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水上範圍條款】
由於戰爭危險性質之特異,在海上保險市場上,對戰爭兵險通常有一項「水上範圍協議」(WaterborneAgreement),憑此協議,雙方同意保險人僅對被保貨物在海船期間所生之戰爭危險負責。
因此,在保險契約上即有所謂之「水上範圍條款」(WaterborneClause),以賦予此種協議契約上之效力。
本條款之主要內容,係約定保險人對於貨物戰爭兵險所承保之期間,始於貨物裝上海船時而迄於自海船卸下之時;
裝上海船前及轉船時的駁船危險亦包括在內,惟只限於水雷及魚雷等危險。
簡言之,戰爭兵險之承保,只限於貨物在水上之期間(含河道及內陸水道的運輸在內),而不包括裝船前或卸載後在陸上時的危險。
惟須注意,如海船抵達最終卸貨港,貨物卻遲遲未予卸船時,自該輪抵港之當日午夜起算十五天之內,仍予承保其戰爭危險,超過十五天後則不予承保;
另外,如為轉船之情形,貨物暫存於轉口港倉棧之期間,規定亦不得超過十五天,否則不予承保,但在裝上續運船舶時,承保效力即行恢復。
由此可見,由於水上範圍條款之運用,保險人遂得以減輕其責任,貨物戰爭兵險保險效力之起訖亦因之而不同於一般海上貨物保險中「運輸條款」之規定。
(柯寶秀)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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