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一 先哲格言52】
<STRONG></STRONG><P align=center><FONT size=5><STRONG>【<FONT color=red>醫門法律 卷一 先哲格言52</FONT>】</STRONG></FONT></P>
<P><STRONG></STRONG> </P><STRONG>學士商輅云:醫者意也,如對敵之將,操舟之工。 </STRONG>
<P> </P><STRONG>貴乎臨機應變,方固難於盡用,然非方則古人之心弗傳,茫如望洋如捕風,必有率意而失之者矣。 </STRONG>
<P> </P><STRONG>方果可以不用乎?雖然方固良矣,然必熟之《素問》,以求其本;熟之本草,以究其用;熟之診視;以察其證;熟之治療,以通其變,始於用方而終至於無俟於方,夫然後醫之道成矣。 </STRONG>
<P> </P><STRONG>此論學醫用方,最為精切。 </STRONG>
<P> </P><STRONG>《柏齋三書》云:藥之治病,各有所主。 </STRONG>
<P> </P><STRONG>主治者君也;輔治者臣也;與君相反而相助者佐也;引經及引治病之藥至於病所者使也。 </STRONG>
<P> </P><STRONG>如治寒病用熱藥,則熱藥君也,凡溫熱之藥,皆輔君者也,臣也。 </STRONG>
<P> </P><STRONG>然或熱藥之過甚而有害也,須少用寒涼藥以監制之,使熱藥不至為害,此則所謂佐也。 </STRONG>
<P> </P><STRONG>至於五臟六腑及病之所在,各須有引導之藥,使藥與病相遇,此則所謂使也。 </STRONG>
<P> </P><STRONG>余病推此,按柏齋此論,乃用藥之權,最為精切。 </STRONG>
<P> </P><STRONG>舊謂一君、二臣、三佐、四使為定法,此未可泥。 </STRONG>
<P> </P><STRONG>藥性論又以眾藥之和濃者定為君,其次為臣為佐,有毒者多為使,此說殊謬。 </STRONG>
<P> </P><STRONG>設若削堅破積,大黃、巴豆輩,豈得不為君耶?晉時才人,欲刊正《周易》及諸藥方,先與祖訥共論,訥曰辨釋經典,縱有異同,不足以傷風教。 </STRONG>
<P> </P><STRONG>至於湯藥小小不達,便致壽夭所由,則後人受弊不少,何可輕以裁斷。 </STRONG>
<P> </P><STRONG>祖訥之言,可謂仁矣,今天下才士勵志醫學,正可入理深譚,乃效齊人惟知管晏,以《陶氏六書》竄入仲景成法,後人受弊,更當何如?夫醫者非仁愛之士不可托也。 </STRONG>
<P> </P><STRONG>非聰明達理,不可任也,非廉潔淳良,不可信也。 </STRONG>
<P> </P><STRONG>是以古之用醫,必選明良,其德能仁恕博愛,其智能宣暢曲解,能知天地神祗之次,能明性命吉凶之數,處虛實之分,定順逆之節,原疾病之輕重,而量藥劑之多少,貫微洞幽,不失細少,如此乃謂良醫。 </STRONG>
<P> </P><STRONG>豈區區俗學能之哉?(《初學記》) 醫以活人為務,與吾儒道最切近。 </STRONG>
<P> </P><STRONG>自《唐書》列之技藝,而吾儒不屑為之。 </STRONG>
<P> </P><STRONG>世之習醫者,不過誦一家之成說,守一定之方,以幸病之偶中,不復深為探索,上求聖賢之意,以明夫陰陽造化之會歸,又不能博極群書,采擇眾議,以資論治之權變。 </STRONG>
<P> </P><STRONG>甚者至於盡棄古方,附會臆見,展轉以相迷,而其為患不少矣!是豈聖賢慈惠生民之盛意哉?昌按春秋時,左氏譚醫理甚悉,漢儒已不習醫,太史公作倉公等列傳,鮮所發明,況其他乎?其後如《華元化傳》,寢涉妖妄,醫脈之斷,實儒者先斷之也。 </STRONG>
<P> </P><STRONG>有唐列之方技,無足怪矣。 </STRONG>
<P> </P><STRONG>《九靈山房文集》所論醫者,當博極群書,求聖賢之意旨,明造化之會歸,其屬望顧不大歟?(戴叔明)</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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