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有償契約】 有償契約者,乃當事人雙方約定互負有對價之給付義務,從而雙方相互發生有對價關係之給付,即為有償契約成立之要件。
有償契約與雙務契約表面上相似,實有不同。
有償契約之重點在給付,雙務契約之重點在負擔債務,雙務契約必為有償契約,而有償契約非必為雙務契約,例如約定付利息之消費借貸,即為有償的片務契約。
依民法第四七五條規定,貸與人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交付,消費借貸即生效,貸與人並不負擔債務,故非雙務契約。
在學理上,有償契約又可分為實定契約與射倖契約。
實定契約者,當事人一方所為之給付,相當於他方對其所為之給付,法國民法第一一○四條所稱之「實定」(Commutatif),即此之意,一般有償契約即為實定契約。
射倖契約者,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依偶然機會而決定給付之契約,如保險契約、賭博契約等,即法國民法第一九六四條所規定之射倖契約(ContratsAleatoires),此種契約與公序良俗相背而無效。
區別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之實益,在於買賣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買賣之規定(民法三四七條);
債權人撤銷權之行使,因有償或無償契約而不同(民法二四四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訂立純獲利益之無償契約(民法七十七條)等等皆是。
(姚淇清)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