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7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海洋●捕獲拯救金】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1 08:54: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海洋●捕獲拯救金

 

戰時國際法,對於海上捕獲權之行使,多設有限制。

 

捕獲行為是否合法,固視捕獲法庭之判決而定;

 

另一面,被捕船貨之歸屬及命運,亦因贖回(Ransom)或被捕船舶之喪失等原因而有不同。

 

贖回行為,應在被捕船舶未受捕獲法庭審判之前;

 

而被捕船舶之喪失,則在捕獲法庭判決前或判決後均可發生。

 

被捕船舶喪失之情形有三:一為被捕船舶逃出捕獲者控制之外,二為捕獲者放棄被捕獲之船舶,三為被捕船舶復經其本國軍艦奪回(Recapture)。

 

在奪回之情形,原捕獲者固已喪失其對該船舶之權利,但被奪回之船舶,並不當然發還原船主。

 

因在國際法上,此種船舶與本國所捕獲之敵船並無二致。

 

倘本國將被奪回之船舶發還原主,在實例上常令原主繳納相當數額之捕獲拯救金(PrizeSalvage),因船舶既經奪回發還,對原船主言,無異失而復得。

 

析言之,此種捕獲拯救金制,在精神上頗類似於海商法上之救助與撈救,而此種拯救金,亦與救助撈救之報酬相若。

 

捕獲拯救金之數額,在英美係由法院裁決。

 

法國實例,對被拿捕後二十四小時內所奪回之船舶,徵收船價三十分之一以作為拯救金;

 

二十四小時以外奪回者,則徵船價十分之一,良以被捕時間愈久,愈不易奪回也。

 

(王志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60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1-27 18:29 , Processed in 0.093753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