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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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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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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49:4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以保息六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

 

(保息,謂安之使蕃息也。

 

慈幼謂愛幼少也。

 

產子三人與之母,二人與之餼,十四以下不從征。

 

養老,七十養於鄉,五十異長之屬。

 

振窮,抍捄天民之窮者也。

 

窮者有四,曰矜、曰寡、曰孤、曰獨。

 

恤貧,貧無財業稟貸之。

 

寬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筭卒,可事者半之也。

 

安富,平其繇役,不專取。

 

○少,詩照反。

 

抍,音拯。

 

捄,音救,本亦作拯救。

 

矜,古頑反。

 

癃,音隆。

 

卒,子忽反。)

 

疏 「以保」至「安富」

 

○釋曰:上經既陳凶荒不安之事,故此經陳安養萬民之道。

 

云「以保息六養萬民」者,民不安即不得蕃息,安則蕃息。

 

保,安也。

 

民使蕃息有六條,以養萬民,故云以保息六養萬民也。

 

○「保息」至「專取」

 

○釋曰:云「產子三人與之母,二人與之餼」,皆是《越語》。

 

範蠡欲速報吳,為此權禮,使國民眾多,故令國人壯者無取老婦,老者無取壯妻。

 

女子十七不嫁,父母有罪;

 

丈夫二十不娶,亦罪其父母。

 

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

 

生三人,公與之母,生二人與之餼。

 

引之者,見其愛幼少之法,不必盡如其禮。

 

云「十四以下不從征」者,案《鄉大夫職》,國中七尺,野自六尺,皆從征。

 

案:《論語》云「可以託六尺之孤」,注云:「六尺謂年十五。」

 

則十五從征,十四以上不從征可知,亦是愛幼之事也。

 

云「養老,七十養於鄉」者,案《王製》云:「五十養於鄉,六十養於國,七十養於學。」

 

彼謂大夫士也。

 

《王製》又云「凡三王養老,皆引年」,注云:「已而引戶校年,當行複除也。

 

老人眾多,非賢者不可皆養。」

 

故《食貨誌》云「七十已上上所養也」。

 

此云七十養於鄉,亦謂有賢行者也。

 

云「五十異長之屬」者,是《王製》文。

 

《禮記》常法,庶人食稷,士兼食黍,大夫又加以粱。

 

今雖庶人,至五十,或與士大夫同食黍粱,故云異長。

 

云「振窮,抍救天民之窮者也。

 

窮者有四,曰矜,曰寡,曰孤,曰獨」者,案《王製》云:「老而無妻者謂之矜,老而無夫者謂之寡,少而無父者謂之孤,老而無子者謂之獨。」

 

鄭依此而言。

 

此四者,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皆有常餼,故曰振窮。

 

云「恤貧,貧無財業稟貸之」者,案《旅師》云:「凡用粟,春頒而秋斂之。」

 

注云:「困時施之,饒時收之。」

 

是其恤貧之法,故云無財業稟貸之。

 

云「寬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筭卒」者,漢時癃病不可給事,不筭計以為士卒,若今廢疾者也。

 

云 「可事者半之也」者,謂不為重役,輕處使之,取其半功而已,似今殘疾者也。

 

是其寬饒疾病之法。

 

云「安富,平其繇役,不專取」者,言繇役均平,又不專取,則富者安,故云安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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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0: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以本俗六安萬民:一曰a134宮室,二曰族墳墓,三曰聯兄弟,四曰聯師儒,五曰聯朋友,六曰同衣服。

 

(本猶舊也。

 

美,善也。

 

謂約椓攻堅,風雨攸除,各有攸宇。

 

族猶類也。

 

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

 

連猶合也。

 

兄弟,昏姻嫁娶也。

 

師儒,鄉裏教以道藝者。

 

同師曰朋,同誌曰友。

 

同猶齊也。

 

民雖有富者,衣服不得獨異。

 

○媺,音美。

 

聯兄弟,一本作聚兄弟。

 

椓,陟角反。)

 

疏「以本」至「衣服」

 

○釋曰:上經陳養萬民之法,此經說安民庶之道。

 

「以本俗六安民」者,本,舊也。

 

不依舊俗創立製度,民心不安,若依舊俗,民心乃安,故以本俗六條以安民也。

 

○注 「本猶」至「獨異」

 

○釋曰:云「謂約椓攻堅,風雨攸除,各有攸宇」者,此《斯幹》美宣王之詩也。

 

案彼詩云「約之閣閣」,約謂扌留土。

 

「椓之橐橐」,椓謂築之,橐橐用力,是其約椓攻堅。

 

攸,所也。

 

能使風雨所除。

 

宇,居也。

 

君子小人各有所居。

 

引之者,證美宮室也。

 

經云「媺宮室」,明不使華美,故以攻堅解之。

 

云 「族猶類也。

 

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者,案《左氏傳》云「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族類是一,故云族猶類也。

 

經云「族墳墓」,是死相迫,明生時居住相近可知,故鄭云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也。

 

云「連猶合也。

 

