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樓主: 我本善良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泰泉鄉禮】

 關閉 [複製鏈接]
21#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45:01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二


慶吊贈遺(凡五條)

一曰同約有吉事,則慶之。

 

冠子、生子、預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

 

婚禮雖曰不賀,然禮有曰賀娶妻者,蓋但以物助其賓客之費而已。

 

有兇事,則吊之。

 

喪葬水火之類,每家只家長一人與同約者俱往,其書問亦如之。

 

若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吊者不相接,則其次者當之。

 

二曰凡慶禮,如常儀。

 

有贈物用幣帛酒食果實之類,眾議量力定數,多不過二三千,少至一二百。

 

如情分厚薄不同,則從其厚薄。

 

或其家力有不足,則同約為之藉助器用及為營幹。

 

三曰凡吊禮,聞其初喪(聞同約喪),未易服,則率同約者深衣而往哭吊之。

 

凡吊尊者,則為首者致辭而旅拜。

 

敵者以下,則不拜。

 

主人拜,則答之。

 

少者以下,則扶之。

 

不識生者則不弔,不識死者則不哭。

 

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

 

主人既成服,則相率素巾素襴衫素帶(皆以白生紗絹為之),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

 

死者是敵者以上,則拜而奠;

 

以下,則奠而不拜。

 

主人不易服,則亦不易服。

 

主人不哭,則亦不哭。

 

情重則雖主人不變不哭,亦變而哭之。

 

賻儀用錢帛,眾議其數,如慶禮。

 

及葬,又相率致賵。

 

俟發引,則素服而送之。

 

賵如賻禮。

 

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為之幹事。

 

及卒哭,及小祥,及大祥,皆常服吊之。

 

四曰凡喪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俟弔客,弔客亦不可受。

 

五曰凡聞所知之喪,或遠不能往,則遣使致奠。

 

就外次,衣吊服,再拜而送之。

 

惟至親篤友為然。

 

過期年,則不哭。

 

情重則哭其墓。

 

右禮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

 

有期日者,為之期日。

 

當糾集者,督其違慢。

 

凡不如約者,以告於約正而詰之,且書於籍。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2#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46:16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二


患難相恤 

患難之事

一曰水火。

 

小則使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二曰盜賊。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為告之官司。

 

其家貧,則為之助出募賞。

 

三曰疾病。

 

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為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疾之費。

 

四曰死喪。

 

闕人則助其幹辦,乏財則賻贈借貸。

 

五曰孤弱。

 

孤遺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為區處,稽其出納,或聞於官司,或擇人教之,及為之求婚姻。

 

貧者協力濟之,無令失所。

 

若有侵欺之者,眾人力為之辦理。

 

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毋令陷於不義。

 

六曰誣枉。

 

有為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為言之。

 

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為解之。

 

或其家困而失所者,眾共以財濟之。

 

七曰貧乏。

 

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

 

右患難相恤之事。

 

凡有當救恤者,其家告於約長。

 

急則同約之近者為之告。

 

約正命直月遍告之,且為之糾集而程督之。

 

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仆皆有無相假。

 

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則不必借。

 

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論如犯約之過,書於籍。

 

鄰裏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

 

或不能救助,則為之告於同約而謀之。

 

有能如此者,則亦書其善於籍,以告鄉人。

 

以上四條,本出朱子損益《藍田呂氏鄉約》。

 

今取瓊山邱氏《儀節》以通於今,而又為約儀如左方。

 

凡預約者,月朔皆會。

 

朔日有故,則前期三日別定一日。

 

直月報會者。

 

將會,則先一日灑掃裏社,設香案,立戒諭牌於其上。

 

若春秋二仲月,改用祭社日,以便行禮。

 

或社未建,設先聖神位於鄉校正堂,以便行禮。

 

直月率錢具食,入約人眾,毎一人不過一十文;

 

人少則隨宜増之,毋過五十文。

 

孟月朔具果酒三行,飯食一會。

 

余月則去酒果。

 

或直設飯,或米粉麵食亦可。

 

會日,夙興,約正、約副、直月先率宗族,皆衣冠俟於鄉校。

 

同約者如其服而至。

 

有故,則先一日使人告於直月。

 

同約之家子弟及在鄉校童生雖未能入籍,亦許隨眾序拜。

 

未能序拜,亦許侍立觀禮,但不與飲食之會。

 

或別率錢略設點心別處。

 

裏社鳴鼓三通,約眾既集,以齒為序,立於門外,東向,北上。

 

約正以下西向,南上。

 

教讀不與。

 

約正與齒最尊者正相向揖迎入門,至庭中,北面皆再拜行禮。

 

以約正與約副、直月三人列於左,以次而東。

 

約眾尊者、長者列於右,以次而西。

 

少者、幼者從尊者、長者之後。

 

社祝立於香案之東,贊:鞠躬;

 

拜,興;

 

拜,興;

 

平身。

 

約正升堂上香,降,與在位者皆再拜。

 

社祝贊:詣香案前。

 

約正升自阼階上香,降。

 

贊:鞠躬;

 

拜,興;

 

拜,興;

 

平身。

 

乃誓於神。

 

社祝抗聲以誓,約正以下皆跪聽應命。

 

畢,皆再拜,乃出。

 

社祝揚言曰:約正某等敢率同約者誓於裏社之神,自今以後,凡我同約之人,祗奉戒諭,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裏,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

 

遵行《四禮條件》,毋背鄉約,齊心合德,同歸於善。

 

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

 

眾答曰: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

 

社祝贊:俯伏,興;

 

拜,興;

 

拜,興;

 

平身。

 

詣鄉校,俟於外次。

 

約正以下皆東向立,教讀出迎,西向立,與約正三揖。

 

約正以下三讓,乃入。

 

教讀、約正三揖,三讓,升堂。

 

同約者皆從之。

 

教讀升自阼階,約正以下及同約者升自西階。

 

若無裏社,則教讀迎入,誓於先聖,如前儀。

 

皆北面立。

 

約正揖教讀,東上,南面立。

 

教讀就位。

 

皆再拜。

 

教讀立於位,約正少進,西向立。

 

約副、直月、社祝次其右,少退。

 

直月引尊者東向南上,長者西向南上。

 

皆以約正之年推之,後仿此。

 

西向者,其位在約正之右少進。

 

餘人如故。

 

若鄉校正堂設神位,則以北面為尊。

 

序次如前儀。

 

約正再拜。

 

凡在位者皆再拜。

 

