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授法】 Didactic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講授法是教育方法論之一,研究教學的科學與藝術。
其內容包含:教學目的與目標的決定、教學的原則、教學內容的選擇安排與組織、教學方法與技巧、教學活動的設計、教學效果的調查與反省、學生成就的評定等。
西方哲學家如柏拉圖(Plato)也曾論及教學,但真正重視講授法者仍以康門紐斯(J.A.Comenius,1592~1670)為先驅。
康氏重視自然的方法,著重由內而外的發展與學習。
在〔大教授學〕(TheGreatDidactic)一書中,強調使用視覺幫助及借感覺來學習,重直觀經驗。
並提出科學教授法原則,強調知識的實用性及順乎自然循序漸進的教學。
其後盧梭提出重視兒童天性的看法,促使教師教學時了解並尊重學生本性。
十九世紀影響歐美教學活動至鉅的德國教育學者赫爾巴特(J.F.Herbart),於其一八三五年的〔教育學綱要〕中,提出以教學理論為主的教育學理論體系。
赫爾巴特的教學觀念,著重於將完整的知識,以有系統且正確的方法授予學生,使學生形成概念,並養成良好行為。
因此他提出的教學方法,傾向教學技巧,而這些技巧的實用性,則建立於心理學理論。
赫爾巴特提出了四段教學法。
隨後由席勒及萊因等人加以修改成五段教學法。
在此之前裴斯泰洛齊(JohannHeinrichPestalozzi,1746~1827),亦曾主張三段教學法:直觀、思慮、應用。
就神學中講授法指神學知識傳授的一種重要方法,強調以口頭演講方式教導學生,與(教義)問答教學法(Catechism)不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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