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中央財政】
充作財政主體的政治團體,有中央及地方二大類。
因此,財政又可區別為中央財政及地方財政。
現行財政畫分法係於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為規畫全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畫分調劑及分類」的基本法令。
依該法之規定,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分三級:中央、省及直轄市、縣市及相當縣市。
一般說來,中央財政收入,乃以供應其經費支出為目的,其主要來源,是由國家採取強制徵收方式而獲得的租稅。
關於國家財政的經常收入,大體上可分為二:第一,國家的私經濟收入,如國營事業收入、國有財產收入等;
第二,國家的公經費收入,即國家行使其政治權力,從國民經濟中強制徵收的收入,如租稅及其他公課收入等。
政府的財政收入即為供應其財政經費,而財政經費的分類,華格納氏將之分為五類:一、憲法費,二、內外治安費,三、國防費,四、福利文化費,五、財務費。
財政當局,旨在確立財政計畫,決定將來財政收支,並編成財政預算。
而當財政收支不平衡時,則可採行:一、出售國有財產或國營事業,二、提用國庫款項,三、增徵租稅與發行公債,四、請友好國家財政援助以為調整。
(楊鴻棋)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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