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極一病証方論-卷之十-凡例】
凡例凡先嘔卻渴者,此為欲解;先渴卻漚者,為水停心,此屬飲家。
又傷寒瘥後,餘熱在胃嘔者,依傷寒後証治之;若腳弱脾疼而嘔者,此腳氣內攻,宜急依腳氣門治之;更有婦人懷娠惡阻嘔吐,亦各從其門類。
或中毒而嘔,以解毒藥解之;酒家嘔吐,當以解醒藥解之。
其如三焦漏氣走哺嘔吐,則見上門;泄利,則見下利門,各從其類也。
然嘔不得輕用利藥,唯腹滿,則視其前後何部不利,利之即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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