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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教育科學部(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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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5 00:28: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聯邦教育科學部(德國)

 

FederalMinistryofEducationandScience(German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德國聯邦教育科學部為聯邦教育行政機關,掌理法定的聯邦教育行政事務。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FederalRepublicofGermany)於一九四九年制頒基本法,其中並未列舉任何教育行政權力給聯邦政府,教育行政權限完全屬於各邦所有;

 

故當時所建立的聯邦政府沒有設置教育行政部門,只由內政部及外交部兼理有關的文教事務,如蒐集或報導教育資訊及辦理國際文教交流事宜等。

 

直至一九六九年修正聯邦基本法時,才賦予聯邦政府若干教育權限,而於是年開始設立教育科學部掌理增訂的聯邦教育事務。

 

德國因採聯邦制,且教育的主權在各邦,故聯邦教育部的職權相當有限。

 

根據〔聯邦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教育科學部的職權如下:1.監督各邦執行聯邦制定的高等教育通則:依規定聯邦政府有制定高等教育通則(generalprinciples)的原則立法權。

 

此法經聯邦國會制定之後,教育科學部有責任監督各邦執行。

 

2.與各邦聯合辦理高等教育機構及其附設醫院之興建:依規定,聯邦必要時得與各邦聯合辦理高等教育機構及大學附設醫院(universityclinics)的擴建或新建,並負擔其所需經費的半數。

 

3.與各邦合作研訂教育及科學研究計畫:依規定聯邦得與各邦基於彼此之協議,共同進行教育計畫之擬定,或進行科學研究(scientificresearch)機構與方案的促進。

 

合作費用之分攤方式,由彼此的協議規定之。

 

4.監督教育與訓練補助規則的執行:依規定聯邦有制定教育與訓練補助規則(regulationofeducationalandtraininggrants)的共有立法權,以促進教育與訓練之發展。

 

此等補助法律經聯邦國會通過之後,教育科學部應予執行或監督各邦執行之。

 

5.監督職業訓練法之執行:依規定聯邦教育科學部為職業訓練的聯邦主管機關,因此國會所通過的職業訓練法即由該部監督各邦執行,以促進職業訓練的推展,提升國民的職業能力水準。

 

聯邦教育科學部設部長一人,綜理部務,由聯邦總理提請總統任命;

 

設有政務及常務次長各一人,以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其下分科辦事,分設下列四司:1.第一司:又稱中央司,掌理總務及一般行政事項,如預算、人事、組織、法則、資料處理、國際合作、接待等。

 

2.第二司:掌理教育政策及一般教育事項,如教育政策之研擬、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協調、教育研究實驗之規劃協調等。

 

3.第三司:掌理職業教育訓練事項,如職業教育之促進、職業訓練法規、職業訓練機構之組織、職業訓練規程、職業教育之研究、職業教育資訊等。

 

4.第四司:掌理高等教育及科學研究相關事項,如高等教育通則、高等教育機構及大學醫院之擴充與新建、科學或學術政策之研擬及促進等。

 

聯邦教育科學部亦有若干諮詢審議機構供其諮詢,其中較重要的有科學審議會(ScienceCouncil)、聯邦職業訓練委員會與聯邦及各邦教育計畫委員會(Federal-StateCommissionforEducationalPlanning)等,分別供該部就科學學術、職業訓練及教育計畫方面之諮詢。

 

茲將聯邦教育科學部的組織圖示如下圖所示。

 

資料來源:謝文全,教育行政制度比較研究(高雄:復文圖書出版社,民國73),頁417。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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