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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海洋●船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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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10:06: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海洋●船舶抵押權

 

船舶抵押,乃不移轉船舶之占有,使其負債權擔保責任,以滿足船舶所有人資金融通之海商法特有之制度(海商法三一條以下)。

 

按吾民法並不承認動產扺押,船舶雖具不動產性,然基本上仍係動產,依民法規定僅能設定質權,而船舶設質,須移轉其占有,有違航運經濟之需要。

 

故特仿羅馬法動產抵押制度,設有船舶抵押制度,以滿足近代各國法制為發展航運、鼓勵航業之需要。

 

此雖海商法特有的制度,惟海商法無有規定之處,仍準用民法有關抵押之規定,如民法第八百六十五條之準用即是。

 

根據吾海商法之規定,船舶抵押權應作成書面(海商三一),但登記非為生效要件,僅為對抗要件(海商三四);

 

船舶設定抵押權,其效力並及於船舶之屬具,但運費不包括在內;

 

建造中之船舶亦得設定抵押權(海商三二);

 

船舶抵押權之位次按民法之規定(民八六五)。

 

由於船舶抵押之特殊性,民法上一般物權優於債權之原則,此處亦不適用。

 

根據海商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抵押權之受償次於五款特定優先債權,而僅優予第六款「對於託運人所負之損害賠償」。

 

國際間為解決船舶擔保融資法制衝突的困撓,經過多年努力,於西一九二四、一九二六、一九六七年分別釐訂有關海上抵押權及優先權之公約,以資統一。

 

(張東亮)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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