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於在其南,南順,實獸於其上,東首。
(順猶從也。於之制,如今大木輿矣。上有四周,下無足。獸,臘也。)
[疏]『於在』至『東首』。
註『順猶』至『臘也』。
釋曰:下篇云《少牢》:『牲北首東上,司馬羊,司士擊豕,宗人告備,方退。』
不言獸,《少牢》五鼎,明有獸可知。
不言之者,已有二牲,略其小者,故不言之也。
案《士虞》記:『陳牲於廟門外,北首西上。』
鄭註云:『言牲,臘在其中。
西上,變吉。』
此亦其西,北首東足,與彼文同。
彼云變吉者,彼牲云北首西上,明臘亦北首可知。
此實獸於上東首,不與牲相統,故云變吉。
云『於之制,如今大木輿矣,上有四周,下無足』者,鄭舉漢法,以曉古諸禮。
《禮記》及此《儀禮》而言於者,以無足解之。
云『獸,臘也』者,特牲鼎有豕、魚、臘,案《周禮。臘人》鄭註云:『小物全乾為臘。』
故知豕云牲,魚,水物,云獸是臘可知。
牲在其西,北首,東足。
(其西,於西也。東足者,尚右也。牲不用於,以其生。)
[疏]註『其西』至『其生』。
釋曰:豕不可牽之,縛其足,陳於門外,首北,出於東,其足寢其左。
以其周人尚右,將祭故也。
云『牲不用於,以其生』者,對臘死用於而言之。
設洗於阼階東南,壺禁在西序,豆、籩、在東房,南上。
幾、席、兩敦在西堂。
(東房,房中之東,當夾北。西堂,西夾室之前近南耳。)
[疏]註『東房』至『南耳』。
釋曰:大夫士直有東房、西室,若言房則東房矣。
故《士冠禮》:『陳服於房中西墉下,東領北上。』
不言東。
又《昏禮》『側尊С醴於房中』,亦不言東。
如此之類,皆不言東。
以其直有一房,不嫌非東房,故不言東。
今此經特言『東房』,明房內近東邊,故云東房也。
夾室半以南為之,以壁外相望,則當夾北也。
又與《少牢》籩豆所陳相反,《少牢》近於西方,此經則房中之東也。
言『當夾北』者,以其夾室在房近南東,故云『房中之東當夾北』也。
云『西堂,西夾之前近南耳』者,案《爾雅》註:『夾室,前堂謂之相。』
此在西堂,在西相,故云西夾之前近南也。
主人及子姓、兄弟即位於門東,如初。
(初,筮位也。)
賓及眾賓即位於門西,東面北上。
(不象如初者,以宰在而宗人祝不在。)
[疏]註『不象』至『不在』。
釋曰:云『不象如初』者,此決上經主人及子姓兄弟即位於門東,如初筮位。
今賓及眾賓者即是前者有司群吏執事,當言如初,不言者,以宰前筮時在門東,贊主人辭。
今宰在門西,同行,又宗人祝離位,賓西北,東面南上,異於筮位時,故不言如初也。
宗人、祝立於賓西北,東面南上。
(事彌至,位彌異。宗人祝,於祭宜近廟。)
[疏]註『事彌』至『位彌異』。
釋曰:云『事彌至』者,謂祭事彌至。
『位彌異』者,謂宗人祝近門,離本位,故云位彌異。
主人再拜,賓答再拜,三拜眾賓,眾賓答再拜。
(眾賓再拜者,士賤,旅之得備禮也。)
[疏]註『眾賓』至『禮也』釋曰:云『旅之得備禮』者,謂眾賓無問多少,總三拜之。
旅,眾也,眾賓共得三拜,故云旅之也。
眾賓再拜者,士賤,眾賓得備禮。
案《有司徹》:『主人降,南面拜眾賓於門東。
三拜眾賓,門東北面,皆答一拜。』
註云:『言三拜者,眾賓賤,旅之也。
眾賓一拜,賤也。
卿大夫尊,賓賤,純臣也。』
經云皆答一拜,明人人從上至下,皆一一獨答拜,以其純臣故也。
所以不再拜者,避國公故也。
此士賓莫問多少,皆得一時再拜者,以其士賤,眾賓得備禮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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