兄弟,昏姻嫁娶也」者,案《爾雅•釋親》云「父之黨為宗族,母與妻黨為兄弟」,則兄弟之名施於外親為正。

 

又案《喪服記》「兄弟皆有外邦」及「與兄弟居」,彼皆據同宗小功已下。

 

知此兄弟是昏姻,非是同宗者,見上云疾墳墓是同宗,明此兄弟施於外姓昏姻,故《爾雅》又云「婦之黨為昏兄弟」。

 

夫婦相名亦為兄弟,故《曾子問》曰「不得嗣為兄弟」,是以知兄弟是婚姻也。

 

云「師儒,鄉裏教以道藝」者,以其鄉立庠,州黨及遂皆立序,致仕賢者,使教鄉閭子弟。

 

鄉閭子弟皆相連合,同就師儒,故云連師儒也。

 

又案《保氏職》「掌養國子以道」,故云教以道藝也。

 

云「同師曰朋,同誌曰友」者,案《學而》云「有朋自遠方來」,是「朋」者在學之稱。

 

此友與朋連文,則亦是在學之稱。

 

且此朋友之文複在師儒之下。

 

但朋疏而多,友親而少,故云同師曰朋,同誌曰友。

 

此朋友據在學。

 

案《尚書•泰誓》,武王云「我友邦塚君」,是謂諸侯為友。

 

《洛誥》云「孺子其朋」,謂群臣為朋,朋友之文,所施廣矣。

 

鄭君皆望文為義,是以所注不同也。

 

云「同猶齊也。

 

民雖有富者,衣服不得獨異」者,士已上衣服皆有采章,庶人皆同深衣而已,故云民雖有富者,衣服不得獨異,並皆齊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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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0:5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正月之吉,始和布教於邦國都鄙。

 

乃縣教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教象,挾日而斂之。

 

乃施教法於邦國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

 

(正月之吉,周正月朔日也。

 

司徒以布王教,至正歲又書教法而縣焉。

 

○縣,音玄,注同。

 

挾,於協反。)

 

疏 「正月」至「治民」

 

○釋曰:「正月之吉」者,謂建子之月一日也。

 

「始和」者,從十二教已下,於此月之時,始調和也。

 

政教皆有故法,依舊而行之。

 

言始和者,若改造云爾,其實不改造也。

 

始以對終,對下縣之是在建寅之月為終也。

 

云「布教於邦國都鄙」者,於此正月之時調和教典訖,即布於邦國諸侯及畿內二鄙公卿大夫等。

 

云「乃縣教象之法於象魏」者,言乃者,緩辭。

 

是建寅之月乃縣教象之法於象魏闕上。

 

云「使萬民觀教象」者,謂使萬民來就雉門象魏之處,觀教象文書,使知一年教法。

 

云「挾日而斂之」者,縣之從甲至甲為挾日,而後斂藏之於明堂。

 

月月乃更受而行之,謂之聽朔者也。

 

云「乃施教法於邦國都鄙」者,案《大宰》六典、八法、八則之等,正月前陳之。

 

正月之下不複言施之者,以其並是當職之事,故不複言所施。

 

且直言施教法於邦國都鄙,則亦含上數事可知。

 

云「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者,若據邦國,使諸侯教所治民;

 

若據都鄙,則使公卿大夫教所治民。

 

○注「正月」至「縣焉」

 

○釋曰:言正月朔日者,《周禮》凡言正歲者,則夏之建寅正月;

 

直言正月者,則周之建子正月也。

 

吉者,月朔也。

 

故云「正月之吉,周正月朔日也」。

 

「司徒以布王教」者,案《大宰》注云「布王治之事於天下」,此不言天下,注文略,邦國、都鄙則亦天下也。

 

云「至正歲,又書教法而縣焉」者,釋經「乃縣」是正歲縣之。

 

必知縣在正歲者,亦取義於《小司徒》云「正歲則帥其屬而觀教法之象」,故知縣在正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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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1: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

 

五比為閭,使之相受;

 

四閭為族,使之相葬;

 

五族為黨,使之相救;

 

五黨為州,使之相賙;

 

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此所以勸民者也。

 

使之者,皆謂立其長而教令使之。

 

保猶任也。

 

救,救凶災也。

 

賓,賓客其賢者。

 

故書受為授,杜子春云:「當為受,謂民移徙所到則受之,所去則出之。」

 

又云:「賙當為糾,謂糾其惡。」

 

玄謂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託也。

 

賙者,謂禮物不備,相給足也。

 

閭二十五家,族百家,黨五百家,州二千五百家,鄉萬二千五百家。

 

○比,毗誌反,下同。

 

賙,音周。

 

足,劉子喻反。)

 

疏 「令五」至「相賓」

 

○釋曰:此經說大司徒設比閭至於州鄉等第家數,各立其官長,教勸於民。

 

大司徒主六鄉,故令六鄉之內,使五家為一比,則有下士為比長主之,使五家相保,不為罪過。

 

「五比為閭」者,二十五家為一閭,立中士為閭胥。

 

「使之相受」者,閭胥使二十五家有宅舍破損者受寄託。

 