此拜尊者,社祝不必贊禮。

 

後仿此。

 

尊者受禮如儀。

 

惟以約正之年為受禮之節。

 

若約正是尊者,則長者以下皆如少者儀,可以類推。

 

退北壁下,南面東上立。

 

直月引長者東面,如初禮,退則立於尊者之西,東上。

 

此拜長者。

 

拜時惟尊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長者東向南上,約正與在位者皆再拜。

 

稍長者答拜,退立於西序,東向,北上。

 

此拜稍長者。

 

拜時尊者、長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少者東面北上,拜約正。

 

約正答之。

 

稍少者退立於稍長者之南,直月以次引少者東北向,西北上,拜約正。

 

約正受禮如儀。

 

拜者復位。

 

又引幼者,亦如之。

 

既畢,揖,各就次。

 

同列來講禮者,拜於西序,如初。

 

以上禮,若冬日晷短,或從簡便,惟東西序齒,相向再拜。

 

頃之,約正揖就坐。

 

教讀正坐,稍東南向。

 

約正坐堂東南向。

 

約中年最尊者坐堂西南向。

 

約副、直月次約正之東南向,西上。

 

社祝次之。

 

餘人以齒為序,東西相向,以北為上。

 

若有異爵者,則坐於尊者之西南向,東上。

 

若鄉校正堂設神位,則以南為上。

 

異爵者東北向,西上。

 

直月抗聲讀約一過,教讀推說其意。

 

未達者,許其質問。

 

於是約中有善者,眾推之;

 

有過者,直月糾之。

 

約正詢其實狀於眾,無異辭,乃命直月書之。

 

能行四禮者,亦附於善籍。

 

違者附於過籍。

 

直月遂讀記善籍曰:某能為某善,能改某過,能行四禮。

 

使人人若此,風俗焉有不厚?

 

凡我同約,當取以為法。

 

或能使其族人為某善,改某過,行四禮,則易其辭。

 

善者興,直月亦興,揖善者。

 

善者對曰:某實無所有,乃勞過獎,敢不加勉!

 

約正帥同約者北面序立,再拜。

 

善者退居末位,答拜。

 

或酌酒,則先善者。

 

善者向尊、長三讓,乃飲。

 

復位。

 

命執事者以記過籍遍呈在坐,各默觀一過,三犯不改,待他日誓於裏社,鳴鼓罰之,毋得輒揚其過。

 

過者不服,聽其出籍。

 

有大惡,則言於有司懲之。

 

既畢,乃食。

 

食畢,少休,復會於堂上。

 

鳴講鼓說書,若歌詩,或習禮射。

 

皆以鐘鼓為節。

 

教讀說書一章,或講切要故事,皆鳴鼓三聲。

 

若童生歌詩習冠昏祭三禮,及習鄉射禮,皆鐘以宣之,鼓以節之,以聳眾觀聽。

 

講論從容書丹而退。

 

講論須有益之事,毋得喧競失儀,言非所宜言,及揚人過惡。

 

違者,直月糾而書之。

 

事既畢,於入約籍中姓名各押字於其下,謂之書丹。

 

書丹畢,教讀送至大門之外,揖讓而退。

 

凡約正、約副正本如士大夫立教、明倫、敬身,以為鄉人取法。

 

出入道路,見者拱立,避路致敬,毋得狎侮淩犯,違者直月糾而書之。

 

若能化行一鄉,有司延至後堂,待以殊禮,為特設位,帥各鄉約正、約副拜之。

 

仍用花紅羊酒旌獎,遇例先給與冠帶。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3#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47:54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三


凡在城四隅大館統各社學,以施鄉校之教。

 

子弟年八歲至十有四者,皆入學。

 

約正、約副書為一籍。

 

父兄縱容不肯送學者有罰。

 

有司毎考送儒學肄業,非由社學者不與。

 

凡在城坊廂、在鄉屯堡,毎一社立一社學,俱設於閭巷民居聚處,不必拘定道裏,須擇寬大地基建之。

 

其制:前為大門,大門之左為東塾,右為西塾,中為館堂,後為寢。

 

環之以垣。

 

已經拆毀淫祠寺觀改建者,約正丈量界至,畫圖送官。

 

若有名無實,有司查出治罪。

 

先年十一月,約正、約副沿門選擇俊秀子弟,其有殘疾及猥劣者勿強。

 

多則百餘名,少則三四十名。

 

俱序其年齒、住居、父兄、籍貫、以某為戶,書為一籍。

 

惟娼優隸卒之家不與。

 

若縱容驕惰、不肯送學者,罰之,書於過籍。

 

皆直月掌之。

 

一應事宜,照《教民榜》行。

 

有司官吏、裏甲人等毋得幹與攪擾。

 

眾共推擇學行兼備而端重有威者,送有司考選,以為教讀。

 

約正率錢具禮,於正月望後擇日開學。

 

預期,遣人賫書聘之。

 

屆期,乃躬迎之。

 

約正率錢,凡有子弟願入學者,人各不過五十文,多則紗一疋,侑以羊酒,少則布一疋,侑以鵝酒。

 

書式曰:「鄉侍生某姓名頓首啟碩德某先生道丈執事:側聞先生學行純懿,裏閈欽仰之日久矣。

 

古者士大夫居鄉則推尊以為父師,子弟從之遊,而孝弟忠信之俗興焉。

 

茲某擇某月日,敢以鄉校教事見屈。

 

蓋欲一鄉童蒙觀感,弗納於邪,啟其聰明,養之以正,他日成人,克遵名教,是大有造於某也。

 

倘不遐棄,則某榮幸之至。

 

敬因執事者以聞。

 

某年月日,某再拜啟。

 

」擇子弟能供事者賫赴其家,再拜敬請。

 

教讀固辭。

 

復再拜以請。

 

俟諾,乃復命。

 

除在城大館外,俱用儒士,不許罷閑吏役及非儒流出身之官或丁憂生員及因行止有虧黜退者。

 

其四方流寓於此者,蹤跡無常,恐或梗化,尤當精擇。

 

屆期,約正會各父兄躬詣其家,再拜迎之。

 

退,乃各盛服候於社學門外,諸生候而前至門,讓主人入而右,教讀入而左。

 

至階,讓主人升自東階,教讀升自西階。

 

至堂,讓主人東向,教讀西向,行再拜禮。

 

師席南向。

 

主人各前布席。

 

席定,諸生行四拜禮,以次獻茶具飯。

 

畢,辭而退,就館,入便室。

 

