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海洋●捕獲拯救金】 [打印本頁]

作者: 楊籍富    時間: 2012-12-11 08:54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海洋●捕獲拯救金】

中華百科全書●海洋●捕獲拯救金

 

戰時國際法,對於海上捕獲權之行使,多設有限制。

 

捕獲行為是否合法,固視捕獲法庭之判決而定;

 

另一面,被捕船貨之歸屬及命運,亦因贖回(Ransom)或被捕船舶之喪失等原因而有不同。

 

贖回行為,應在被捕船舶未受捕獲法庭審判之前;

 

而被捕船舶之喪失,則在捕獲法庭判決前或判決後均可發生。

 

被捕船舶喪失之情形有三:一為被捕船舶逃出捕獲者控制之外,二為捕獲者放棄被捕獲之船舶,三為被捕船舶復經其本國軍艦奪回(Recapture)。

 

在奪回之情形,原捕獲者固已喪失其對該船舶之權利,但被奪回之船舶,並不當然發還原船主。

 

因在國際法上,此種船舶與本國所捕獲之敵船並無二致。

 

倘本國將被奪回之船舶發還原主,在實例上常令原主繳納相當數額之捕獲拯救金(PrizeSalvage),因船舶既經奪回發還,對原船主言,無異失而復得。

 

析言之,此種捕獲拯救金制,在精神上頗類似於海商法上之救助與撈救,而此種拯救金,亦與救助撈救之報酬相若。

 

捕獲拯救金之數額,在英美係由法院裁決。

 

法國實例,對被拿捕後二十四小時內所奪回之船舶,徵收船價三十分之一以作為拯救金;

 

二十四小時以外奪回者,則徵船價十分之一,良以被捕時間愈久,愈不易奪回也。

 

(王志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60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f.wsky.ink/)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