「四閭為族,使之相葬」 者,百家立一上士為族師,使百家之內有葬者,使之相助益,故云使之相葬。

 

「五族為黨,使之相救」者,五百家立一下大夫為黨正,民有凶禍者,使民相救助,故云使之相救。

 

「五黨為州,使之相賙」者,二千五百家為州,立一中大夫為州長,民有禮物不備,使賙給之。

 

「五州為鄉,使之相賓者,萬二千五百家為鄉,立一六命卿為鄉大夫,鄉內之民有賢行者,則行鄉飲酒之禮賓客之,舉貢也,故云使之相賓。

 

○注 「此所」至「百家」

 

○釋曰:云「此所以勸民者也」者,此經相保、相受、相葬、相救、相賙、相賓等,皆是民間之事,故云所以勸民也。

 

云「使之者皆謂立其長而教令使之」者,民不獨治,必須君長,故云皆謂立其長而教令使之。

 

立長,謂若比長、閭胥至鄉大夫等。

 

杜子春云「當為受,謂民移徙所到則受之,所去則出之」 者,案《比長職》云「五家相受相和親」,與此文同,皆謂一閭之內無出入之法。

 

《比長職》又云「徙於國及郊,則從而授之」,注云:「徙謂不便其居也。

 

或國中之民出徙郊,或郊民入徙國中。」

 

彼是出鄉閭外,與此閭內自相容受不同,故後鄭易之,以為宅舍有故,相受寄託解之。

 

子春又云「賙當為糾,謂糾其惡」。

 

後鄭不從者,此一經相保相受之等,皆是相勸為善,無相糾惡之事,故後鄭存賙字,謂禮物不備,相給足解之。

 

云「閭二十五家」云云,知之者,案此經五家為比,五州為鄉,轉相增,故其家數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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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2: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頒職事十有二於邦國都鄙,使以登萬民:一曰稼穡,二曰樹藝,三曰作材,四曰阜蕃,五曰飭材,六曰通財,七曰化材,八曰斂材,九曰生材,十曰學藝,十有一曰世事,十有二曰服事。

 

(鄭司農云:「稼穡謂三農生九穀也。

 

樹藝謂園圃毓草木。

 

作材謂虞衡作山澤之材。

 

阜蕃謂藪牧養蕃鳥獸。

 

飭材謂百工飭化八材。

 

通財謂商賈阜通貨賄。

 

化材謂嬪婦化治絲枲。

 

斂材謂臣妾聚斂疏材。

 

生材謂間民無常職,轉移執事。

 

學藝謂學道藝。

 

世事謂以世事教能,則民不失職。

 

服事謂為公家服事者。」

 

玄謂生材,養竹木者。

 

○飭,音敕,注同。

 

賈,音古。

 

閒,音閑。)

 

疏 「頒職」至「服事」

 

○釋曰:大司徒主天下人民之數,故頒下民之職事十有二條於天下邦國及畿內都鄙,使以登成萬民。

 

此經不言鄉遂及公邑者,舉外以包內,司徒親主鄉遂公邑,頒之可知。

 

云「一日稼穡」已下至「八曰斂材」已上,即《大宰》九職中八者是也。

 

大宰既掌之,此又重掌者,以大宰尊官,總知其數,此司徒是主民之官,親自頒行,義各有異也。

 

云「一日稼穡」者,種之曰稼,斂之曰穡。

 

「二曰樹藝」者,樹謂植木,謂若樹之榛栗。

 

藝謂種黍稷,謂若「藝麻如之何」、「我藝黍稷」之類是也。

 

案:《大宰》有九職,此「八曰斂材」已上與《太宰》同。

 

《大宰》有九,此唯八者,《大宰》言任萬民,隨意所云,故有九。

 

九曰閑民,無常職,轉移執事。

 

此《司徒》云頒職事,不可頒之使民轉移執事,故闕之,唯有八也。

 

「九曰生材」已下加此四事者,以其司徒主民,此四事者是民之事業及學問,故別增之也。

 

○注「鄭司」至「木者」

 

○釋曰:鄭司農云「稼穡謂三農生九穀也」者,自此已下至聚斂疏材,皆與《太宰》同,但文有詳略,其言異耳。

 

九穀須稼穡,故變言稼穡耳。

 

樹藝與園圃毓草木者同,草木須樹藝,故亦變言樹藝耳。

 

云「作材謂虞衡作山澤之材」 者,此文有詳略耳。

 

云「阜蕃謂藪牧養蕃鳥獸」者,但養蕃不言阜,此言阜字者,欲見非直蕃息,又使阜盛。

 

云「飭材謂百工飭化八材」者,此亦文有詳略耳。

 

云 「通財謂商賈阜通貨賄」者,貨賄即財也,亦文有詳略耳。

 

云「斂材謂臣妾聚斂疏材」者,此亦文有詳略耳。

 

此八者之義,以具釋於《大宰》,故此亦不複重言。

 

云「生材謂間民無常職,轉移執事」者,司農之意,此間民在第九,當《大宰》「九曰閑民無常職」,故以閑民解生財也。

 

