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圖書出版●公民反抗權】
西洋中世紀的政治思想,是一個宗教而非政治時期。
教權控制政權,使教會在世俗上深具權威性。
教會不只牽制政權,還干涉行政、立法、司法等。
由於教會權限之過分居於優越地位,其力量增加以後,即遭致失敗。
此時期有一位英國哲學家沙利斯堡的約翰(JohnofSalisbury),西元一一一五~一一八○年)在其著「政治家書」(Policraticus)中,試圖在宗教高於世俗基礎上規畫一個理想中的政府體制,並探討暴君與弒君論。
他以法律為所有政權之基礎。
君主之權來自法律,在法律限制範圍之內才有權,君主是上帝授權任命的,好的君主是上帝對人民的恩賜,壞的君主是上帝對人民的懲罰。
凡不以法律為主,以貪慾為目的者稱為暴君,人民可以反抗且可以弒君除暴。
約翰為中世紀第一位主張弒君論者。
至宗教改革時期,大思想家如馬丁路德(MartinLuther,一四八三~一五四六)、加爾文(JohnCalvin,一五○九~一五六四)等,亦均相繼主張:凡是遇到君主或暴君破壞或違反法律者,其反抗權不但屬於限制君主濫用職權的監督吏,就是人民亦享有反抗權。
從此以後,反抗權逐漸演變成人民固有的自然權利。
(蕭富美)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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