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 「空氣污染防制」是為維持或改善空氣品質,降低空氣中污染物的濃度,藉以保護國民身體健康與降低環境負荷而進行的工作。
空氣污染是由於外來的因素使空氣中含有污染物質,改變了原有的空氣組成,因而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
由於其具有傳輸特性,也因此較其他污染傳播的範圍更為迅速、廣泛。
空氣污染的來源除了自然因素,例如火山爆發或森林大火等之外,主要來自人為活動。
空氣品質惡化,除了直接與污染源分布有關之外,亦與地理位置、氣候條件及人口密度有密切的關聯。
現行法規對污染源來源可概分為:(一)移動性污然源:因本身移動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如汽、機車排放;
(二)固定性污染源:如工廠煙囪或逸散性排放。
空氣污染防制即針對此兩類,進行源頭減量及總量管制。
臺灣最早對於空氣汙染防制的工作,可追溯至早期生煤管制,當時由地方政府行政管制,進行空氣污染防制。
政府於1975年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法」,並歷經六次修正,包括排放標準、空氣品質標準訂定、到「空氣污染防制費」的開徵及總量管制制度的建立等。
在固定污染源方面,行政院環保署透過各類管制標準及經濟誘因等措施,鼓勵業主主動進行污染防制改善及污染減量的工作。
此外,針對移動性污染源,則對油品改善以及汽、柴油車及機車進行管制。
1987年開始,環保署推動無鉛汽油的使用,並於2000年全面禁止含鉛汽油的供應(2006年空氣中鉛濃度降至0.05μg/m3,以1989年為基準下降約達九成),並於2005年起,強制規範使用0.5%以下的低硫燃油,以降低硫氧化物排放。
自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後,空氣污染指標(PSI)大於100的日數比率,已由1994年的7.0%,降至2010年的1.44%,歷年各空氣污染物濃度,皆普遍顯示改善的趨勢。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