但周公製禮,大宰任民無常職,於此頒職事,不可頒無常職使民行之,故後鄭易之,以為養竹木解之。

 

云「學藝謂學道藝」者,案《保氏職》云:「掌養國子以道,乃教之六藝。」

 

故以藝中兼有道也。

 

云「世事謂以世事教能,則民不失職」者,案《管子》書云:「工之子恆為工,士之子恆為士,商之子恆為商,農之子恆為農。」

 

是以世事教民能,則民不失職也。

 

云「服事謂為公家服事」者,謂若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是公家服事者也。

 

「玄謂生材養竹木」者,此後鄭破司農之義。

 

案:《大宰》事典云「以生萬民」,《小宰》事職云「以養萬民」,則知生為養。

 

山虞、林衡別官,則知此生材養竹木在於平地,林衡所掌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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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3: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

 

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

 

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

 

(物猶事也,興猶舉也。

 

民三事教成,鄉大夫舉其賢者能者,以飲酒之禮賓客之,既則獻其書於王矣。

 

知,明於事。

 

仁,愛人以及物。

 

聖,通而先識。

 

義,能斷時宜。

 

忠,言以中心。

 

和,不剛不柔。

 

善於父母為孝,善於兄弟為友。

 

睦,親於九族。

 

姻,親於外親。

 

任,信於友道。

 

恤,振憂貧者。

 

禮,五禮之義。

 

樂,六樂之歌舞。

 

射,五射之法。

 

禦,五禦之節。

 

書,六書之品。

 

數,九數之計。

 

○知,音智。

 

行,下孟反。

 

姻,音因。)

 

疏「以鄉」至「書數」

 

○釋曰:物,事也。

 

司徒主六鄉,故以鄉中三事教鄉內之萬民也。

 

興,舉也。

 

三物教成,行鄉飲酒之禮,尊之以為賓客而舉之。

 

三物者,則下一曰、二曰、三曰是也。

 

○注「民三」至「之計」

 

○釋曰:云「民三事教成,鄉大夫舉其賢者能者,以飲酒之禮賓客之,既則獻其書於王矣」者,此並《鄉大夫職》文。

 

云「知,明於事」者,謂於前事不惑,若四十而不惑也。

 

云「仁,愛人以及物」者,仁者內善於心,外及於物,謂若《行葦》詩美成王云「敦彼行葦,牛羊勿踐履」,是愛人及於葦,葦即物也。

 

云「聖,通而先識」者,案襄二十二年,臧武仲如晉,雨,過禦叔,禦叔在邑,將飲酒,曰:「焉用聖人。」

 

何休云:「說《左氏傳》者曰:『春秋之誌,非聖人孰能脩之。』

 

言夫子聖人,乃能脩之。

 

禦叔謂臧武仲為聖人,是非獨孔子。」

 

玄箴之曰:「武仲者,述聖人之道,魯人稱之曰聖。

 

今使如晉,過禦叔,禦叔不說學,見武仲而雨行,傲之,云『焉用聖人為。』

 

《左氏傳》載之者,非禦叔不說學,不謂武仲聖與孔子同。」

 

若然,此云聖,亦與武仲同,是皆述聖人之道。

 

云「義,能斷時宜」者,義,宜也,謂斷割合當時之宜也。

 

云「忠,言以中心」者,此以字解之。

 

如心曰恕,如下從心;

 

中心曰忠,中下從心,謂言出於心,皆有忠實也。

 

云「和,不剛不柔」者,謂寬猛相濟者也。

 

云「善於父母為孝,善於兄弟為友」 者,案《爾雅》云「張仲孝友,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友」,彼不言「於」。

 

此鄭云善於父母、善於兄弟,言「於」者,凡言孝友,非直甘餚先奉、昏定晨省而已,謂若《禮記•祭義》云「孝者,先意承誌,喻父母於道。

 

國人稱之曰:『幸哉,有子若是,如此美行。』」

乃所為父母兄弟所善,故鄭云善於父母為孝,善於兄弟為友也。

 

云「睦,親於九族」者,《堯典》云「九族既睦」,是睦親於九族也。

 

九族者,上至高祖,下至玄孫,旁及緦麻之內也。

 

云「姻,親於外親」,知姻是親於外親者,上云睦施於九族,明此姻是親於外親也。

 

《左傳》云「士逾月,外姻至」,亦據外親之等。

 

外親者,則妻族、母族是也。

 

此姻對睦,施於外親。

 

若不對睦,亦施於內親。

 

故《論語》云「因不失其親」,《喪服傳》云「與因母同」,此皆施於內親也。

 

云 「任,信於友道」者,謂朋友有道德,則任信之,故《論語》云「信則人任焉」是也。

 

云「恤,振憂貧者」者,恤訓為憂,振訓為救,故知恤,振憂貧者也。

 

云「禮,五禮之義」,自此已下至九數,皆取義於《保氏》。

 

案《保氏職》:「掌養國子以道,教之六藝:一曰五禮,二曰六樂,三曰五射,四曰五禦,五曰六書,六曰九數。」

 