若有司備禮延聘在城大館,亦令附近鄉約約正帥各父兄主其事。

 

直月於前一日,列諸生長少之序掛於門內東西兩壁。

 

質明,生徒至,依序立於兩階下。

 

約正、約副入,與教讀誓戒,社祝致辭。

 

出,乃就坐開館。

 

館堂設先聖位。

 

約正、約副入,與教讀上香,行四拜禮。

 

畢,社祝抗聲致辭曰:「凡預此會者,以孝弟忠信為本。

 

其不順於父母,不友於兄弟,不睦於宗族,不誠於朋友,言行相反,文過遂非者,不在此位。

 

」教讀拱手應曰:「諾。

 

」社祝復抗聲致辭曰:「凡預此會者,以立教、明倫、敬身為本。

 

其聞善不相告,聞惡不相警,禮俗不相交,患難不相恤,陽善陰惡,二三其德者,不在此位。

 

」約正、約副皆拱手應曰:「諾。

 

謹受教。

 

」相與揖遜而出。

 

俟先生就坐,諸生以次執事贊禮,乃升堂侍教。

 

其未冠者,從俗總角。

 

已冠者,平頭巾,服絹布,青圓領,或直領,不許用紵絲紗羅及違制服色。

 

出入不許騶從輿馬。

 

侍於先生,雖富貴,冬毋爐,夏毋扇,坐毋用腳凳。

 

坐必依齒序。

 

若有貴賤相遠者,亦當更處,以存大體。

 

若先生起居及客至,俱一體執事。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49:1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15 18:51 編輯

泰泉鄉禮 卷第三


施教以六行、六事、六藝而日敬敷之,一曰早學,二曰午學,三曰晚學。

 

約眾日輪篤實老成者二人,平旦坐左右塾,以序出入。

 

食後復至,日夕亦如之。

 

六行:一曰孝,二曰弟,三曰謹,四曰信,五曰愛眾,六曰親仁。

 

六事:一曰灑,二曰掃,三曰應,四曰對,五曰進,六曰退。

 

六藝:一曰禮,二曰樂,三曰射,四曰禦,五曰書,六曰數。

 

俱詳見《小學古訓》。

 

平旦施早學之教,誦書,正句讀。

 

凡館堂設云板,平旦,教讀出就位,擊云板三聲。

 

生入立兩階下,點灑掃,先以序入。

 

其餘軒舍,以役人代之。

 

灑掃畢,復降階立原位。

 

觀其執事恭謹者錄之,怠忽者教而責之。

 

次輪贊禮者二人,先升堂,正揖,分班立先生之前。

 

唱:「序立。

 

」諸生以序兩班升堂正立。

 

唱:「揖。

 

」分班圜揖。

 

就位。

 

靜聲端立良久,以觀德容。

 

命執事者擊云板命坐,以次序坐,務使從容嚴靜。

 

良久,命擊云板,命十人一班,依齒序出就先生位前,正立,量其少長,以《小學古訓》直白教之,使力行於身。

 

如曰君子,便教之曰:能學成好人便為君子,不學成好人便為小人。

 

如曰舒遲,便教之曰:一行一動,不須急遽輕佻,務要從容和緩。

 

其溫凊定省之類,亦教之曰:汝果能如此,以禮待汝。

 

不能如此,痛責不恕。

 

他如職分所能知能行者,皆仿此。

 

令其口誦,以上口為節。

 

乃命復位誦讀。

 

務貴熟不貴多。

 

如資性能記千字以上者,只讀六七百字,不得盡其聰明。

 

年小者,只教一二句而止,勿強其多記。

 

或用《孝經》、《三字經》,不許先用《千字文》、《百家姓》、《幼學詩》、《神童酒詩》、《吏家文移》等書。

 

以次讀《大學》、《中庸》、《論語》、《孟子》,然後治經。

 

句讀少差,必一一正之。

 

退食,擊云板,各以班出揖而退。

 

出館後,察其有疾行先長及傲慢鄉裏者,責而教之。

 

食後施午學之教,歌詩或書數。

 

凡復午學,升堂如平旦儀。

 

就位立聽云板命坐。

 

不必作對句。

 

用顏魯公字體點畫,照《洪武正韻》楷書《詩經。

 

鹿鳴》、《菁莪》、《關睢》、《四牡》、《伐木》、《棠棣》、《蓼莪》、《采繁》、《采蘋》、《南山有臺》、《緇衣》、《淇奧》、《抑》諸篇有關系可歌者,各一篇。

 

或古體律詩絕句情性正、音律和者,各二篇。

 

毋得用金榜富貴等語。

 

亦十人一班。

 

教以六書法,如象形、諧聲之類。

 

若年小,則教以認字,必先其易者,或書早學口誦者示之。

 

各寫仿書顏字一章。

 

令端坐直筆正書,務寬緩整肅而有壯氣。

 

其有傾敧粗弱者,責而教之。

 

先生品評既畢,領回,就位將所書《風》、《雅》及古體律詩絕句或正音,或越吟,各讀成誦。

 

退食,擊云板,如早學儀。

 

自後五日一次歌詩,免寫字,令善歌者為倡,與眾同歌。

 

既成聲,毎班十人歌於先生之前,用鐘鼓。

 

其餘簫笙琴瑟之類,以漸教而和之。

 

未升歌者,俱端坐靜聽。

 

歌畢者復位。

 

其聲容溫雅和平者賞之。

 

如躁俗悲淫者,責而教之。

 

或五日一次學算數,亦免寫字。

 

年稍長者,教以九章算法。

 

年小者,以四方上下、自一至十、或自甲至癸、或自子至亥等數授之。

 

日夕施晚學之教,溫書習禮儀。

 

凡復晚學,如儀。

 

就位,良久,擊云板,命習禮。

 

毎班十人,出先生位前,東西向立。

 

東先出位,北面立,長東少西,揖,再拜,?

