讀為糝,素感反。

 

幹五,與犴同,五旦反。)

 

疏注「鄭司」至「大夫」

 

○釋曰:此射人主賓射兼主大射之事,故為大射張侯也。

 

先鄭云「貍步,謂一舉足為一步,於今為半步」者,此言於射張侯義無取,故後鄭不從,是以後鄭為「貍,善搏物」解之。

 

云「侯道者,各以弓為度,九節者九十弓」以下者,按《鄉射記》:「鄉侯五十弓,弓二寸以為侯中。」

 

彼據鄉射之侯一侯五十弓者而言。

 

若大射三侯,云九十、七十、五十,亦是據弓為數。

 

弓之上製六尺六寸,中製六尺三寸,下製六尺。

 

六尺與步相應,故鄭連引《大射》三侯,以義相會。

 

諸侯三侯,用物雖不與天子同,侯道則同,但天子侯道無文,約同諸侯,故更引《司裘》天子三侯以會之,諸侯糝侯知「豹鵠而麋飾」者,以《司裘》云「諸侯熊侯、豹侯,卿大夫麋侯」,畿外不得約如天子,近侯已用犴,則大侯不得用虎侯。

 

明大侯用畿內諸侯熊侯為之,其中豹侯、麋侯,則諸侯兼此二侯乃稱糝。

 

豹尊於麋,明以豹麋為鵠,以麋為飾耳。

 

不純用豹麋者,下天子大夫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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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7:0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王射,則令去侯,立於後,以矢行告,卒,令取矢。

 

(鄭司農云:「射人主令人去侯所而立於後也。

 

以矢行告,射人主以矢行高下左右告於王也。

 

《大射禮》曰:『大射正立於公後,以矢行告於公,下曰留,上曰揚,左右曰方。』

 

杜子春說以矢行告,告白射事於王,王則執矢也。

 

杜子春說不與《禮經》合,疑非是也。

 

卒令取矢,謂射卒,射人令當取矢者使取矢也。」

 

玄謂令去侯者,命負侯者去侯也。

 

《鄉射》曰:「司馬命獲者執旌以負侯。」

 

 

○卒,子恤反,注同。)

 

疏「王射」至「取矢」

 

○釋曰:此文承賓射大射之下,則王射射人皆令去侯立於後,以矢行告,卒,令取矢。

 

○注「鄭司」至「負侯」

 

○釋曰:先鄭云「射人主令人去侯所」者,不辨其去侯之人,故後鄭增成其義。

 

其負侯之人是服不氏也。

 

又引《鄉射》,直云司馬命負侯,不言官者,大夫士家無服不氏,家臣為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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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7: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天子射人無其事,故引《大射》之等為證也。

 

祭侯,則為位。

 

(祭侯,獻服不,服不以祭侯。

 

為位,為服不受獻之位也。

 

《大射》曰:「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麵拜受爵。」)

 

疏注「祭侯」至「受爵」

 

○釋曰:按《大射禮》,使服不氏負侯,將祭侯之時,先設位於侯西北,北麵,服不氏於位受得獻訖,乃於侯所北麵祭侯,故引《大射》受獻之位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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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8: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與大史數射中,(射中,數射者中侯之算也。

 

《大射》曰:「司射適階西,釋弓,去撲,襲,進,由中東立於中南,北麵視算。」

 

○數,所主反,注同。

 

撲,普蔔反,劉方遘反,《說文》父豆反。)

 

疏注「射中」至「視算」

 

○釋曰:數算,大史數之,射人但視之耳,故引《大射》為證。

 

大射,諸侯禮謂之司射,天子謂之射人。

 

司射恆執張弓搢撲,但令將視數薄,故適階西,釋去弓,並去撲,向於階西,襲,乃適中南,北麵視數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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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8:4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佐司馬治射正。

 

(射正,射之法儀也。)

 

疏注「射正」至「儀也」

 

○釋曰:射之威儀,乃是禮之正,故名射儀為射正也。

 

司馬所主射儀,謂若命去侯,命取矢乘矢之等,皆當佐之。

 

言「治」者,亦謂預習之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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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3:29:1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


祭祀,則讚射牲,相孤卿大夫之法儀。

 

(烝嚐之禮有射豕者。

 

《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今立秋有貙劉云。

 

○貙,劉力朱反,一音如字。)

 

疏注「蒸嚐」至「劉云「」

 

○釋曰:鄭知「烝嚐之禮有射豕」者,據乎《烝嚐》禮而知。

 

云「《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者,據祭天之時,牲則犢也。

 

若然,宗廟之祭,秋冬則射之,春夏否也。

 

祭天則四時常射,天尊故也。

 

是以司弓矢共王射牲之弓矢,此射人讚射牲也。

 

諸侯已下則不射。

 

《楚語》云「劉羊擊豕」而已。

 

云「今立秋有貙劉云」者,漢時苑中有貙劉,即《爾雅》「貙似貍」,「劉,殺也」。

 

云立秋貙殺物,引之者,證烝嚐在秋,有射牲順時氣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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