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釋例】
執諸侯例第三十九
僖五年冬,晉人執虞公。
傳曰:晉侯復假道於虞,以伐虢。
師還,館於虞,遂襲虞,滅之,執虞公及其大夫井伯。
故書曰晉人執虞公,罪虞,且言易也。
十九年春王三月,宋人執滕子嬰齊。
夏六月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
傳曰: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於次睢之社,欲以屬東夷。
司馬子魚曰:今一會而虐二國之君,又用諸淫昬之鬼,將以求覇,不亦難乎?
得死為幸。
二十一年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盂,執宋公以伐宋。
冬十有二月癸丑,公會諸侯盟於薄,釋宋公。
傳曰:春,宋人為鹿上之盟,以求諸侯於楚。
楚人許之。
秋,諸侯會宋公於盂。
子魚曰:禍其在此乎?
君欲已甚,其何以堪之?
於是楚執宋公以伐宋。
冬,會於薄,以釋之。
二十八年春二月丙午,晉侯執曹伯,畀宋人。
傳曰:晉侯圍曹。
丙午,入曹。
數之以其不用僖負覉,而乘軒者三百人也。
且曰獻狀執曹伯,而分曹衛之田,以畀宋人。
冬,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
傳曰:衛侯與元咺訟,衛侯不勝,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寘諸深室。
成九年秋七月,晉人執鄭伯。
傳曰:秋,鄭伯如晉。
晉人討其貳於楚也,執諸銅鞮。
十五年春王二月,晉人執曹伯,歸於京師。
十三年傳曰:秋,負芻殺其太子而自立也。
諸侯乃請討之。
晉人以其役之勞,請俟他年。
十五年傳曰:春,會於戚,討曹成公,執而歸諸京師。
書曰晉侯執曹伯,不及其民也。
傳例曰:凡君不道於其民,諸侯討而執之,則曰某人執某侯,不然則否。
襄十六年春二月,晉人執莒子、邾子以歸。
傳曰:春,會於溴梁,命歸侵田。
以我故,執邾宣公、莒犁比公,且曰通齊楚之使。
十九年春王正月,晉人執邾子。
傳曰:盟於督揚,曰:大母侵小。
執邾悼公,以其伐我故。
昭四年夏,楚人執徐子。
傳曰:六月丙午,楚子合諸侯於申。
徐子,呉出也,以為貳焉,故執諸申。
哀四年春王二月,宋人執小邾子。
夏,晉人執戎蠻子赤,歸於楚。
傳曰:單浮餘圍蠻氏。
蠻氏潰。
蠻子赤奔晉隂地。
司馬起豐、析與狄戎以臨上雒。
士蔑請諸趙孟。
趙孟曰:晉國未寧,安能惡於楚?
必速與之。
士蔑乃致九州之戎,將裂田以與蠻子而城之,且將為之卜。
蠻子聽卜。
遂執之,與其五大夫以畀楚師於三戸。
釋例曰:諸侯不道於其民,諸侯討而執之,則曰某人執某。
諸侯見執者,以身在罪賤之地,書名與否非例所加,故但言執某侯也。
天生蒸民而樹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
若乃肆惡於民,上人懐怨讟,諸侯致討,則稱某人執某侯,衆討之文也。
不然則否,謂諸侯雖身犯不義,而惡不及民,則不稱人以執之。
晉人執曹伯是也。
虞公昧於貨賄,貪以自亡,國非其國,臣非其臣,晉人取之,若執一夫,故稱人以執,而不言晉滅,罪虞且言易也。
凡諸侯無加民之惡而稱人以執,皆時之赴告,欲重其罪以加民為辭。
國史承之,以書之於策,而簡牘之記具存,夫子因示虛實。
故左傳隨實而著其本末,以明其得失也。
滕子、鄫子皆稱人見執,宋欲重二國之罪,故以不道見赴,或名或不名,從所告之文也。
傳具載子魚之辭,以虐二國之君見義,明非罪也。
宋襄志於好古,貪於為善,而不知其節,先為鹿上之會,見其易而不慮其難,遂有覇心,召諸侯,於是諸侯與之好會,因執以伐宋,不稱人以執者,罪不加民也。
不稱國者,總見衆國諸侯同志也。
傳稱楚執宋公以伐宋者,言宋公所因亡也。
晉許執戎蠻子以送,於是深恥諱之,故稱人以告,欲云蠻子無道於民。
執諸侯,當歸於京師,而或以歸,或歸於諸侯,皆失其所,從實而顯之,義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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