 

復位。

 

西揖拜如儀。

 

退。

 

先生坐觀其容體恭敬舒遲者賞之,鄙倍者責而教之。

 

如有善拜揖者,免習。

 

仍教以子事父母禮,如定省之類。

 

習禮畢,各就位溫習早學所讀書。

 

自後五日一次,教以朱子《小學》及《日記故事》內古人嘉言善行一段,如黃香扇枕、陸績懷橘之類,直白說之,令其靜默諦聽。

 

抵暮,擊云板,直日者徹先生書席,如儀揖退。

 

諸生夜歸,仍在燈下講誦當日所教,即以所教之事事親事長、處事接物。

 

先生與各父兄常常訪察,如有徒能講誦不能力行者,責而教之。

 

若冠禮、昏禮、祭禮、射禮、鄉飲酒禮、士相見禮、投壺禮,皆用采色繪於壁,為圖指示之。

 

諸生若有過失,師友隨事規正,毋使終陷於惡。

 

諸生過失小者,為師者宜端坐相對,終日不與之語,以冀其改乃止。

 

若居家得罪父兄骨肉,或出外得罪鄉黨朋友,或自己所為有失,即當直告於先生朋友,求知己過,不宜以不善之禍自害其身。

 

毎月朔望,先一日晚,設先聖牌位香案。

 

質明,教讀帥諸生行禮。

 

畢,乃放假。

 

教以靜坐。

 

月終,類查逃學者姓名,具帖聞於直月。

 

朔望拜先聖畢,徹神位。

 

拜先生,分班相拜而退。

 

是日放假。

 

教之靜坐,以求放心。

 

若遇鄉約會日,拜畢,仍留供事,用次日放假。

 

或於放假日演習諸禮,或聽審音樂,或仿釋奠之樂以舞《勺》,或做幹戚之制以舞《象》,務養其耳目血脈,使溫醇恭敬,不至拘迫。

 

彼必樂於聽從,而無嬉戲逃避之事。

 

若四時之祭及高曾祖考忌日,預期給假。

 

若無故而逃學一次,罰誦書二百遍;

 

二次,加樸撻,罰紙十張;

 

三次,撻罰如前,仍罰其父兄。

 

其有好酒博奕、逸遊驕縱者,不帥教而悖逆非毀及幹犯彛倫者,重治之;

 

不改,則送有司問罪。

 

在城丁多有暇者,以是為常。

 

鄉村務農丁少,照例毎年十月初開學,臘月終罷。

 

各父兄務隆待師之禮。

 

歲晚罷館,父兄帥子拜送,各申待師之敬。

 

四時無事不許輕至社學,求師請對。

 

其束修務從俗加厚。

 

在城大館官給銀二十兩,有司以禮待送。

 

在鄉則約正等率各父兄出谷及菜錢。

 

若待之不以禮及有始無終者,必罰。

 

為師者崇四術以教諸生,鄉約會日,則舉行焉。

 

一曰書。

 

凡社學,置簽筒。

 

鄉約會日,講書一章,須有關風化者。

 

先生講畢,抽簽,諸生以次出講。

 

俱用正音。

 

約眾端坐拱聽,毋得詰問譏笑。

 

若講《小學》、《日記故事》,亦如之。

 

若律令、《大誥》、《教民榜》,則許諸人請益。

 

二曰詩。

 

三曰禮。

 

凡社學,置文公《家禮》,禮器、祭器,如三加緇布等冠,香案、祝版、酒註、杯盤之類,並楷書《四禮條約》揭於壁。

 

鄉約會日、行冠昏等禮畢,許各父兄質問,教讀逐一講解。

 

喪禮難習,有喪來問者,宜考究示之。

 

四曰樂。

 

凡社學,置樂器,備八音,略如釋奠之數。

 

鄉約會日。

 

或擊魯薛鼓之半以習投壺;

 

或擊魯薛鼓之全以習射儀;

 

或習彈琴;

 

或習吹笙;

 

或審音於言,如宮舌居中、商口開張之類;

 

或審音於聽,如凡聽宮如牛鳴竇中,凡聽商如離群羊之類;

 

或調聲詩以比琴瑟,或講究律呂大指。

 

皆可。

 

如有年長不習舉業、願來學樂歌詩者,許與諸生同事。

 

凡諸生有善者,直月書於善籍父兄名下,待祭社,會鄉老約眾共以三物推舉之:一曰性行,二曰經義,三曰才能。

 

有司取入儒學,則具以名聞。

 

中選多者,免為師之人雜泛差徭,生員則優以廩膳。

 

既入儒學而以學荒行虧見黜者,罪其師。

 

右件出明道程子《文集》、東萊呂氏《學規》及見行禮部學政,參用崑山魏氏、泰和歐陽氏社學條約而潤色之。

 

倘肯遵行,必能正風俗,得賢才,而唐虞三代之治因可復也。

 

在城大館器用,有司宜各措辦。

 

若閭巷荒僻,不能盡如制者,亦宜竊取其意,務行於鄉,使風化有所禆益。

 

教讀任一鄉風化,與約正等公選於眾,推年高有德者,毎裏一人,類送在城四隅大館,轉聞有司,點作該圖鄉老,使專一在鄉聽訟管倉。

 

別無可推,則約正、約副內一人為之。

 

又選其次者一二十人為眾鄉老。

 

開館之日,楷書《諭俗》六條、《勸民》二事及《四禮條件》,皆正句讀,使之傳寫,各分投勸諭,深山窮谷必至,務多方以化導之。

 

諭俗六條:一曰教子弟以興禮義,二曰禁火化以厚人倫,三曰辟異端以崇正道,四曰敦樸儉以保家業,五曰息爭訟以免刑罪,六曰化愚頑以息盜賊。

 

勸民二事:一曰勸農,二曰勸孝。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5#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52: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15 18:55 編輯

泰泉鄉禮 卷第三


諭俗文

某府州縣某處社學為諭俗事:遵奉欽差巡撫、巡按、分守分巡提學道各上司明文,除遵依外,竊以人才之賢否系於風俗,風俗之美惡在於漸摩。

 

近見得本省系古南越,地稱鄒魯,民雜華夷,文獻固有源流,淫邪尚當洗滌。

 

與其治於為惡之後,不若化於未惡之先。

 

況民秉彛,本乎天性,好善惡惡,皆出自然。

 

奈何閭閻有便安之習,教化無切實之功,相染為風,遂成弊俗。

 

茍不曉諭丁寧,何以轉移變化?

 

上司深愛爾民,做好人,幹好事,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裏,教訓子孫,守本分業,為太平民,不犯刑條,何等快活!

 

不致禍敗,何等安康!

