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六 黃癉門 律三條579】
【律三條】 黃癉病,得之外感者,誤用補法,是謂實實,醫之罪也。
黃癉病,得之內傷者,誤用攻法,是謂虛虛,醫之罪也。
陰癉病,誤從陽治,襲用苦寒,倒行逆施,以致極重不返者,醫殺之也。
陰癉無熱惡寒,小便自利,脈遲而微,誤開鬼門,則肌膚冷 ,自汗不止;誤潔淨府,則膀胱不約,小便如奔,死期且在旦暮,況於吐下之大謬乎?即以平善之藥遷延,亦為待斃之術耳。
在半陰半陽之證,其始必先退陰復陽,陰退乃從陽治,若以附子、黃連合用,必且有害,奈何純陰無陽,輒用苦寒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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