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逮捕】
逮捕,為瞬間剝奪犯罪人身體自由之公權力行為;
與拘提同屬強制特定人到場就訊之一種處分。
其與拘提不同者,拘提為要式處分,須用拘票;
而逮捕則為不要式處分,不用拘票。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逮捕之對象有二:一、為現行犯,一為通緝犯。
所謂現行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而言。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所謂通緝犯,指逃亡或藏匿之被告,經檢察機關或法院以通緝書通知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或公告者而言。
對於現行犯之逮捕,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對於通緝犯之逮捕,則限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如犯罪之被害人或被告之保證人)始得為之;
兩者稍有不同。
逮捕時若遇抗拒,得用一切必要之強制力;
但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逮捕後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三日內不能達到者。
應先解送較近之法院。
若係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通緝犯,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逮捕到場應即時詢問,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除認應羈押者外,於訊問後應即釋放或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鄭健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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