 

今乃愚信邪奸好訟,強淩弱,眾暴寡,淫侈耗財,放縱敗家,傷倫亂俗,有傷風教。

 

今上司欽奉勅諭,興復民間社學,訓教童蒙,以為育才之本。

 

其民間一切故弊有礙勅例教法者,悉行禁約區處。

 

合先曉諭汝四民,毋得有違。

 

違者送官問罪,定不敢恕。

 

所有諭目禁約,開示於後。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53:49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三


教弟子以興禮義

民生有欲,非教不善。

 

方今聖明在上,禮樂大興,茲欲一道德,同風俗,必當後刑罰,先教化。

 

然學有大小始終,今社學之設,所以正其始於先。

 

於是教以大人之學,斯可成其終於後。

 

凡為父兄者,如有子弟年六七歲至十四歲未冠者,俱要送入社學。

 

社學之教,不專於念書對句,務要教其愛親敬長、隆師親友,習禮樂,養性情,守教法,禁遊逸,遠玩好,戒驕縱。

 

如此教之,斯可變化氣質,為大學之基本。

 

今人空教子弟念書對對,念得對得,固是子弟聰明,但不知子弟情性何如,氣質何如,事親何如,交友何如。

 

手不執灑掃之事,身不習趨事之勞,耳不聞正樂,目不見正禮,隨子弟自家資質做去,多有率意妄行、習與性成、惡人同歸者也。

 

至於入大學之時,氣習已深,不復自知其非,所以陷於一偏而不能有成者眾矣。

 

其間有能成者,亦資質之美而已。

 

故聖人有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不如丘之好學也。

 

」立學之後,不論文武貧富之家,皆一體遵依《社學教條》,毋得違悖。

 

一,立學之後,汝四民如有能從教化,樸實尚義,好詩好禮,善處彛倫,能和鄉裏,篤教子孫,足為一鄉敬信者,許裏中老而有德者告於社學之師,訪問得實,書於揚善簿內,以待上司查考,以禮褒勸。

 

一,父兄如有故違不送子弟入社學者,上司定行提問坐罪。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7#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56:31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三


禁火化以厚人倫

孝順父母,是我太祖高皇帝親口教詔汝民第一件好事。

 

父母當初生我,愛我如金玉,痛我如肺肝,子一有病,祈天禱地,問蔔求醫,廢寢忘飡,惟恐子身不安。

 

子或湯爛火傷,即撫胸涕淚。

 

愛子之心,人人如此。

 

為人子者,以父母愛我痛我之心去愛痛父母,何患不能孝順乎?

 

今於父母生時觸怒得罪,可殺可剮,父母死日即火燒路棄,可痛可傷。

 

此固久安之陋習,亦由有等師巫謬彰邪說,惑亂民心,以西天為極樂,火化為歸仙。

 

不知西天是夷鬼之地,父母何居?

 

火化乃炮烙之刑,父母何罪?

 

不思愛痛深恩,顧乃以讎報德,既煎熬其骨肉,必飄散其神魂。

 

日後雖有思親之時,祭之不享,哀之無益,禽獸同歸,天人共怒,家道兇亡,子孫衰替,皆本於此。

 

自今以後,切須聽我教誨,生時盡心孝順,死後隨力葬埋。

 

葬者藏也,欲人不得見也。

 

貧者穴土藏棺,存禮而已。

 

不許輕信風水禍福之說,及興發某房之說,停藏父母至數十年不葬,以致屍棺暴露,鴉飡狗食,傷害天和,變生瘟疫,惜哉痛哉!

 

曉諭明白,聽者省之。

 

一,民間有義舉助喪及周恤患難孤幼者,裏人當報於社學師,書於簿內,待上司查賞褒勸。

 

一,未葬者,限一月葬畢。

 

違者裏甲鄰人族長呈送本縣問罪。

 

如過限不呈,上司訪出,一體治罪。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8#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57:37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三


辟異端以崇正道

禁止師巫邪術,律有明條。

 

今有等愚民,自稱師長、火居、道士及師公、師婆、聖子之類,大開壇場,假畫地獄,私造科書,偽傳佛曲,揺惑四民,交通婦女。

 

或燒香而施茶,或降神而跳鬼。

 

修齋則動費銀錢,設醮必喧騰閭巷。

 

暗損民財,明違國法。

 

甚至妖言怪術,蠱毒采生,興鬼道以亂皇風,奪民心以妨正教。

 

弊固成於舊習,法實在所難容。

 

爾等愚昧小民,不知死生有命,富貴在天,且如師巫之家,亦有災禍病死,既是敬奉鬼神,何以不能救護?

 

士夫之家不祀外鬼邪神,多有富貴福壽,若說求神可以祈福免禍,則貧者盡死,富者長生,此理甚明,人所易曉。

 

今我皇上一新政化,大啟文風,淫祠既毀,邪術當除。

 

汝四民合行遵守,庶人祭先祖之禮,毋得因仍弊習,取罪招刑。

 

一、禁約之後,師長、火居、道士、師公、師婆、聖子、尼姑及無牒僧道各項邪術人等,各赴府縣自首,各歸原籍,別求生理買賣。

 

故違者,上司定行拿問如律。

 

一、民家只許奉祀祖宗神主,如有私自奉祀外神、隱藏邪術者,上司訪出問罪,決不輕恕。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9#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58:46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三


敦樸儉以保家業

夫四民之家,有千金之產者,有一金之產者。

 

奢者以千金而不足,儉者以一金而有餘。

 

何也?

 

奢者勉強隨人,妄用無節,口好肥,身好懶,驕淫奸盜由此而至,所以雖有千金,亦必至於窮困。

 

儉者隨分守己,節用省事,減嗜欲,務勤儉,循理避禍,不至喪敗,所以一金之家,反能長久而不困窮。

 

今之四民,毎毎聘禮則虛張儀物,嫁女則多耀奩妝,設酒則將無作有,鬥勝則借假為真,只取一時好看,不思日後有無,此愚偽之俗,禍敗之機也。

 

何不反奢從儉,以圖長久受用,不致眼下窮忙!

 

古人云:人能咬得菜根,則百事可做。

 

此言極有理。

 

願爾民思之念之,無貽僭侈之罪。

 

一、頒行《四禮條件》,各宜遵行。

 

違者許人告首,送上司治罪。

 

一、民間酒店賣酒,假以賣酒為名,實乃淫人取利,大傷風化。

 

違者上司定行訪拿治罪。

 

一、服色居室,婚喪祭葬,有違國朝禮制者,送官治罪。

 

一、為父兄者,有宴會,如元宵俗節,皆不許用淫樂琵琶、三弦喉管、番笛等音,以導引子弟未萌之欲,致乖正教。

 

違者拿送上司治罪。

 

其習琴瑟笙簫古樂器者聽。

 

一、不許造唱淫曲,搬演歷代帝王,訕謗古今。

 

違者上司定行拿問。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0#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59:50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三


息爭訟以免刑罪

近來風俗多好詞訟,其故何也?

