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光船出租】
在一般的船舶租傭契約中,最常見的為論時傭船契約、論程傭船契約和光船租船契約。
光船出租又稱空船出租,顧名思義,即在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以光船出租為條件,訂立租船契約,而將船舶出租時,船舶所有人僅交出一艘空的船給租船人使用,在光船出租的情況下,交船(船舶所有人將船舶交給租船人)、還船(租船人將船舶交還船舶所有人),均應由公證人依照合約條件加以檢驗,以判定船舶之情況。
交船時之檢驗費用,由租船人支付;
還船時之檢驗費用,則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在租約滿期後,租船人應將所租用之船舶,按照租船時同樣的完整良好狀態還給船舶所有人。
當然,船舶的正常合理損耗是容許的。
在光船出租的情況下,租船人對於船舶的營運,有完全的控制權,且負擔經營及使用該船舶的全部成本及費用。
租船人亦有權指定船長及輪機長,但須經由船舶所有人認可。
船舶所有人若認為該船長及輪機長確有引致不滿之理由,有權請求更換。
通常情況下,除非船舶所有人認為租船人之經驗、營運管理能力、財務狀況等可十足信賴,不致使船舶蒙受任何種類的危險,船舶所有人不會貿然的同意此種租船條件,而將其船舶出租給租船人。
(張祐隆)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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