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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六 律四條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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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 10:57: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六 律四條621

 

【律四條】 凡肺痿病,多不渴。

 

以其不渴,漫然不用生津之藥,任其肺日枯燥,醫之罪也。

 

以其不渴,恣膽用燥熱之藥,勢必不救,罪加等也。

 

凡治肺痿病,淹淹不振,如魯哀朝,雖孔聖不討三家 竊,但扶天常,植人紀,嘿維宗社耳。

 

故行峻法,大驅涎沫,圖速效,反速斃,醫之罪也。

 

凡治肺癰病,須與肺痿分頭異治。

 

肺癰為實,肺痿為虛;肺癰為陽實,肺痿為陰虛;陽實始宜散邪,次宜下氣。

 

陰虛宜補胃津,兼潤肺燥。

 

若不分辨而誤治,醫殺之也。

 

凡治肺癰病,以清肺熱,救肺氣,俾其肺葉不致焦腐,其金乃生。

 

故清一分肺熱,即存一分肺氣。

 

而清熱必須滌其壅塞,分殺其勢於大腸,令濁穢膿血,日漸下移為妙。

 

若但清解其上,不引之下出,醫之罪也。

 

甚有惡其下利奔迫,而急止之,罪加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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