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依法扣押】
自海牙規則為國際間所普遍採用後,關於海上載貨證券所生之權利和義務,已漸趨標準化與統一化。
有關運送人之免責(Immunity)事由,在海牙規則中有列舉式之明文規定。
易言之,對於因該規則中所列舉之事由所造成之損害,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之責。
依該規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因君主、統治者或人民之拘捕或管制或依法律程序之扣押(ArrestorRestraintofPrinces,RulersorPeople,orSeisureUnderLegalProcess)所致之滅失或損害,運送人或船舶均不負責任。
簡言之,依司法程序所為之扣押,亦構成免責之原因。
按海牙規則擬訂之前,對於運送人之免責事由,雖亦有若干通例可循,但鮮有將「依法扣押」視為免責事由,其後經海牙規則增列後,方始為各國立法普遍接受,例如英國在西元一九二四年之海上貨運法及美國一九三六年之海上貨運條例,均有相同之規定。
我國現行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款,將依法之拘捕、扣押、管制、徵用或沒收,亦列為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免責事由,當係源自海牙規則之規定。
唯依法扣押一語,在適用時亦易造成解釋上之問題,欲求其定義之明確,實有賴成案法之輔助。
(王志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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