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醫統大全 本草集要(上) 治火藥論2774】
君火者,心火也。
可以濕伏,可以水滅,可以直折,惟黃連之屬,可以製之。
相火者,龍火也,不可以水折之。
當從其性而伏之,惟黃柏之屬可以降之。
噫﹗瀉火之法,豈止如此?虛實多端,不可不察。
以臟氣司之,如黃連瀉心火,黃芩瀉肺火,芍藥瀉脾火,石膏瀉胃火,柴胡瀉肝火,知母瀉腎火,此皆苦寒之味能瀉有餘之火。
苦飲食勞倦,內傷九氣,與火不兩立,為陽虛之病,以甘溫之劑除之,如黃 、人參、甘草之屬。
若陰微陽強,相火熾盛,以乘陰位,為血虛之病,以甘寒之劑降之,如當歸、地黃之屬。
若心火亢極,鬱熱內實,為陽強之病,以咸冷之劑折之,如大黃、朴硝之屬。
若腎水受傷,真陰失守,無根之火,為陰虛之病,以壯水之劑製之,如生地黃、玄參之屬。
若有腎命門火衰,為陽脫之病,以溫熱之劑濟之,如附子、乾薑之屬。
若胃虛過食冷物,抑遏陽氣於脾土,為火鬱之病,以升散之劑發之,如升麻、乾葛、柴胡、防風之屬。
不明諸此類,而求火之為病,施治何所據依?故於諸經集略其說,以備處方之甩,庶免實實虛虛之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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