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宗金鑑 傷寒論註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410】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發熱。
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註〕:
傷寒一、二日即厥,四、五日仍厥不已者,是陰盛陽衰之寒厥也。
寒厥者,即藏厥也。
若一、二日厥,至四、五日而熱;或一、二日熱,至四、五日而厥,前厥後熱,前熱後厥,是陰陽互為勝復之熱厥也。
熱厥者,即陽厥也。
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
此厥乃應下之熱厥,非當溫散之寒厥也。
若誤為寒厥而反溫散之,則助其熱上攻,必口傷瀾赤也。
〔集註〕:
成無已曰:經云:諸四逆者,不可下之。
至此又云「應下」最宜詳審。
先賢謂熱厥手足雖厥冷,而或有溫時,手足雖逆冷,而手足掌心必煖。
戴元禮又以指甲之煖冷、紅青,別厥證之寒熱,皆慎之至也。
汪琥曰:此條乃傳經邪熱,陽極似陰之證。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言傷寒在一、二日之時本發熱,至四、五日後而厥者,乃邪傳厥陰之候也。
必發熱者,言病人四肢及肌表雖厥,而軀殼以內必發熱也。
前熱者後必厥,乃申明一、二日為前,四、五日為後,以見熱極必發厥也。
陽邪深伏,應須以苦寒之藥,下去其熱,使陰氣得伸,則陰陽平,四肢和順,而不厥矣。
粗工見厥,認以為寒,而反用辛溫之藥,辛溫皆升,引熱上行,必口傷爛赤,以厥陰之脈循頰裏環脣內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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