 

民不被教,喪失良心故也。

 

陰險詭詐是殺身之藥,貪利害人是斬身之刀,強梁者不得好死,教唆者到底傷身。

 

賭博淫行者,終身破敗。

 

剛忿不忍者,多致官司。

 

今特與爾民約:凡有父子兄弟夫婦不相親睦,及爭財異業以至飲酒博奕、打鄰罵裏、教唆賭博、姦淫盜惡、謀為不善、打點誆騙等項,以毎月朔望兩日相會裏人於裏社中,有過失者許自陳說,或族長鄰人陳說。

 

如小事有不平者,眾人勸戒處置。

 

事關大惡者,眾人明言責救。

 

如有不從,擇老者數人同至其家責勸。

 

如再不從,許地方鄰人同族長赴各該衙門呈治。

 

如有互相容隱、不行勸責呈治者,事發之日,拿送上司治罪。

 

一、裏中如有能改過自新、變惡為善以循禮教者,許裏中老而有德者告於社學之師,訪問的實,書於改過簿內,以待上司查賞。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1#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00:54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三


化愚頑以息盜賊

近來各處地方,往往為盜,刦掠良民。

 

方今上司留心教化,爾民切宜體悉。

 

且為盜一事,未必盡是爾民之罪,亦由平日養之無道,教之無術,禮義不聞,良心喪失,田疇旱潦而不知,賦役繁苛而不恤,饑寒迫身,不顧廉恥,但求一時之活,不顧後日之誅。

 

於是惡染鄉閭,財動親戚。

 

強者得利,富者坐分。

 

善者無依,弱者必死。

 

遂成大盜,流毒四方。

 

其間弊病,難以悉舉。

 

今爾民於無事之時,善心有時發見,即當自家思量:我如此做賊,固不勞耕作,不煩稅役,可以足食足衣。

 

且歷觀昔時為盜之家,今尚有幾家得存不至絕滅者乎?

 

況且如今聖明在上,天下太平,何不乘時歸化?

 

萬一不然,未免家散人亡。

 

縱使逃去別方,亦是一生百死,肉膏草野,骨餧狗豬,終為無祀之鬼。

 

父母妻子奔亡,祖宗產業丟棄。

 

到此時節,計拙心回,要做好人,亦做不得,豈不恨哉!

 

若爾民自謂實有勇力,死亦不怕,此便是至愚至蠢者也。

 

千日殺人,一朝必敗,豈有做賊而能長久者乎?

 

今吾深惜爾民樂於禍敗而不思求活,所以誠心直說,明白曉諭,使爾民從此向化,做個好人,取些安樂福壽,豈不好過殺人為盜、東逃西避、終遭刑戮者乎?

 

一、上司欽奉詔書,有能遵體各歸原籍耕種者,許爾自來聽教,上司即與爾立社定鄉約,使爾各安生理。

 

曉諭之後,如有能先來聽教者,上司定行重賞。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2#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02:06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三


勸農文

某府州縣某處社學為勸農事:遵奉欽差巡撫、巡按、分守、分巡、提學道各上司明文,除遵依外,竊以民生之本在食,足食之本在農。

 

農不力,則不足以養。

 

養不贍,則不足以教。

 

故先王之教其民也,因天地之性,順人物之生,分土受田,統之以鄉州黨族閭裏,而導之以孝友睦婣任恤。

 

故行不出倫理之外,士不出畎畝之間。

 

《漢書》曰:「餘子遣入序室。

 

」所謂餘子者,父在則子余,兄在則弟余。

 

故天下生員,皆名弟子,其職在入孝出弟,而所以教之者,在稼穡出作入息之期。

 

後世分教養為二,故一登講堂,永恥民事。

 

有父兄荷蓑笠而子弟衣輕裘,見達官貴人,雖惡人必竦然起敬,見胼手胝足,雖至親而赧然愧之者。

 

是雖冠服如士人,其孝友之實,曾不如塗之人矣。

 

見奉禮部學政勘合,凡入學生員,必求子弟曾知稼穡、有孝弟實行者取之,仍查篤實父老,以耕讀為事者,量加賞勞,以廣子弟孝友務本之心。

 

至於興修水利以便農民,招徠流民以闢土地,責令有司著實舉行,違者治罪。

 

為此,誠恐鄉民不知勤務農業,理合先行勸諭。

 

今錄朱文公勸農條目,開具於後:一、大凡秋間收成之後,須趁冬月以前,便將戶下所有田段一例犁翻,凍冷酥脆。

 

至正月以後,更多著遍數,節次犁杷,然後布種。

 

自然四泥深熟,土肉肥厚,種禾易長,盛水難幹。

 

一、耕田之後,春間須是揀選肥好田段,多用糞壤拌和種子種出秧苗。

 

其造糞壤,亦須秋冬無事之時預先剗取土面草根,曬曝燒灰,旋用大糞拌和入種子在內,然後撒種。

 

一、秧苗既長,便須及時趁早栽插,莫令遲緩,過卻時節。

 

一、禾苗既長,稈草亦生,須是放幹田水,子細辯認,逐一拔出,踏在泥裏,以培禾根。

 

其塍畔斜生茅草之屬,亦須節次芟削,取令凈盡,免得耗土力,侵害田苗,將來谷實必然繁盛堅好。

 

山原陸地可種粟麥麻豆去處,亦須趁時竭力耕種,務盡地力,庶幾青黃未交之際,有以接續飲食,不至饑餓。

 

一、陂塘之利,農事之本,尤當協力興修。

 

趁未耕種之時,各將自己田畝開浚陂塘,修築圩岸,毋至後時,追悔莫及。

 

如有怠惰不趁時工作之人,仰眾列狀申縣,乞行懲戒。

 

如有工力浩瀚去處,私下難以糾集,即仰告縣官為修築。

 

如官不即措置,即告於鄉約,約正及鄉老別為區處。

 

一、桑麻之利,衣服所資,切須多種桑柘麻薴。

 

婦女勤力養蠶織紡,造成布帛。

 

其桑木,毎遇秋冬,即將旁生拳曲小枝,盡行斬削,務令大枝氣脈全盛,自然生葉厚大,餧蠶有功。

 

一、本鄉貧民往往逃在他鄉者,各家挨查招回,及時耕種。

 

一、吃酒穿衣,甚妨農事。

 

若不系祭祖祭社兇吉聚會,及造作屋舍之時,俱不許吃酒。

 