案彼注云:「五禮者,玄謂吉、凶、賓、軍、嘉。

 

六樂者,玄謂《云門》、《大鹹》、《大韶》、《大夏》、《大》、《大武》。

 

五射者,先鄭云:『白矢、參連、剡注、襄尺、井儀。』

 

五禦者,先鄭云:『鳴和鸞、逐水曲、過軍表、舞交衢、逐禽左。』

 

六書者,先鄭云:『象形、會意、轉注、處事、假借、諧聲。』

 

九數者,先鄭云:『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嬴不足、旁要,此九章之術是也。』」

彼注又云:「今有重差、夕桀、句股。」

 

此經直陳六藝,《保氏》各有其數,故注《保氏》,具釋之。

 

注此,直取《保氏》經以釋之。

 

五禮言義者,以其吉凶之等,各有其義。

 

樂言歌舞者,以其作樂時,有升歌下舞。

 

射言法者,以其有升降揖讓之法。

 

禦言節者,四馬六轡,有進退之節。

 

書言品者,形聲處事,差品不同。

 

數言計者,有多少算計。

 

各逐義強生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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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


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睦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

 

(糾猶割察也。

 

不弟,不敬師長。

 

造言,訛言惑眾。

 

亂民,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也。

 

鄭司農云:「任謂朋友相任,恤謂相憂。」

 

 

○弟,音悌,注同。)

 

疏「以鄉」至「之刑」

 

○釋曰:上設三物教萬民,民有不從教者,則設刑以刑之,故言「以鄉八刑糾萬民」也。

 

云「一曰不孝之刑」者,有不孝於父母者則刑之。

 

《孝經》不孝不在三千者,深塞逆源,此乃禮之通教。

 

兼戒凡品,故不孝有刑也。

 

「二曰不睦之刑」者,不相親睦亦刑之。

 

「三曰不姻之刑」者,不親於外親亦刑之。

 

「四曰不弟之刑」者,謂不敬師長亦刑之。

 

「五曰不任之刑」者,謂不信任於朋友亦刑之。

 

「六曰不恤之刑」者,謂見災危而不憂恤亦刑之。

 

「七曰造言之刑」者,有造浮偽之言者,亦刑之。

 

「八曰亂民之刑」者,謂執左道亂政則刑之。

 

○注「糾猶」至「相憂」

 

○釋曰:云「糾猶割察也」者,謂察取鄉中八種之過,斷割其罪。

 

云「不弟,不敬師長」者,此不弟,即上六行友是也。

 

上文在睦姻之上,此變言弟,退在睦姻之下者,上言友,專施於兄弟;

 

此變言弟,兼施於師長,故退在睦姻之下。

 

云「造言,訛言惑眾」者,案《王製》「行偽而堅,言偽而辨」,與此造言一也,是訛言惑眾也。

 

云「亂民,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也」者,亂名已下,皆《王製》文。

 

案彼注亂名改作謂變易官與物之名,更造法度。

 

左道,若巫蠱及俗禁,並是亂政之民也。

 

上三物有六德、六行、六藝,六德、六藝不設刑,獨於六行設刑者,鄭注《師氏》云:「在身為德,施之為行。」

 

德為在身,不施於物,六藝亦是在身之能,不施於人,故二者不設刑。

 

其行並是施之於人,故禁其恐有愆負,故設刑以防之也。

 

造言亂民,民中特害,故六行之外,別加此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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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4:1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以五禮防萬民之偽,而教之中。

 

(禮所以節止民之侈偽,使其行得中。

 

鄭司農云:「五禮謂吉、凶、賓、軍、嘉。」)

 

疏「以五」至「之中」

 

○釋曰:「以五禮防萬民之偽而教之中」者,案《禮記•樂記》云「禮者,著誠去偽」。

 

故以禮防萬民之偽,而教之使得中正也。

 

○注「禮所」至「軍嘉」

 

○釋曰:禮者,辨尊卑,別貴賊,皆有上下之宜,不得奢侈僭偽。

 

故云禮所以節止民之侈偽也。

 

使其行得中者,上不逼下,下不僭上,得其中正是也。

 

鄭司農云:「五禮謂吉凶賓軍嘉」者,《春官•大宗伯》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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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4:4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以六樂防萬民之情,而教之和。

 

(樂所以蕩正民之情思,使其心應和也。

 

鄭司農云:「六樂謂《云門》、《鹹池》、《大韶》、《大夏》、《大》、《大武》。」

 

○思,悉吏反。

 

應,應對之應。

 

招,上朝反,本亦作韶。

 

,音護,本亦作護。)

 

疏「以六」至「之和」

 

○釋曰:案《樂記》云「大樂與天地同和」,《孝經》云「移風易俗莫善於樂」,故大司徒云樂防萬民之情而教之,使應和也。

 

○注「樂所」至「大武」

 

○釋曰:案《樂記》云:「在閨門之內,父子兄弟同聽之,莫不和親。」

 

故云「樂所以蕩正民之情思,使其心應和」也。

 

