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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台秘要 卷十九 灸用火善惡補寫法一首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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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7 15:58: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外台秘要 卷十九 灸用火善惡補寫法一首474

 

張仲景云︰四肢者,身之支乾也,其氣系於五臟六腑,其分度淺薄,灸之不欲過多,須依經數也,過謂余病則宜依之。

 

若腳氣不得拘此例,風毒灸之務欲多也,依此經數,則卒難愈疾。

 

《小品》論灸有八木火。

 

《明堂》論灸有補瀉之法。

 

若能依之,應有道理。

 

八木之火∶凡灸用松本火則難愈,柏木火則瘡多汁,橘木火則傷皮,桑木火則肉枯,棗木火則髓消,竹木火則傷筋,多壯則筋縱,枳木火則陷脈潰,榆木火則傷骨,多壯則骨枯。

 

凡八木之火,皆不可用也。

 

火用陽燧之火,其次用壗? 坐A天陰則用槐木之火。

 

陽燧是以火珠向日下,以艾於下承之,便得火也。

 

壗? A以此石擊賓鐵即火出,仍以極爛榆木承之即得,亦用艾取之,此是匈奴取火法,今胡人猶爾。

 

灸有補瀉者,《甲乙經》云∶用灸補者,無吹其火,須自滅也。

 

以灸瀉者,疾吹其火,拊其艾,須其火滅也。

 

此言以口炊艾炷令疾滅,即是瀉也。

 

不吹聽自滅者,即補也。

 

《小品》又云∶黃帝曰∶灸不過三分,是謂從穴,此言作艾炷,欲令根下闊三分也。

 

若減此,則不覆孔穴,不中經脈,火氣不行,不能除病也。

 

若江南、嶺南寒氣既少,當二分為准,燧小不得減一分半也。

 

嬰兒以意減之。

 

凡灸瘡得膿增壞,其病乃出,瘡不壞則病不除矣。

 

《甲乙經》云∶灸不發者,灸故履底熨之,三日既發也。

 

甚宜解此。

 

又近有蘇恭善醫此疾,馳名於上京,顯譽於下邑,撰《腳氣方》卷,論方則信為指南,敘灸亦未成膠柱。

 

乃云毒氣如賊出,何必要在大門,腹背手足皆須灸也。

 

愚謂灸痛風毒所攻腹,則引賊入室,如何令賊出門,特宜知之,不可輕脫。

 

若手指疾悶,灸無妨也。

 

(出第一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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