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俄文●蘇聯對華宣言】 俄國蘇維埃政權建立之初,依其世界革命之策略,對華發表兩次宣言。
西元一九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發表第一次對華宣言,該項宣言係由加拉罕簽署,分致中國人民及當時南、北兩政府,其內容如下:一、工農政府曾經向中國提議廢止一八九六年之中俄密約、一九○一年之北京和約(即庚子條約),以及一九○六至一九○七年與日本所訂之條約,將從前俄羅斯帝國政府時代取於中國的,以及取於中國之特權轉讓日本及協約國者,一律交還中國。
二、凡從前俄羅斯帝國政府時代在中國、滿洲,以及其他各地用侵略手段而取得之土地,一律放棄。
在該地之人民,願意成立何種國家,採擇何種政權,一任人民自由選擇。
三、工農政府將中東鐵路、礦產、林產等權利,及其他俄羅斯政府、克倫斯基等政府、霍爾瓦特與俄國軍人、律師、資本家所取得之特區權,均交還中國,不取任何種類之報酬。
四、工農政府並放棄庚子賠款。
五、凡俄國從前所獲取之各種特權,以及俄國商人在中國內部所設工廠,俄國官員、牧師或委員等,所有不受中國法庭之審判等特權,均一律放棄。
六、凡其他各種問題,如向來俄羅斯帝國政府,對中國所施之暴亂,而且不合正義之行為,均應從此盡行廢除。
七、如果中國人民因俄國之提議,而願作一種自由之人民,而免巴黎和約致陷中國於朝鮮、印度第二之惡運,則深望中國人民與俄國農民、工人及紅軍相提攜,為自由而戰。
一九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蘇俄外交人民委員加拉罕曾致一通牒,給中國北京政府外交部,根據一九一九年第一次對華宣言,引伸為八項具體條件,作為兩國正式談判之基礎。
此即所謂第二次對華宣言,其要點如下:一、中、俄原有各種條約概為無效,俄國在中國之租借地概行退還,帝俄政府及俄國資產階級,在中國所侵奪或竊取之權利,一併無償退還中國。
二、兩共和國立即設法建設有秩序之貿易及經濟關係,以及訂立專約,雙方遵守最惠國待遇之條件。
三、旅華俄僑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不得享有治外法權。
四、在中國政府不撥付款項給予俄國反動派之條件下,蘇俄政府放棄庚子賠款。
五、兩國互派外交代表及領事。
蘇聯兩次對華宣言,以後在北京正式進行談判時,被俄方故意狡賴推翻。
(楊爾瑛)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