鄭司農云六樂云門已下,皆《大司樂》文,至彼具釋。

 

案:前云六藝,禮、樂、射、禦、書、數,不覆申射禦書數,而獨申禮樂二事,但化民以禮樂為急,故《樂記》云:「心中斯須不和不樂,而鄙詐之心入之矣。

 

外貌斯須不莊不敬,而易慢之心入之矣。

 

故樂也者,動於內者也。

 

禮也者,動於外者也。」

 

是致禮樂以治內外之急也。

 

又《孝經》云「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移風易俗莫善於樂」。

 

是禮樂為化民之急也,故特言禮樂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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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5: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

 

其附於刑者歸於士。

 

(不服教,不厭服於十二教,貪冒者也。

 

爭罪曰獄,爭財曰訟。

 

有地治者,謂鄉州及治都鄙者也。

 

附,麗也。

 

士,司寇士師之屬。

 

鄭司農云:「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與其地部界所屬吏共聽斷之。

 

士謂主斷刑之官,《春秋傳》曰『士榮為大士』。

 

或謂歸於圜土,圜土謂獄也,獄城圜。」

 

 

○治,直吏反,注及下「正治」並注同。

 

斷,丁亂反,注同。

 

厭,於涉反,或於驗反。)

 

疏「凡萬」至「於士」

 

○釋曰:上以禮樂化民,而萬民不厭服十二教,則鬥爭起。

 

有獄訟者,將斷割之時,恐其獄訟不審,故與其有地治者謂治民之官,共聽而斷之。

 

若有小罪,則司徒決之。

 

其附於五刑,則歸於士,使秋官士師之等斷之。

 

○注「不服」至「城圜」

 

○釋曰:云「不服教,不厭服於十二教,貪冒者也」者,上以十二教教民,使不貪冒。

 

其民有不厭服於十二教,即是貪冒之人也。

 

厭有二種,有嫌厭,有厭飫之厭,謂若祭禮有陰厭之類是也。

 

此言不厭服十二教者,謂不厭飫服行十二教也。

 

又云「爭罪曰獄,爭財曰訟」者,案《秋官•大司寇》云「以兩造禁民訟,以兩劑禁民獄」。

 

獄訟相對,故獄為爭罪,訟為爭財。

 

若獄訟不相對,則爭財亦為獄,其義具在《秋官》釋之。

 

云「有地治者,謂鄉州及治都鄙者也」者,司徒主六鄉,明知有鄉州也。

 

案:上經布教於都鄙,明地治之內兼有都鄙可知。

 

云「附,麗也」者,案《秋官》云「麗於法」,案《尚書•呂刑》「越茲麗刑」,故以附為麗。

 

云「士,司寇士師之屬」者,案:秋官有士司、鄉士、遂士、縣士,並主獄訟之事,故云士師之屬也。

 

司農云「《春秋傳》曰」者,僖公二十八年,衛侯出奔。

 

及其反國,誤射殺弟叔武,元咺訴於晉,衛侯與元咺訟。

 

晉使士榮為大士而聽斷之。

 

引此者,欲見有獄必有訟,有訟者不必有獄。

 

故彼是爭罪之事,而言衛侯與元咺訟。

 

云「或謂歸於圜土,圜土謂獄也」者,司農之意,此經士或為土字,因即解土為圜土。

 

圜土即獄也。

 

云「獄城圜」者,更解圜土之意。

 

圜土之義具在《秋官•司圜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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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5: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

 

(牛能任載,地類也。

 

奉猶進也。

 

鄭司農云:「羞,進也。

 

肆,陳骨體也。

 

玄謂進所肆解骨體,《士喪禮》曰「肆解去蹄」。

 

○肆,托曆反,注「肆解」、「肆去」同,司農音四,注「肆陳」同。)

 

疏「祀五」至「其肆」

 

○釋曰:云「祀五帝」者,謂五時迎氣於四郊,及總享五帝於明堂,即大司徒奉牛牲。

 

又云「羞其肆」者,羞,進也。

 

肆,解也。

 

謂於俎上進所解牲體於神坐前。

 

○注 「牛能」至「去蹄」

 

○釋曰:鄭解司徒奉牛之意,故云「牛能任載,地類也」,故屬地官司徒。

 

鄭司農云「羞,進也。

 

肆,陳骨體也」者,骨體,肩臂脊脅之屬。

 

司農以肆為四音讀之,故云肆,陳也。

 

謂陳牲體於俎上,即體解折節為二十一體是也,故云陳骨體也。

 

「玄謂進所肆解骨體」者,後鄭之意,以肆為擿音讀之肆解骨體者,為七體解之,故引《士喪禮》曰「肆解去蹄」。

 

案《士喪禮》曰「特豚四鬄,去蹄」。

 

彼注云:「四解之,殊肩髀。」

 

彼言殊肩髀,與此骨體一也。

 

但彼云四鬄,此云肆解,其字不同者,鄭直以義讀之,非彼正文,此云肆當彼鬄也。

 

後鄭必不從先鄭為肆陳骨體為二十一體者,案《禮運》云「腥其俎,孰其殽」,彼注云:「腥其俎,謂豚解而腥之也。

 