其穿衣俱不許長袍大衫。

 

一、大凡農桑之務,不過前項數條。

 

然鄉土風俗亦自有不同去處,尚恐體訪有所未盡,更宜廣詢博訪,謹守力行,只可過於勤勞,不可失之怠惰。

 

《傳》曰:「民生在勤,勤則不匱。」

《經》曰:「惰農自安,不昏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

此皆聖賢垂訓明白,凡厥庶民,切宜遵守。

 

右件榜文,勸諭民間,各請體悉前件事理,父兄教誨子弟,子弟遵承教誨,務熟本業,耕耘收斂,以養父母,勿得惰遊賭博、吃酒穿衣,妨廢農桑。

 

庶幾衣食給足,禮義興行,感召和平,共躋仁壽。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3#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03:10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三


勸孝文

某府州縣某處社學為勸孝事:遵奉欽差巡撫、巡按、分守、分巡、提學道各上司明文,除遵依外,竊以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父母之心,本於慈愛,子孫忤逆者,不欲聞之官,何也?

 

富貴者恐貽羞門戶,貧賤者亦望其回心反哺,故皆含容隱受。

 

然父母吞聲飲恨之際,不覺怨氣有感,是以世之不孝者,或斃於雷,或死於疫。

 

後世衰弱,都受天刑。

 

嗚呼!

 

王法可倖免,天誅不可逃,為人子者,可不孝乎!

 

為此,誠恐村峒俚民及猺獞等未能知悉,理合先行勸諭,毎朔望誓於裏社,有不孝者,明神誅殛。

 

今錄勸孝文一道,開具於後:《孝經》曰:「用天之道,因地之利。

 

謹身節用,以養父母。

 

此庶人之孝也。

 

」此《孝經》乃聖人所作,我太祖高皇帝教訓庶民孝順父母,亦不過此意也。

 

凡各村峒俚人猺獞,俱系庶民,你毎到春來便耕田,夏來便耘田,秋熟及時收割禾稻,冬閉及時修整屋舍,早起便幹家事,晚睡莫出村鄉。

 

都看天時,幹爾生計,此便是用天之道。

 

高田種早,低田種晚,隨地所宜,栽種果菜。

 

硬泥築作垣墻,軟泥燒作磚瓦,鋤得深闊,砌作魚塘,此便是因地之利。

 

又念我身父母所生,十月懷胎,三年乳哺,被人殺害,可惜父母,負了深恩,得忍且忍,莫要打人,「打人」人亦打爾。

 

得休且休,莫要殺人,殺人人亦殺爾。

 

常在家中,莫出外去,此便是謹身。

 

財物難得,常要愛惜。

 

食足充口,不須貪味。

 

衣足蔽體,不須奢華。

 

莫喜飲酒,飲多失事。

 

莫喜賭博,好賭敗家。

 

此便是節用。

 

毎日早起,帶子弟向父母前作一揖,送上新茶一鐘。

 

早飯、午飯、晚飯,都請父母上坐,與妻子旁邊看照飲食。

 

父母夜睡,先去床前看一看。

 

毎出門,與父母說知,作一揖,歸來亦作一揖。

 

如無父母,早起即去陰靈神座前作一揖,有茶有飯,都去供養,如在生前一般。

 

如父母要作歹事,小心勸諫。

 

你能謹身,便不憂惱著父母,能節用便不饑寒著父母。

 

能此二者,即是孝順。

 

故曰「以養父母,此庶人之孝也。

 

」如不肯孝順父母,不犯王法,便遭天刑。

 

我念古人詩與你聽:古人詩云:「世有不孝子,浮生空碌碌。

 

不念父母恩,何殊生枯木。

 

百骸未成人,十月居母腹。

 

兒身將欲生,母身如殺戮。

 

父為母悲辛,妻對夫啼哭。

 

一日見兒面,性命喜再續。

 

母臥濕床席,兒眠幹裀褥。

 

兒睡正安穩,母不敢伸縮。

 

全身在臭穢,不暇思沐浴。

 

乳哺經三年,汗血計幾斛。

 

病痛百千般,求神與占蔔。

 

出入必追隨,飲食從所欲。

 

一旦得好妻,魚水情和睦。

 

父母責一言,含嗔怒雙目。

 

妻或罵百句,陪笑不為辱。

 

父母歸泉下,兄弟分財谷。

 

不念父母骸,焚燒葬山谷。

 

世間如此人,不異禽與畜。

 

慈烏能反哺,羊羔猶跪足。

 

天地雖廣大,不容忤逆族。

 

早早悔前非,莫待天誅戮。

 

」已上四件,各用紙接續寫去。

 

《四禮條件》一張,《諭俗文》一張,以諭四民。

 

《勸農文》一張,專諭耕戶之民。

 

《勸孝文》一張,一諭俚峒蠻民(俚音黎。

 

《四禮條件》見第一卷)。

 

毎月,約眾輪坐東西塾者,稽考教讀善惡,以聞於直月。

 

善者眾共加禮,惡小則鄉約會日面戒勵之,情重則公同裏排及本鄉在學生員共糾舉而斥之。

 

徇私妄言教讀過惡者,有司各提問治罪。

 

教讀為一方師表,宜衣冠不離於身,言笑俱不可茍。

 

亦不可奴顏婢膝,趨承一應官司,下同隸卒。

 

若有等自談聖賢,行如狗彘,或陰受財賄,唆寫詞訟;

 

或恃官長禮貌,挾此淩人;

 

或因師生名分,動輒需索,稍不如意,立致訟端;

 

或因鄉黨私忿,編排鄙俚詩謠,黑夜匿名竄貼,玷人德行;

 

或因生徒不從,勉強邀致,不顧朋友情分、鄉黨非笑。

 

凡此不惟不能化人,而反賊夫人之子。

 

如有此等,約正、約副、本圖老人以眾斥去之。

 

若來自異鄉者,一體驅遣。

 

情重送官究問。

 

另選端謹之人代替。

 

若互相容隱及誣揑不以實,事發俱各重究。

 

若教讀過惡小而可恕者,量罰其束修銀谷入社倉備賑。

 

教讀常用勸諭鄉民,毋妄興詞訟,惟聽命鄉老,亦毋得輒以故違鄉約,赴官司告擾。

 

其有能化導一鄉成俗者,約正、約副等公舉其善呈聞,有司待以殊禮,非生員及無官者,遇例給與冠帶。

 

