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正傳 卷一 傷寒 論55】
論 《內經》曰:人之傷於寒也,則為病熱,熱雖甚不死。
若兩感於寒者,則不免於死矣。
蓋傷寒之證,非若雜病之易知也。
惟漢張仲景深達是理,而為立法之祖,著《傷寒論》一書,載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有三方,以為後學之矜式。
惜乎其書一變於王叔和之撰次,再變於成無己之詮注,傳之愈久而愈失其真也。
考其法與方也,何嘗合其數焉。
且三陰寒證之用熱藥者十居七八,其《內經》所謂傳經之傷寒,自三陽而傳入於三陰之經,但一於熱耳,何由而為寒哉,是以不能不使人之致疑也。
故後人紛紛之論,俱未得其旨要,愚竊憾焉。
有至人傳云:傷寒大法有四:曰傳經,曰專經,曰即病,曰鬱病。
夫即病者多為專經,鬱病者多為傳經。
蓋寒邪之中人,無有定體,或中於陽,或中於陰,或但中於太陽,未及鬱熱而即發,首尾只在本經而不傳變者,治宜麻黃桂枝等湯,驅散表邪而愈。
或有從太陽未及鬱熱,不從陽明少陽過,而遂入於三陰之經者,亦有初不曾入於陽經而直傷於三陰之經而即病者,因其未曾鬱熱,是以一切為寒證焉,故多自霜降後至春分前發者是也。
為其無頭痛,無大熱,脈沉遲而微,故古方又出中寒一條,實此證也,治宜四逆、真武等湯,溫中通脈而愈。
若夫始從太陽鬱熱,以次而傳至於陽明、少陽,次第傳變於三陰之經者,則為傳經之熱證明矣(經曰:一日巨陽受之,其脈尺寸俱俘,其證頭項痛、腰脊強,故宜發汗。
二日陽明受之,其脈尺寸俱長,其證身熱目痛、鼻干不得臥,故宜解肌。
三日少陽受之,其脈尺寸俱弦,其證胸脅痛而耳聾,往來寒熱,故宜和解。
四日太陰受之,其脈尺寸俱沉細,其證腹滿咽乾自利,故宜分利。
五日少陰受之,其脈尺寸俱微緩,其證口燥舌乾而渴,故宜清之。
六日厥陰受之,其脈尺寸俱沉澀,其證煩滿而囊縮,故宜下之。
自此以後,病日以衰,至十三日乃愈),故多自春分後至夏至前發者是也。
夫春夏固無即病專經之寒證,而秋冬豈無鬱病傳經之熱證歟。
惟寒邪之傳注經絡,實無定體。
故東垣有曰:太陽者,巨陽也,為諸陽之首。
膀胱經病若渴者,自入於本也,名曰傳本。
太陽傳陽明胃土者,名曰巡經傳,為發汗不徹,利小便,余邪不盡,透入於裡也。
太陽傳少陽膽木者,名曰越經傳,為原受病脈浮宜汗,當用麻黃而不用之故也。
太陽傳少陰腎水者,名曰表裡傳,為表病急當發汗而反下,所以傳也。
太陽傳太陰脾土者,名曰誤下傳,為受病脈緩有汗,當用桂枝而反下之所致也,當臍腹痛,四肢沉重。
太陽傳厥陰肝木者,為三陰不至於首,惟厥陰與督脈上行與太陽相接,名曰巡經得度傳也。
夫經所謂兩感傷寒者,日傳二經之候也,一日太陽與少陰俱病,二日陽明與太陰俱病,三日少陽與厥陰俱病。
張仲景無治法,惟東垣有治兩感大羌活湯,云十可救其一二,未能試其驗否。
愚按:仲景《傷寒論》曰:中而即病者,名曰傷寒。
不即病者,寒毒藏於肌膚,至春變為溫病,至夏變為暑病。
暑病者,熱極重於溫也。
考之《內經》有曰:春傷於風,夏為飧泄;夏傷於暑,秋為 瘧;秋傷於濕,冬必咳嗽;冬傷於寒,春必病溫。
此四時之正病也。
遍閱《內經》中,但有六經傳變之傷寒,而無三陰直傷即病之寒證焉。
大抵《內經》以春三月及夏至前發者為真傷寒,張仲景以秋分後至冬三月發者為真傷寒,抑未敢議其孰非而孰是也。
若夫春為溫病,夏為熱病,皆冬受寒邪、鬱積之久之重病也。
外有四時感冒、新受風寒之輕證,亦有頭痛體痛、惡寒發熱等候,自當作感冒處治,非冬傷寒邪、過時而發之重病比也。
今人因借仲景治傷寒法治之獲效,遂通謂之四時傷寒,實非仲景立法之本意也。
夫欲治傷寒者,切宜潛心洞察,不可苟且輕試。
且如不當汗而汗者,為亡陽,為蓄血,為鼻衄,為筋惕肉 ,為下厥上竭,為咽乾,為小便淋 。
不當下而下者,為結胸,為痞氣,為懊 ,為失血,為復熱。
又陰盛陽虛,汗之即愈,下之即死;陽盛陰虛,下之即愈,汗之即死。
又曰:桂枝下咽,陽盛即斃;承氣入胃,陰盛乃亡。
醫者其可輕視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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