孰其殽,謂體解而爓之。」

 

祭祀之法,先豚解,後體解。

 

經云「奉牛牲」,謂初牽入時,即言羞其肆,明先豚解。

 

又案《國語》,禘郊之事,則有全烝,明知不得先有體解。

 

若然,則禘郊之事先全烝,始後豚解也。

 

若宗廟之祭,則無全烝,先豚解,次體解,《禮運》所云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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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6:0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享先王,亦如之。

 

疏「享先」至「如之」

 

○釋曰:享先王,不辨祭之大小,彼《大宗伯》四時及禘祫六者皆稱享。

 

云「亦如之」者,亦如上「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

 

又不言祭地者,祭地之禮與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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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6:2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大賓客,令野脩道委積。

 

(令,令遺人使為之也。

 

少曰委,多曰積,皆所以給賓客。)

 

疏「大賓」至「委積」

 

○釋曰:案《大行人》,諸侯朝稱賓,卿大夫來聘稱客。

 

彼對文例,散文賓客通。

 

此云大賓客者,唯據諸侯來朝,大司徒令遺人於野路之上,脩治道塗及委積芻薪米禾之等,以待賓客。

 

○注「令令」至「賓客」

 

○釋曰:「令,令遺人使為之也,少曰委,多曰積」者,案《遺人》云:「十裏有廬,廬有飲食。

 

三十裏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

 

五十裏有候館,候館有積。」

 

故知義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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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6: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大喪,帥六鄉之眾庶,屬其六引,而治其政令。

 

(眾庶,所喪役也。

 

鄭司農云:「六引,謂引喪車索也。

 

六鄉生六引,六遂主六紼。」

 

○引,如字,又音胤。

 

紼,音弗。)

 

疏「大喪」至「政令」

 

○釋曰:大喪謂王喪。

 

至七月而葬,大司徒帥六鄉之眾庶,取一千人屬其六引,挽柩鄉壙。

 

「而治其政令」者,大司徒則檢校挽柩之事。

 

○注 「眾庶」至「六紼」

 

○釋曰:云「眾庶,所致役也」者,但六鄉七萬五千家,唯取一千人致之,使為挽柩之役,故云所致役也。

 

司農云「六鄉主六引」,則此經是也。

 

云「六遂主六紼」者,案《遂人職》云:「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

 

及葬,帥而屬六綍。」

 

在棺曰紼,見繩體,行道曰引,見用力,主文以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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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7:1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萬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

 

(旗,畫熊虎者也。

 

徵眾,刻日樹旗,期於其下。)

 

疏「大軍」至「政令」

 

○釋曰:凡征伐田獵所用民徒,先起六鄉之眾,故云「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萬民」。

 

司徒主六鄉,田即治其徒庶之政令。

 

○注「旗畫」至「其下」

 

○釋曰:案《司常》云「熊虎為旗」,故鄭云「旗,畫熊虎者也」。

 

云「徵眾,刻日樹旗,期於其下」者,凡起徒役,不令而誅謂之虐,故徵眾庶預刻集日,至日樹旗,期民於其下。

 

眾皆至,弊旗,誅後至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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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7: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若國有大故,則致萬民於王門,令無節者不行於天下。

 

(大故,謂王崩及寇兵也。

 

節,六節。

 

有節乃得行,防奸私。)

 

疏「若國」至「天下」

 

○釋曰:「若國有大故」者,大故是非常之事,故言「若」也。

 

「則致萬民於王門」者,以待任用故也。

 

云「令無節者不行於天下」者,大故之時恐有奸寇。

 

節者,用為行道之信,故無節者不行於天下,所以防奸私也。

 

○注「大故」至「奸私」

 

○釋曰:言大故,知是王崩及寇兵者,下經別云大荒、大劄,故知大故中有王崩、寇兵二事也。

 

云「節,六節」者,案《掌節》「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門關用符節,貨財用璽節,道路用旌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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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8 12:58: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十


大荒、大劄,則令邦國移民通財、舍禁弛力、薄征緩刑。

 

(大荒,大凶年也。

 

大劄,大疫病也。

 

移民,辟災就賤。

 

其有守不可移者,則輸之穀。

 

《春秋》定五年「夏,歸粟於蔡」是也。

 

○劄,側八反。)

 

疏 「大荒」至「緩刑」

 

○釋曰:大荒謂大凶年,大劄謂大疫病。

 

「則令邦國」者,謂令天下諸侯邦國也。

 

「移民通財」者,此謂兩事,移民謂分口往就賤。

 

財是米穀也,其有留守不得去者,則賤處通穀米與之。

 

「舍禁」者,謂山澤之內舊遮禁不聽人入者,令皆舍而不禁,容民取蔬食也。

 

「弛力」者,謂弛力役之事。

 

「薄征」 者,若據大荒,則全無徵稅。

 

今言薄征者,容有小荒仍有徵稅,案《司稼》注云「豐年從正,儉有所殺,若今十傷二三,實除減半」者也。

 