右件出《朱子大全》、西山真氏《文集》及見行禮部學政、崑山魏氏社學榜文、莆田鄭氏社規,其有不盡合鄉俗者,許教讀言於有司潤澤之,務在可行,勿為虛文已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04:14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凡社有學則有倉,保甲時當看守,立鄉老掌之,與教讀及約正等公同出納,有司毋得幹預抑勒。

 

各社除有倉去處,若初創立者,就於大戶家借一大櫃,或竹圍,收貯滿,則復置。

 

待積有息穀,約正與管倉鄉老以漸區處,立為厫座三間,分囤新陳,以便挨支,使經久堅固。

 

保甲四時巡察,謹慎盜賊水火。

 

儲蓄之法有三:一曰公借,二曰義勸,三曰罰入。

 

公借者責償。

 

凡官司出谷本,謂之公借。

 

冬間,教讀同約正及管倉鄉老具領有司將預備倉谷準令借支,分貯各社,聽民自便。

 

春散冬斂。

 

仍令每石收耗息一鬥,積出本谷還官。

 

以裏分闊狹、人民多少為率,務在充足。

 

或一千石,或二千石以上,隨宜定數,不足則準令借支。

 

本衙門日逐問過詞訟贓罰紙價及稅契給引等項一應無礙官銀糴谷,俟結局日,以糴本還官。

 

如遇地方水旱,度知歲事歉收,就將此谷賑貸,竢豐年抵鬥還官。

 

此等公借之谷,俱官出付照,管倉鄉老具領,定立限期,責其償還。

 

見行事例,系約正人等舉殷實戶領糴,僉撥鬥級管守,選委官員查盤。

 

敢有約正人等妄稱殷實,意在誆騙、久借不還,及通同鬥級作弊者,許教讀及管倉鄉老檢舉,送官司治罪。

 

若按朱子舊法,公借米六百石,積至十有四年,方以元數六百石還官,余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立社倉。

 

誠恐古今異宜,在良有司隨時斟酌。

 

右件雖系社倉本法,但恐有司人品不齊,交代不常,收息之時,吏胥行文易生奸弊,與有司幹預抑勒何異?

 

今定議,惟聽約正與教讀從長議處,姑存其條,以竢君子,幸毋遽舉行也。

 

義勸者賞善。

 

凡軍民良善之家有願備谷,或一石、十石,不拘多寡,送倉備賑者,就赴有司告明,領賞義票一紙,徑赴本鄉社倉交納。

 

後本人倘有過失,賫原得賞票到官,一石、二石者,或犯責,量免;

 

三石以上者,犯笞罪者,量免;

 

十石以上者,犯杖罪,量免。

 

只許一次,原票銷繳。

 

若五十石者,賞以花紅。

 

一百石者,賞以花紅、羊酒。

 

二百石以上者,賞以花紅、羊酒,選其子弟一人充儒學生員。

 

一千石以上者,照例旌表門閭,選其子弟二人充儒學生員。

 

原給與義票,遇杖罪,量免。

 

其毎歲收成之際,除無田,不拘大小戶,沿門入谷一鬥,慳吝不與者,值月紀其過於籍。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5#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05:17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賞票式

某府州縣為賞義事:今據某坊廂鄉都屯堡某圖良民某情願出谷若幹石,貯在社倉備賑。

 

仰管倉人役依票收貯,登簿鈐記。

 

仍出實收一紙,連原狀付本告呈繳,毋得隱瞞,有孤善念。

 

須至票者。

 

罰入者免罪。

 

凡鄉約中犯義之過,罰谷五石,輕者或損至四石、三石。

 

不修之過,罰谷一石,重者或增至二石、三石。

 

直月於過籍內註銷。

 

社學生逃學三次者,罰谷一石。

 

管倉鄉老照《教民榜》內事理聽訟或承詞,若告情虛願息者,罰谷一石;

 

事輕者六鬥。

 

如被告理虧願息者,罰谷二石;

 

事輕者六鬥。

 

原告情真者,罰谷三鬥。

 

俱社學移票入倉。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06:24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移票式

某社學教讀、約正、約副、社祝某人等為鄉約事:有某裏某人等該納(罰犯、沿門)谷共若幹,據送到學,理應貴倉收掌。

 

合令該管鄉老並應納人等送倉交納,煩照數收貯給票,本老收照。

 

仍希回票過學,以憑查考,庶不有誤。

 

須至票者。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7#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07:26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計開:

犯約谷若幹。

 

童生犯逃谷若幹。

 

原犯谷若幹。

 

被犯谷若幹。

 

沿門入谷若幹。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8#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08:33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回票式

某社管倉鄉老某人等為鄉約事:準社學票送某人等該(罰犯、沿門)谷共若幹,本倉依數收貯、票給本倉備照外,理合回票知會,煩為作數施行。

 

須至票者,計開如前。

 

出納之法有六:一曰正鬥斛,二曰稽斂散,三曰審借貸,四曰時糶糴,五曰恤貧窮,六曰賑荒歉。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9#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09:52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正鬥斛(一條)

凡有司不理社倉事務,約正人等豈宜坐視鄉人窘乏?

 

各用義勸等法,約正等公同校正鬥斛,許自花押。

 

凡花押處,用金漆抹過,以防作弊。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40#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10:42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稽斂散(八條)

凡春散自二月至六月初止,冬斂自十月至十二月終止。

 

凡耗蝕,依邊方事例,毎年每石許退耗蝕二升。

 

凡耗息穀,毎石一鬥,豐年照數斂收,中饑減半,大饑則盡免。

 

凡散斂等項數目,約正、約副、社祝、直月人各相輪親寫,或本人自寫,寫畢,於尾用自已花押鈐記。

 

毋得疏略及顧覓書手代寫,恐生弊端。

 

凡管倉鄉老,置籌一百根。

 

毎散谷、收谷,只許兩人入中門,其餘並在門外,不得近前挨拶攙奪。

 

直月插籌次第出入。

 

凡谷入倉時,俱要幹圓潔凈,毋得插帶糠粃沙土。

 

及出納之時,如有此等,即系作弊,不得收受。

 

根究作弊之人,送官懲治,仍革退出社。

 

凡管倉鄉老飯谷,毎月一石。

 

簿籍筆墨錢,毎年用谷一石。

 

俱於息穀內動支。

 

凡管倉人役那移隱瞞不登簿者,多收谷數及安貯不如法者,查實送官,計贓論罪,加倍追償,就貯該倉,以備賑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1-13 05:23 , Processed in 0.109378 second(s), 1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