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韓文●江華條約】
江華島事件發生後,日本派全權大臣黑田清隆、副大臣井上馨與朝鮮接見大官申、副官尹滋承在江華府練武堂展開會談,旋簽訂韓日修好條約,是年歲次丙子(西元一八七六年),又稱丙子修好條約,因於江華島簽訂,亦稱江華條約。
其主要內容如下:第一條規定朝鮮為自主之邦,與日本國保有平等之權,蒙騙朝鮮以斷清、韓關係。
第四、五條規定新開港口二處,允許日本國民往來通商,或借地建屋。
使日本以仁川、元山與釜山成三角形包圍朝鮮半島。
第七條規定朝鮮沿海島嶼岩礁,准日本航海者審其位置深淺,編製圖表;
第八條規定日本得於朝鮮指定各口設領事館;
第十條規定日本人民在朝鮮指定各口犯罪,皆歸日本官員審斷。
這是朝鮮與外國簽訂不平等條約的開始,以後由於金綺秀為修信使,率團訪問日本,使朝鮮逐漸受日本影響。
(林秋山)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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