「緩刑」者,謂有刑罰,寬而放之。

 

○注「大荒」至「是也」

 

○釋曰:「大荒,大凶年也」者,謂若《曲禮》云「歲凶,年穀不登」。

 

言大者,《穀梁》云「五穀不熟謂之大侵」,與此一也。

 

「大劄,大疫病也」者,謂若《左氏傳》云「夭昏劄瘥」。

 

云「其有守不可移者,則輸之穀」者,釋經通財也。

 

又引「《春秋》定五年夏,輸粟於蔡是也」者,案彼傳,定四年,楚瓦伐蔡,五年夏,歸粟於蔡。

 

彼雖非荒劄之事,直取歸粟一道,證經通財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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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


歲終,則令教官正治而致事。

 

(歲終,自周季冬也。

 

教官,其屬六十。

 

正治,明處其文書。

 

致事,上其計簿。

 

○上,時掌反。

 

薄,蒲戶反,注同。)

 

疏「歲終」至「致事」

 

○釋曰:「歲終則令教官」者,其屬六十官也。

 

云「正治而致事」者,謂正直治理其文書,不得濫失,以為公狀,然後致其職事以待考。

 

○注「歲終」至「計簿」

 

○釋曰:知歲終是周季冬者,以其正月之吉始和,是周之歲始,明此致事之時亦是周之歲終。

 

云「致事,上其計簿」者,漢時考吏謂之計吏。

 

計吏,據其使人也,此言計簿,據其文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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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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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


正歲令於教官曰:「各共爾職,脩乃事,以聽王命。

 

其有不正,則國有常刑。」

 

(正歲,夏正月朔日。)

 

疏「正歲」至「常刑」

 

○釋曰:「正歲令於教官」者,以其歲始當除舊布新,各共爾之職,脩汝之事。

 

爾、乃,皆汝也。

 

「以聽王命」者,聽,待也。

 

「其不正,則國有常刑」者,謂文書不正直而濫失,則有常刑。

 

常刑者,謂二千五百條,各依輕重而受刑法。

 

○注「正歲」至「朔日」

 

○釋曰:《周禮》上下凡言「正歲」者,皆是夏之正月。

 

又知是朔日者,以其正月之吉是朔日,此雖不言之吉,亦是朔日為始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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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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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十一


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施捨,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

 

(稽猶考也。

 

夫家猶言男女也。

 

鄭司農云:「九比謂九夫為井。」

 

玄謂九比者,《塚宰職》出九賦者之人數也。

 

貴謂為卿大夫。

 

賤謂占會販賣者。

 

廢疾謂癃病也。

 

施當為弛。

 

○比,毗誌反,注下皆同。

 

施,式氏反。)

 

疏 「小司徒」至「禁令」

 

○釋曰:小司徒副貳大司徒之事,大司徒已掌十二教,故此小司徒又掌建邦之教法。

 

言「建」者,非但副貳大司徒,亦得專其事。

 

云「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者,大司徒掌邦國都鄙,此小司徒亦掌之。

 

稽,考也。

 

故亦考其國中及四郊,但國中與四郊皆是六鄉之民所居也。

 

並言都鄙者,司徒是主土地之官,故亦兼主埰地之法。

 

云「之夫家九比之數」者,謂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內,夫家男女九賦、校比人民之數。

 

云「辨其貴賤、老幼、廢疾」者,辨猶別也。

 

謂別其貴賤、老幼、廢疾,合科役者科役之。

 

云「凡征役之施捨」者,征謂稅之,役謂繇役。

 

施捨者,貴與老幼、廢疾不科役,故言弛也。

 

云「與其祭祀」者,謂鄉中州祭社,黨祭禜,族祭步。

 

飲食者,謂若行鄉飲酒及族食。

 

喪紀者,謂若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之等。

 

禁令者,祭祀已下皆有禁令,不使失禮法。

 

○注 「稽猶」至「為弛」

 

○釋曰:「夫家猶言男女」者,夫是丈夫,則男也。

 

《春秋傳》曰「云男有室,女有家」。

 

婦人稱家,故以家為女。

 

鄭司農云「九比謂九夫為井」,後鄭不從者,以經掌國中及四郊即是六鄉之內,但鄉與公邑並為溝洫,無井田之法,故後鄭不從。

 

「玄謂九比者,《塚宰職》出九賦者之人數也」者,案《大宰》云「九賦斂財賄:一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曰邦甸之賦,四曰家稍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與此文國中四郊都鄙其事相當,故知此九比出九賦者之人數。

 

云「貴謂為卿大夫,賤謂占會販賣者」,鄭解諸文貴賤相對,皆以為貴謂卿大夫,賤謂士,獨此賤為占會販賣者,以其此經論九賦之事。

 

案《大宰》九賦有幣餘之賦,幣餘謂占賣國之斥幣。

 

此經貴與老幼、廢疾皆弛舍無賦,唯此賦當彼幣餘之賦,故為販賣者解之。

 

云「施當為弛」者,《周禮》上下,但言為「弛舍」者,皆經為施字,鄭皆破從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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