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
弁,爵弁也。
冠,玄冠也。
祭於公,助君祭也。
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爾。
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
緣類欲許之也。
親迎雖亦己之事,攝盛服爾,非常也。
○迎,魚敬反,注同。
[疏]「大夫」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士公私祭服。
○「大夫冕而祭於公」者,大夫謂「孤」也。
冕,絺冕也。
祭於公,謂助君祭也。
○「弁而祭於己」者,弁,爵弁也。
祭於己,自祭廟也。
助祭為尊,故服絺冕。
自祭為卑,故服爵弁。
崔云:孤不悉絺冕,若王者之後及魯之孤,則助祭用絺。
若方伯之孤助祭,則以其君玄冕自祭,不可逾之也。
○「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者,弁謂爵弁也。
士以爵弁為上,故用助祭也。
冠玄冠為卑也,自祭不敢同助君之服,故用玄冠也。
○「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者,作記之人,雖云「士冠而祭於己」,以己既爵弁親迎,親迎輕於祭,尚用爵弁,則士亦當用爵弁自祭於己廟可也。
言於禮可用也。
爵弁,是記者緣事類欲許之著爵弁。
○注「弁爵」至「孤爾」。
○正義曰:知「弁,爵弁也」者,與「士弁」連文,士弁祭於公,爵弁,故知大夫弁者,亦爵弁也。
云「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爾」者,以《儀禮•少牢》上大夫自祭用玄冠,此亦云弁而祭於己者,與《少牢》異,故知是孤。
知非卿者,以《少牢禮》有卿賓屍,下大夫不賓屍,明卿亦玄冠,不爵弁。
○注「緣類」至「常也」。
○正義曰:以祭、親迎,事類相似。
親迎既弁,故自祭欲許其著弁,其理不可。
故鄭云:親迎雖亦己之事,攝盛服爾,非常著之服。
所以親迎攝盛服者,以親迎配偶,一時之極,故許其攝盛服。
祭祀,常所供養,故須依其班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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